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秋麗

Case No.HCMA 848/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4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4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第5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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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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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1日

裁決日期:20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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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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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這個刑罰,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的案情其實非常簡單。在案發當日警務人員到油麻地廟街案發地點作出賣淫活動調查。上訴人和其他人被發現在一單位內,上訴人未能按警方的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經拘捕及警誡後,上訴人及其他人皆承認在數天前偷渡來港,然後到該樓宇從事賣淫活動。

3.上訴人家住內地,來港目的是為了賺錢。

4.這類型的控罪,上訴庭在蘇文景一案已清楚地指出控罪的判刑指引,即犯罪者在認罪後,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 。所以主任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再次求情指她的家人非常需要她,她的母親已經逝世,父親需要有人照顧,亦有年幼的妹妹。本席認為這些都不構成減刑的求情理由,因為這類型的控罪必須判以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罰。

6.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個刑罰上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徐和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