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vago Hong Kong Ltd 對 Kalarie & Co Ltd
|
DCCJ315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3159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08年8月25日、26日及9月19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8月11月28日 -------------- 判案書 --------------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被告人支付貨單RHPO44320和RHPO44829的貨款,餘金額$108,896.65;被告人承認它收到原告人這兩張貨單的貨物,以及沒有支付$108,896.65,但它以反申索的款額作為抵銷。 反申索 2.原告人是一間買賣塑膠原料的公司,而被告人是一間製造塑膠產品的公司。約於2004年底,被告人開始向原告人購買塑膠原料,但雙方沒有完全依照購買合同的條款交易。被告人的董事副總經理黎竹良先生在他的供詞第4段說:-
購貨單KPT-14362 3.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向原告人向前者購買名為POM M25-44的塑料(購貨單KPT-14362),總金額為US$23,500,交貨期是2006年10月3日、11月3日和12月3日,每次為10,000公斤。約於11月,原告人的銷售員Jong Cheung Wai先生以電話通知黎竹良該批貨物不能按時交貨,希望被告人能接受延誤。黎竹良問延遲到甚麼時候,他說他正向日本方面(塑料的供應商)了解,會盡快給他回覆;黎竹良說,該批塑料是用來供應12月生產的,不能拖延,請他努力確保如期交貨;如果不能一次過交齊,分批交貨也可接受,但不能影響被告人的生產進度。 4.2006年11月30日Jong Cheung Wai以電郵再次通知被告人原告人會延期交貨;在該電郵,他說:-
Jong Cheung Wai也有撥電話給黎竹良,後者表示被告人需該批貨物急用,不能拖延交貨,如果原告人的供應商不能如期交貨,原告人要多方面在巿場找現貨交予被告人;如果原告人不能如期交貨,被告人會從其他途徑找現貨以供其生產之用,而一切損失由原告人承擔;如果被告人因缺乏原料,以致不能按時交貨給它的客戶,索償金額會非常龐大。2006年12月7日,原告人只能供應1,000公斤塑料;對餘下的9,000公斤原告人當時不能確定交貨的日期。 2006年12月5日,Jong Cheung Wai致電郵予黎竹良,他說:-
(底線後加) 5.自2006年12月5日後,Jong Cheung Wai與黎竹良在電話和會談中多次重覆該日電郵的內容;黎竹良亦告訴了Jong Cheung Wai他在日本買了1,000公斤POM M25-44塑料,單價為HK$28。如原告人的供貨不能應付被告人的生產需要,被告人唯有自行找尋現貨,待一切單據齊備,便會向原告人索償。 6.其後原告人分6批把10,000公斤塑料交付給被告人:-
7.2007年1月下旬,Jong Cheung Wai告知黎竹良原告人在日本找到幾噸POM M25-44塑料的現貨,可盡快運到香港交予被告人,黎竹良要求他把塑料空運到港,因被告人嚴重缺料,Jong Cheung Wai表示要向公司請示;其後Jong Cheung Wai說因空運費用太高,原告人只會安排400公斤,其餘用船運。黎竹良說,如果原告人未能把貨物空運,被告人便會自行安排部份塑料空運應急,但會向原告人追討空運費,最後原告人只空運了400公斤到香港,被告人則分別在2007年1月31日和2007年2月1日分別空運了600公斤和900公斤的塑料到香港。原告人則海運了4,000公斤,在2007年2月26日交付予被告人。 購貨單KPT-15278 8.2006年11月18日,被告人向原告人訂購30,000公斤POM M25-44塑料(購貨單KPT-15278),貨價總值US$70,500,交貨期分三次,分別為2007年1月5日、2007年2月5日和2007年3月5日,每次數量為10,000公斤,共重30,000公斤。2007年3月5日,原告人交付給 被告人13,600公斤 POM M25-44塑料, 2007年4月26日再交付6,400公斤,共計20,000公斤。 9.通過原告人的安排,被告人在深圳向向深圳双日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採購兩批共重5,975公斤的POM M25-44塑料。通過日本公司Mitaka公司,被告人先後於2006年12月,2007年1月和2月以船運和空運方式在日本採購共8,950公斤POM M25-44塑料。 10.2007年3月28日,原告人收到由被告人發出的發票,它指稱原告人須支付在2006年12月、2007年1月和2月從其他供應商獲得塑料的額外的費用。 11.2007年5月中,黎竹良致電Jong Cheung Wai,要求他交付訂單KPT-15278的第三批共重10,000公斤的POM M25-44塑料。基於被告人“前數未清”Jong Cheung Wai拒絕交付最後的10,000公斤塑料。本庭裁定原告人沒有交付最後的10,000公斤塑料,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不肯收貨。 案情分析 12.Jong Cheung Wai否認被告人告訴他被告人計劃會和/或已向別的供應商購買塑料,以補充兩張訂貨單所供應不足之數。 13.原告人以高於購貨單所列的價錢購買塑料,以供應給被告人。在他的誓章,Jong Cheung Wai說:-
原告人以高於貨價的價錢向Shoko購買兩批塑料(分別為400公斤及4,000公斤)以供被告人的使用,如果原告人認為自己沒有違約,它怎會這樣做!2007年1月27日,原告人從日本空運400公斤塑料交給被告人,如果被告人不急需塑料作生產之用以及催促原告人,原告人怎會這樣做! 14.Jong Cheung Wai承認他介紹黎竹良與他的前僱主Sojitz-HK的聯營公司Sojitz-SZ認識,以便被告人與Sojitz-SZ商談買貨的事。為甚麼原告人要這樣做?這顯然是由於它不能供應充足的塑料給被告人,Jong Cheung Wai才需要這樣做。 15.Jong Cheung Wai說,當每批貨物交付予被告人時,被告人都沒有提出關於延誤的投訴。如果被告人視貨物的交付為延誤,它應該在其時或稍後時間提出投訴,因為被告人沒有作出投訴,所以被告人不應被允許作出原告人就第一張訂貨單貨物的交付有延誤的投訴,由於上述的事項,被告人已同意更改第一張訂貨單的條款,而原告人沒有違反該訂貨單的條款。原告人指同樣的情況適用第二張訂貨單。很明顯,如果被告人沒有投訴延誤,影響它的生產,原告人怎會從日本空運400公斤塑料,以便交給被告人,又怎會向Shoko購買400公斤及4,000公斤塑料,以供被告人使用。2006年12月5日由Jong Cheung Wai 發出的電郵顯示,雙方一定曾經就被告人的生產困難一事作出溝通, 這溝通必定是由被告人投訴而引起的,所以原告人清楚知道塑料的短缺會帶給 被告人在生產上的困難。原告人由於不按交貨日期交付塑料, 引致被告人有生產困難,因而向原告人投訴,這是很自然和合理的事。 16.Jong Cheung Wai承認,過往原告人遲交貨,黎竹良曾向他表示因沒影響被告人的生產進度,故此不追究。 17.本庭不接納原告人的陳辭,黎竹良的証供反映事實,本庭接納他的証供。本庭裁定原告人毀約,以至被告人次蒙受損失。 18.本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得直,但被告人的反申索亦成立。被告人自行買的貨重量為14,925公斤,超 出了兩份合約訂購的塑料4,925公斤。4,925公斤的貨價索償為$35,934($108,896.65 ÷ 14,925 x 4,925),因此被告人可得的反申索款額為$72,962.65 ($108,896.65 - $35,934)。 19.本庭頒令,原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108,896.65,而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72,962.65。兩數相減,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35,934($108,896.65 - $72,962.65)。 20.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35,934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7年7月19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 訟費 21.本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案80%的訟費(但不包括被告人聘轉大律師的費用)。如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臨時命令作實。
原告人: 由Y.C. Lee, Pang, Kwok & Ip律師事務所彭錦輝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Simon S.M. Kwok & Co. 律師事務所轉聘李以鴻及蘇頴然大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315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