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ector of Buildings 訴 the Unauthorized Structure At the Rear Lane of Lee Theatre Plaza, No.99 Percival Street, Hong Kong

Case No.HCMP 1828/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Dec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8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182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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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Director of Buildings  
   
答辯人 The unauthorized structure at the Rear Lane of  
  Lee Theatre Plaza, No.99 Percival Street,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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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2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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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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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8年5月7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27(1)(a)(ii) 條向區域法院單方面申請一項封閉令。該封閉令是為輔助清拆香港 波斯富街99號利舞臺後巷的違例建築而須進行的工程 。第27(1)(a)(ii) 條列明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建築物應予封閉,使他根據該條例賦予給他的權力而進行 (或安排進行) 的任何工程得以進行而不對佔用人或公眾構成危險,則區域法院須在信納他的通知書已按照第27 (2) 條的條文發出後,作出封閉令。

2.雖然該申請為單方面申請,但於2008年9月10日區域法院容耀榮法官聆訊該申請時,自稱管有該違例建築的湯華佐先生(本案上訴許可申請人)都有出席聆訊。

3.首先須要留意的,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1)條, 如果建築事務監督能證明他已按照第27(2)條發出通知書,法院則必須作出封閉令。根據該法例,法院是沒有酌情權拒絕作出封閉令的。

4.在本案中,建築事務監督的代表已於2008年8月28日發出通知書, 並以2008年8月29日的誓章證明。

5.因此,法官是必須批准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請,法官於同日(2008年9月10日)頒發封閉令。

6.2008年9月11日,先生向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該申請被法官同日駁回。

7.2008年9月22日,先生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8.2008年10月8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張澤祐拒絕該申請。

9.2008年10月15日,先生存檔傳票,要求本庭再考慮重新申請上訴許可。先生在同一傳票上曾寫上要求「暫緩執行該清拆令及封閉令」, 但其後他把它刪去。

10.在2008年12月16日,在本庭前聆訊時,先生聲稱他其實亦要求暫緩執行封閉令,而他的誓章亦有提及。無論如何,如果本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  亦沒有暫緩執行封閉令可言。

11.本庭已考慮過先生存檔文件的內容,也考慮了於聆訊時先生的口頭陳詞。正如上述,根據第27(1)條,當建築事務監督的通知書已根據第27(2)條安妥發出後,法庭必須作出封閉令。先生並沒有爭議建築事務監督的通知書確實發出。另外,現時也沒有其他法律程序有效地對抗建築事務監督發出封閉通知書這項行政行動。先生所提及的有關逆權管有的訴訟(HCA 1251/2003) 與本案無關。該訴訟是先生與註冊業主等人士之間的訴訟,與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1)(a)(ii) 條所申請的封閉令無關。

12.基於以上理由,本庭看不到法官發出根據第27(1)(a)(ii)條的封閉令有任何不正確之處。本庭須駁回先生的申請,撤銷他於2008年9月22日及2008年10月15日存檔的傳票。至於他的暫緩執行申請,即使他確有提出該申請,既然他沒有獲得上訴許可,該暫緩執行申請亦須駁回。

(鄧國楨)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人: 湯華佐,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