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 Wai Yip 訴 郭偉基 t/a 偉燁貨運公司

Case No.DCEC 1572/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157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6年第1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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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FAN WAI YIP  
   
答辯人 KWOK WAI KEI(郭偉基)t/a  
  WAI YIP TRANSPORT COMPANY  
  (偉燁貨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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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審訊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6日

宣判日期:2008年9月26日

僱員補償評估書日期:20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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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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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今天向法庭要求作出在《僱員補償條例》第9、第10、第10A條之下的賠償評估。答辯人郭偉基先生亦在庭上表示他對申請人樊偉業先生的評估申請數目沒有異議。

2.吳美玲法官已在2008年6月13日的聆訊,接受答辯人作出陳述之後承認法律責任,因此已作出責任上的裁決。又因為答辯人在07年已被高等法院破產聆訊中裁決為已破產人士,而且2008年2月20日高等法院聆案官已發出命令,讓答辯人郭先生可繼續在此僱員補償案件,繼續在區域法院中作出這訴訟的聆訊。可惜,今天的補償評估,因破產管理官拒絕接受申請人所計算的要求賠償數目,在郭先生沒有反對申請人的申請賠償數目之下,今次的聆訊仍需要在法庭進行。

3.本席對破產管理官在此案拒絕與訟人(即答辯人)簽署同意傳票接受申請人所作出的賠償申請大惑不解,我認為破產管理處這決定浪費了法庭時間,並且浪費公帑,破產管理處日後需要考慮對此類案件,在答辯人承認責任,而申請人的申索合理及適當的情況下,應該接受申索的評估,不用雙方對簿公堂,浪費法庭的時間。

4.至於今天的聆訊,代表申請人的林律師在開案陳詞經已清楚提供申請人向答辯人的申索,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第10和10A條。根據申請人的陳述書以及佐案的文件,例如醫生醫療報告書以及病假紙,經已足以證明申請人的工傷損失所要求賠償的數目是合理及適當的,而答辯人郭先生亦經過諮詢勞工處的建議後作出適當的決定,並不反對申請人的申索數目,因此本席接受申請人所作出的申索。

5.根據第9條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證明書》及《覆檢評估證明書》,清楚接受申請人由於工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是百分之二。並亦接受由於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是2005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因此,根據第9條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以申請人在意外發生當時的月薪為$7,500。因此$7,500 x 2% x 96,數目是$14,400。

6.根據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病假紙,他缺勤六十八天,而這些亦是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證明書所接受的。因此根據第10條的賠償,是$13,600。

7.根據《條例》第10A,醫療費的支付:所花的費用是$480,我亦接受這是適當及合理的。

8.根據第9、第10、第10A的賠償,一共為$28,480,減去按期所支付的款項是$3,703,加上自意外發生至到今天的利息為38.2個月,以利息4.177%年息來計算是$3,294.52,因此總賠償數目為$28,071.52。我作此賠償評估。並命令訟費由答辯人支付。當然,既然郭先生是一位破產人士,這些賠償及訟費需要由破產管理官去處理。

(申請人代表律師陳詞)

9.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訟費。若雙方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訟費評定官評估。

10.我批准申請人自己的訟費可根據法律援助署條例評估。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鄭楊律師行律師 Mr Lam Chi Hung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申請人

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