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4737/200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October 2007.
1. 本年1月15日,原告人對本案第一、第二被告的申索已得到勝訴。原告人在本案向第一、第二被告所申索的是以債權人身份根據第一、第二被告在2005年3月18日向原告申請貸款,以一項物業名為柏麗灣第23座20樓D的物業(以下稱為「第一項物業」)作為抵押的訴訟。原告在1月15日所得的裁決是,原告可向第一、第二被告成功追討$779,830.31,再加上$15,146利息,並可得此項利息的應得利息再加上訟費。但第一、第二被告並未有支付法院裁決給原告的款項或利息,直至2007年5月7日欠款及利息已一共拖欠了$866,457.09。被告人因此在5月向法院申請一項扣押令,命令受影響的物業地址為新界深井青山道33號碧堤半島第7座52B單位(下稱為「被登記之物業」)。因為原告人發覺在田土廳的登記註冊上,第二被告在此物業冊上是兩位登記業主之其中一位,與第三被告馬宏正先生共同擁有該物業。因此,在2007年5月16日,原告再發出一項登記物業通知書,通知第二及第三被告該登記物業法院已批准暫准登記,登記業主若表示反對的話,可向法庭作出申請,這份通知書是在2007年5月16日發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