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光

Case No.HCMA 39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9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9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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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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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9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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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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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罪,違反普通法。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判監12個月,而其中3個月監禁與他正服刑的案件同期執行。現在上訴人向法庭提出減刑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牽涉一宗普通襲擊案。在保釋期間,上訴人向廉政公署訛稱呂高級督察及黃警署警長向他索取五萬元,作為不控告他有關罪名的報酬。在翌日(即2006年6月24日),上訴人作出證人供詞,重申他的指控及交代細節。

3.裁判法官在判刑前已經小心考慮辯方的所有求情說話。被告有11個刑事紀錄,與不誠實有關的紀錄有兩個。裁判法官考慮到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尤其是去誣諂警務人員,案情非常嚴重,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最後,裁判法官參考了過往的案例,認為就該案而言,適合的判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因上訴人認罪,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判刑12個月監禁。再考慮總刑期原則,其中3個月監禁與他正服刑的案件同期執行。

4.上訴人於第一次上訴聆訊時,已經申請押後聆訊,理由是上訴人申請法律援助被拒,希望得到大律師公會的協助,當時處理上訴的法官亦批准了他的申請。

5.在今天的上訴聆訊開始時,上訴人首先作出再次押後申請,理由是他身體不適。發燒,須到醫生處就診,他亦投訴在獄中被毆打。

6.本席查看了法庭的檔案,法庭就有關上訴向大律師公會作出查證,而大律師公會並沒任何紀錄顯示上訴人曾向該會申請免費協助。

7.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申請和他的身體狀況,認為上訴人今天適宜應訊;為免浪費時間及公帑,上訴人申請押後聆訊不獲批准。

8.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沒有適當地考慮上訴人的精神問題,上訴人指他在1998年曾被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小欖”)。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馮大律師指出,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律師在求情時亦提到上訴人的精神問題,所以,裁判法官清楚了解上訴人的背境。

9.事實上,本案的案情十分嚴重,上訴人故意訛稱警務人員貪污,本席認為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

10.本席曾考慮裁判法官判上訴人12個月的刑期是否太寬容,是否有加重刑罰的必要,但體諒到上訴人今天的身體狀況,作出自辯,本席認為不適合加重刑罰,但本席不認為12個月的刑期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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