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澄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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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4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3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4日 裁決日期:2008年9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行人不遵從交通燈號」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其實十分簡單,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是一名交通督導員。她聲稱在執行交通管制時,目睹上訴人沒有遵從紅色行人交通燈號的事件,當上訴人過路時行人交通燈號是紅色,而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對面目睹當日發生的情況,因此,把上訴人截停,控告上訴人違例。 3.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亦作出自辯,同時,裁判法官亦有向他解釋應有的權利,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否認是違例。最後裁判法官判他是一位不誠實的證人,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然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在審訊前在裁判法院索取了審訊謄本,但他不知道需要向法庭申請把謄本納入上訴宗卷才可,因為這宗案件很簡單,所以陳大律師都很公正地不反對本席把謄本歸納上訴宗卷中,因而今天的聆訊可以繼續。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有矛盾之處,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只有一項,而在謄本中可以得到支持。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曾指看見上訴人從行人路燈下過馬路,但一時又指稱見到上訴人停在路中間,本席認為這些矛盾,裁判法官是有責任考慮這些證供是否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上訴法庭在正常的情況下是不會干擾裁判法官的事實裁斷,除非這裁斷是沒有證據支持或犯了法律原則。 6.陳大律師很公正地指出謄本第11頁,控方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向上訴人所講的說話,當本席參照該番說話之後,認為是有問題,因為裁判法官已經向上訴人解釋了他的權利,在謄本第11頁H裁判法官稱:
7.跟著上訴人回答,他選擇作供。 8.裁判法官又指:
9.上訴人聽完這番說話之後,他亦選擇作供,之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雖然有少許瑕疵,但不影响她的證供的可靠性。最終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判上訴人入罪。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說的一番話,亦反映出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有疑點,而這疑點應歸於上訴人,似乎暗示給上訴人,他在這情況之下是不需要作供。當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似乎有轉變,轉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法官的解釋指控方第一證人證供雖有瑕疵,但不影響她的誠信等等,本席認為這些理由是不足夠。 11.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繳交罰款,則應歸還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