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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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34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0月31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0月31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作出自辯。 3.本案並不是一件複雜的交通事故。控方第一證人當日沿着康莊道南行左4線行駛,當時交通擠塞。行駛期間,他看見一個黑影,及後知道是上訴人的車,在他左邊車頭出現,以相對他較快的車速朝他車頭的前方,從左3線切入左4線,控方第一證人閃避不及,與上訴人的車發生碰撞。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亦有接受盤問。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指他是當時到達案發現場調查的一名警員。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 5.上訴人指稱他切線時是做足步驟,他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停車讓他切線,但控方第一證人又突然開車,因而發生碰撞。 6.上訴人作供後指他想傳召多一名證人(他的太太),她可以證明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有停車。裁判法官查詢上訴人的證人在那兒,上訴人指他的太太當時是坐在庭內。裁判法官說他的太太由此至終在庭內並不方便作為證人。上訴人跟着再沒有傳召其他證人,裁判法官於是叫上訴人坐在一旁,並解釋他可以作出陳詞。 7.上訴人在上訴時主要上訴理由指審訊對他不公平,他的太太事發時是坐在他的車內,所以她的證供不但重要,而在事實上亦可以幫助上訴人辯護。上訴人亦投訴在開審時他沒有律師代表,所以他不知道他的證人是要在庭外等候。 8.本席認為單是這個上訴理由已足夠做成定罪不公平。上訴人在事實上亦有其他上訴理由,但本席認為剛才所提及關於傳召辯方證人方面的上訴理由已很足夠。 9.本席考慮關於重審的問題,認為在事實上控方證人及上訴人所作的口供,應是一件簡單的交通事故,為了公平起見是應該重審的。 10.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繳交罰款,則應歸還上訴人,同時本席下令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詩韻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