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統文

Case No.HCMA 22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2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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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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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0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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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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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由陸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則由鄭大律師代表。

3.控方案情最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的證供指在案發當日她隨丈夫帶同女兒去到奶奶家中吃晚飯。在現場除了有她的老爺奶奶外,還有她丈夫的兩個妹妹,其中一個妹妹帶了丈夫和女兒到來。在審訊聆訊時,這位妹妹的丈夫是辯方證人。另一位妹妹帶了男朋友,而這位妹妹的男朋友便是上訴人。

4.案發時,上訴人去了廚房加飯,控方第一證人指當上訴人加飯後,便停留在廚房門外,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聽到丈夫講了一句類似是“你想打我呀?”的說話,跟住上訴人便大聲用粗言穢語回敬。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丈夫放下湯碗,上訴人則衝前,兩人開始互相推撞。控方第一證人說她見到這情況,她便站在兩人中間,嘗試用雙手推開丈夫,上訴人在另一邊被她奶奶和另一人可能是她的姑仔拉開。

5.控方第一證人說她除了推開丈夫外,亦嘗試推開上訴人,但是因為上訴人較她高,所以推他不動,她唯有推開她的丈夫。在一剎那,她的丈夫好像失去平衡跌倒了,跟住她轉身望向上訴人那邊察看,她見到上訴人大約距離她只有1-2呎,在數秒間見他手持飯碗迎頭打落她的額頭左眼眉對上,並傷及左眼皮,而右眼也被割傷。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前,她與上訴人沒有身體接觸。控方第一證人形容當時情況非常混亂,她亦不肯定上訴人打她時,她是否仍然推著丈夫。

6.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她同意在證人陳述書記載了她的丈夫站起來與上訴人發生衝突,但她不知道是誰先出手。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解釋當時她很難去判斷是誰首先出手,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她有偏幫丈夫,她說她不知道丈夫有否用手掐上訴人的脖子,因為她當時只專注於去推開丈夫。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她和丈夫因為失去平衡,才被上訴人手持飯碗打到。

7.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便是控方第二證人(朱醫生)作證,他負責向法庭呈遞醫療報告。醫療報告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額有兩處分別為1厘米和1.5厘米的裂傷,兩眼中間有一條橫線的擦傷痕。控方第二證人亦呈上一份急症室初步檢驗結果,被列為證物P4,他稱他沒有紀錄傷口有多深,但他記得傷者的傷口需要八針去縫合。

8.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便是控方第一證人其中一位姑仔的丈夫,他是一名中學教師。案發當日他亦在現場吃晚飯,辯方證人的證供指控方第一證人這對夫婦當日是不請自來吃飯的。辯方證人指他當時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一家三口在廚房外一張小枱坐着等候開飯,上訴人入去廚房內加飯後走出來,辯方證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用粗言穢語責駡上訴人。當時各人皆坐在廳裏一邊看電視,一邊等候食物。辯方證人在8呎距離外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首先輕輕地推上訴人的肩膊一下,他亦見到上訴人被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用左手掐著脖子。當時辯方證人見到他的外母和控方第一證人分別在兩個男人身旁勸他們分開,他亦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掐著上訴人的脖子時向前推而導致上訴人向後跌。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同時亦向前跌,把外母撞倒。辯方證人說他當時上前扶起他的外母,兩個男子也各自起身,他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流血受傷坐在椅上。所以,辯方證人當時是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是怎樣受傷的。

9.辯方證人的證供指他看不到上訴人有用飯碗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或任何人,他亦有講出他的個人意見。以辯方證人的推測,控方第一證人的傷是因為失平衡而意外地被襲擊所導致的。

10.裁判法官在聽完大律師的陳詞後,作出硏究。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隱瞞任何事實。裁判法官亦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提及到辯方批評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供上有不誠實之處,例如: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看不到丈夫掐着上訴人的脖子這一點,但是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不一定看到丈夫掐着上訴人的脖子,因為她當時是站立在兩男子之間,她只專注於如何推開兩男子,而兩男子卻都較她高,所以她沒有留意到這點亦不足為奇。

11.裁判法官相信上訴人是沒有動機要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是認為上訴人想襲擊的目標人物其實是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他適用「惡意移轉」的法律定義,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2.在上訴時,鄭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鄭大律師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指裁判法官誤用了「惡意移轉」的法律定義,他認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當時上訴人是蓄意想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所以裁判法官這個定罪是不穩妥的。

13.無可否認案發當時的情況是非常混亂,雙方早有不和。至於當時究竟上訴人是否蓄意想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就這一點,本席同意鄭大律師所指是沒有證據可以支持當時上訴人是蓄意地想用飯碗打落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頭上。正如鄭大律師所指,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的丈夫當時好似是失去重心,究竟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當時的位置在那裡?這一點沒有人可以確定。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錯用了法律的定義。

14.本席翻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可以清楚地在謄本第50頁看到她被問及當時的情況。在謄本第50頁G行,她答:「跟住見到佢一個碗就扤落我個頭嗰度,我已經避唔切。」。官問:「跟住見到邊個呀?」她答:「被告。」。官問:「見到被告做乜嘢呀?」。她答:「用個碗打落我個頭嗰度。」。官問:「佢邊隻手揸住個碗?」。她答:「應該係右手」。

15.從上一段裁判法官和控方第一證人的對答,控方第一證人是非常清楚地見到上訴人當時是用右手揸碗扤落她的頭上。如果當時的情況正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不需要用「惡意移轉」的這個定義,在這樣的證供下,他用「惡意移轉」這個法律定義是錯的。因此,本席需要將整件案件的定罪重新再考慮。

16.本席翻看控方證人的口供,明顯當時情況亦非常混亂。控方第一證人忙於想分開她的丈夫和上訴人,而她的奶奶和姑仔亦有拉住上訴人。但是當控方第一證人推開了她的丈夫後,轉身望去上訴人時,她見到上訴人用碗襲擊她的頭部。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是直接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17.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有醫療報告支持,醫療報告指出她的傷勢是有裂縫,傷口需要縫八針。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是蓄意地傷害控方第一證人。至於辯方證人的供詞稱他當時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是在怎樣的情況下受傷,因此,唯一的證據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

18.本席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任何矛盾的地方,亦沒有不誠實之處。本席翻看過所有證據和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相信上訴人當時是蓄意地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鄭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亦有為上訴人作出第二個上訴理由,但是本席認為本席無需要再處理第二個上訴理由,因為本席完全不同意他的觀點。

19.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雖然是錯用了「惡意移轉」的法律定義,但是本席是有權在這裏重審。最終,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定罪,在事實上是沒有錯的。所以,上訴人是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湛耀強律師事務所轉聘鄭明斌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