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0110/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的爭議源於物業轉易。五名原告人聲稱是第一被告人林哲民先生的債權人,他們指稱林先生於2007 年12 月13 日以欺詐手段把三項物業轉讓給第二被告人蔡鴻珠女士(即林先生的太太),目的是使債權人日後向他討債時不能申請扣押該批物業。在一項申索註明(Indorsement of Claim)中,原告人要求法庭宣告該批物業的轉易無效。該項申索註明完全沒有提到任何申索款額,因為本案並不涉及索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