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華

Case No.HCMA 59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9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8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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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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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9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9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代表自己作出自辯。

3.控方在審訊時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稱案發時陪同75歲家翁,在西洋菜南街與快富街交界準備過路前往對面旺角中心方向,控方第一證人在那裏站立了10秒左右,指示行人過路之燈號轉為綠色,她望向右邊發現無車駛來,左邊的車卻仍然被塞住,她與家翁便過路,此時一架紅色的士以時速20-30公里駛到他們前面,因左面塞車,的士在斑馬線上停車,該的士是「駛正」在控方第一證人與家翁前面,控方第一證人與家翁要退後,因為如果他們再向前行,就會被的士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第一眼看見該的士時,距離只有2呎,而控方第一證人與的士停車時,兩者最近之距離亦只是有一呎多。的士停定後,控方第一證人與家翁要繞過車尾過路,控方第一證人因此看見的士車牌,她指示家翁繼續過路,而她則走往司機位側,請司機攪低車窗,並向司機指出,行人過路燈是綠色的。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態度很惡,反問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車牌。控方第一證人見行人過路燈之綠燈已在閃,她便繼續過路。稍後,她看見上訴人把三名乘客放下,控方第一證人便前往上訴人處稱她剛才過馬路時是綠燈,她已報警,請上訴人不要離開,但上訴人沒有理會而接載了另外兩名乘客離開。

4.控方第二證人是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他確認本案事發時交通管制燈號操作正常,他亦交代當時交通燈號的運作先後次序,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5段亦清楚說明。

5.上訴人選擇了作證。他指出案發時有三架車因應綠燈向前行,上訴人跟着其他的前車駛過第一個斑馬線範圍,因為塞車,他慢車,過不到第二個斑馬線,並在這斑馬線前停車。他的駕駛行為絕對沒有影響控方第一證人。他指控方第一證人給予警方之口供內只提及過她與家翁過路,無提及過另有6-7人過路,他指控方第一證人並不誠實。

6.主控盤問上訴人,主控問上訴人是否同意他有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與家翁過路,上訴人答,他見不到,他直至控方第一證人打開他的車門才看見這樣一個人。上訴人指,是前面的車嚇到控方第一證人,與他無關。

7.在覆問階段時,上訴人指有3架車一起行走,控方第一證人之家翁可能在踏出馬路時,有車過,所以退後,到上訴人之車輛駛到,所以上訴人被無辜指控是嚇到控方第一證人同其家翁之的士,而找上訴人出氣。

8.裁判官分析證供時,他有考慮到控方控方第一證人過往有交通案件定罪記錄。因此裁判官為了公平起見,尤其是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之可信性。

9.裁判官分析證人供詞的可信性,不但在於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表現,亦考慮證人的證供是否合乎邏輯。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可信,並接納她的證供。原審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第14 段詳列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他認為,如事發時如其所述,上訴人沒有可能看不見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家翁走過,要直到她拉開上訴人的車門才見到人。

10.考慮到交通管制燈號轉換的先後次序,上訴人指因轉燈號令他停車,即是說,其他車是在綠燈駛過斑馬線,沒理由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所以裁判官最後認為上訴人的供詞不合理,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神情迴避,法庭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因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11.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批評裁判官經驗不足,只是相信控方第一證人之供詞而不信他的。他批評控方第一證人指過馬路時看不見右邊有車輛駛到並不成立,因他的的士正在右邊駛到。上訴人亦批評裁判官指他在作供時的神情迴避,上訴人指當時他因此案已休息了數天,所以他的神態欠佳。

12.法庭只依靠證據,正如上訴人所說,這是件典型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裁判官考慮到各證人證供的內容,是否合理及具邏輯,作供時的神情會否有迴避而作最後事實的裁斷。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非常小心解釋他對證供的分析,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