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34/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盜竊」,控罪指上訴人在2008年3月31日盜竊三部手提電腦,價值港幣$27,000;第二項控罪∶「不付款而離去」;在2008年4月1 日,上訴人明知須為三部手提電腦付款,價值為港幣$21,000 ,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從數碼交易坊離去。上訴人承認該兩項控罪,主任裁判官判上訴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各入獄4個月,兩項控罪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