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佩荣

Case No.HCMA 75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1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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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郭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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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1月5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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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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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行人不遵從交通燈號」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也是作出自辯。控方案情來自一位警員,他供稱當值時在案發現場目睹上訴人騎著一輛單車以時速約10至20公里在馬路上迎面行駛,當時管制上訴人的行車燈號是紅燈,但證人見到上訴人仍然繼續前行、並駛越停車線而不遵從當時紅色行車燈號的指示。當上訴人駛越停車線、及駛到路口的交界處時,證人上前以手指向上訴人示意停車,再將她截停,證人向上訴人指出較早前他目睹上訴人的違例事項。證人聲稱案發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他看見直至後來截停上訴人的期間,沒有其他物體妨礙他觀察的視線。

3.證人作供時,上訴人亦有作出盤間,證人亦有把草圖呈堂(控方證物P1),草圖簡單地描述上訴人騎著單車的行駛方向和證人站立位置,在盤問時證人亦把資料紀錄在草圖上,被呈堂為證物 P2。

4.證人被盤問時否認當時有一押運車停在案發地點。當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亦向上訴人解釋她的權利,而上訴人表示明白但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在分析案情及證人口供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上訴時上訴人強調當時不是被證人截停,其實她沒有衝紅燈,只是說當時有一架押運車阻礙證人的視線而令他看錯了。本席不會接納這些證供,因為在審訊時,郭女士選擇不作證,裁判法官是沒有機會考慮上訴人這些的證供。同時她現時的證供在審訊時是沒有被盤問。上訴時本席只是參看及考慮在審訊時在裁判法官席前的證供和證據,是否足夠來支持這定罪。

6.郭女士在上訴時亦有投訴裁判法官不准許她發問問題,該段討論在上訴宗卷第16頁也有記錄,裁判法官只是問上訴人是否認罪,但上訴人多次提及她的版本及聲稱不明白,後來裁判法官只好接受上訴人不認罪。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亦考慮裁判法官席前的證供及證據,很明顯是有足夠證據來支持這定罪,本席亦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