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澄滔

Case No.HCMA 44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4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4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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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澄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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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4日

裁決日期:2008年9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行人不遵從交通燈號」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其實十分簡單,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是一名交通督導員。她聲稱在執行交通管制時,目睹上訴人沒有遵從紅色行人交通燈號的事件,當上訴人過路時行人交通燈號是紅色,而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對面目睹當日發生的情況,因此,把上訴人截停,控告上訴人違例。

3.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亦作出自辯,同時,裁判法官亦有向他解釋應有的權利,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否認是違例。最後裁判法官判他是一位不誠實的證人,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然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在審訊前在裁判法院索取了審訊謄本,但他不知道需要向法庭申請把謄本納入上訴宗卷才可,因為這宗案件很簡單,所以陳大律師都很公正地不反對本席把謄本歸納上訴宗卷中,因而今天的聆訊可以繼續。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有矛盾之處,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只有一項,而在謄本中可以得到支持。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曾指看見上訴人從行人路燈下過馬路,但一時又指稱見到上訴人停在路中間,本席認為這些矛盾,裁判法官是有責任考慮這些證供是否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上訴法庭在正常的情況下是不會干擾裁判法官的事實裁斷,除非這裁斷是沒有證據支持或犯了法律原則。

6.陳大律師很公正地指出謄本第11頁,控方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向上訴人所講的說話,當本席參照該番說話之後,認為是有問題,因為裁判法官已經向上訴人解釋了他的權利,在謄本第11頁H裁判法官稱:

“呢個階段只係一個表面證供啫,表面證供成立就並不是案件嘅最後裁決嘅,因為去到案件結束嘅時候,法庭會考慮係咪喺毫無合理疑點。控方案情只係倚賴一名證人證供,呢個目睹嘅證供係非常重要,如有任何嘅差池,任何疑點嘅話,疑點利益要歸於被告嘅。我對於佢嘅證供唔係好—唔係完全認為—並不能夠完全係可以倚賴,紀錄上嚟講,亦都可以難以理解有一啲嘅證供,有一啲好簡單嘅事項,根本唔需要好深嘅詞彚,好簡單嘅詞句,三言兩語就可以表達,但係唔知點解,證人都自己都講不出,即使喺複問嘅階段,畀個機會補充,亦都唔能夠補充,我唔知點解,咩嘢原因,係是否係因為時間隔得太耐忘記了,如果是的話,合理嘅疑點係歸於被告。所以而家呢個階段由你去決定你會作供定係不作供。”

7.跟著上訴人回答,他選擇作供。

8.裁判法官又指:

“作供?如果你唔畀口供,我都認為案件有疑點,任由你自己去決定畀唔畀口供。如果你需要時間去考慮,慢慢考慮,法庭可以將案件押後畀你去考慮。”

9.上訴人聽完這番說話之後,他亦選擇作供,之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雖然有少許瑕疵,但不影响她的證供的可靠性。最終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判上訴人入罪。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說的一番話,亦反映出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有疑點,而這疑點應歸於上訴人,似乎暗示給上訴人,他在這情況之下是不需要作供。當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似乎有轉變,轉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法官的解釋指控方第一證人證供雖有瑕疵,但不影響她的誠信等等,本席認為這些理由是不足夠。

11.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繳交罰款,則應歸還上訴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