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基

Case No.HCMA 77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7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7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3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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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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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1月6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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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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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審訊時和在上訴聆訊時都是作出自辯。

2.這是一宗簡單的案件,控方只是傳召一位證人,她是一位交通督導員。在案發當日下午5時20分,控方證人在佐敦道白加士街當值,當時她站在佐敦道北面的行人路,面向尖沙咀,即南面方向。她見到上訴人在相反方向迎面從佐敦道南面的行人路沿着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該處兩面有三線行車,中間由一安全島分隔。在安全島兩面及行人路兩面,亦即南面及北面各豎有一支行人過路燈。當時控方證人見到上訴人以急速的步伐橫過馬路。控方證人亦留意到管制行人過路處的燈號穩定亮着紅色,於是她上前截停上訴人,指出上訴人違例。

3.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亦選擇作供。上訴人指當天他確是在該處過馬路。在庭上,他初時指出他沒有看到行人過路處的燈號,但是他因為發覺車輛已經停定在行人過路處,於是他用穿插方式在車輛的背後沿著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

4.其後上訴人改稱他第一眼看到過路處交通燈時,交通燈是紅色的,但當車輛停在行人過路處的時候,他的視線受阻,所以他不可能看得清楚究竟當時行人過路處的燈號是甚麼顏色,他於是過馬路。上訴人亦指他過馬路後,發覺控方證人從一輛貨車後出現,聲稱他違例過馬路。

5.在審訊時,控方證人亦有呈遞一個草圖,反映當時燈號裝置的地方,以及上訴人當時過馬路的方向。上訴人在審訊時,亦有呈遞一些相片,那些相片是他在案發後才拍的,他指相片中顯示的地方就是案發現場。上訴人指沒有理由在該處沒有車輛行駛,他指他的相片是反映出當時交通的擠塞情況。在上訴時,上訴人亦再次強調裁判法官在事實裁斷有出錯。

6.對於這個上訴理由,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黃大律師所指,這些相片並不是在案發時拍的,同時相片上的交通情況和案發時的交通情況不一樣。至於在時間方面,不同時段的交通情況亦是有所不同。因此,上訴人的相片基本上對裁判法官作出裁決沒有任何幫 助。

7.這宗案件其實是一宗典型的一對一的案件,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供時,最主要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是否合乎邏輯及上訴人作供時的態度。另一方面亦要看控方證人怎樣回答問題、作供的內容和邏輯等等,從而裁判法官可以得出一個事實的裁決。

8.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他的口頭裁決,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十分小心地考慮過控辯雙方的口供內容。裁判法官亦非常小心地考慮了在法律上由於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引伸到上訴人的犯罪傾向。但是,當裁判法官經過考慮所有原則後,最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難以置信,最後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可信和可靠的證人,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亦再次道出他的抗辯理由,批評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是有出錯。

10.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絕對權力去作出事實的裁決。

11.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堅邦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