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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0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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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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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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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無條件釋放。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一共傳召過兩名證人。他們的證供由主審本案的裁判官撮要如下(原文可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
「控方第1証人(王飛龍),受僱於漢興企業有限公司為助理營業督察。於2008年5月1日控方第1証人約晚上11 時在位於荃灣西樓角路264號至298號南豐中心1樓近渣打銀行之出入口負責拉下捲閘。而安設於捲閘中央的鐵門及門框則暫放於相連捲閘的圓柱旁邊待稍候安裝。當控方第 1 証人將附近的所有捲閘拉下後,相約十分鐘左右返回最先渣打銀行出入口的捲閘位準備裝上門框及鐵門時發現門框不見了。控方第1証人隨即查看閉路電視發現被一名婦人路經拿走。當控方第1証人碰見該名婦人,便即時報警將她拘捕。
控方第2証人(羅日娣)是生記廢物五金東主。控方第 2 証人認出上訴人。記憶所及她於2008年5月2日向上訴人收購一個2尺闊5尺高的門框連同紙皮及鐵罐。該門框陳舊有銹,現已被壓成廢鐵。」
辯方説法
3.反之,上訴人亦選擇作供。她解釋,當晚路經該處時只發現有門框。由於附近的店鋪皆已關上了門,所以她相信該門框乃被遺棄之物而把它取去。
裁判官的裁量
4.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以下是他對本案的分析(只節錄相關部分):
「本席接納控方第2証人所述該門框有銹,表面看來可算陳舊。上訴人解釋因當時附近店鋪已關上了門,捲閘亦已拉下,所以相信門框被遺棄而取去。這番說話明顯不實。控方第1証人的証供已拉下捲閘,但仍未將鐵門裝上,上訴人怎可沒有留意到閘中央有一個2尺闊5尺高的空間。再者圓框旁擺放着門框及鐵門,上訴人又怎可只見門框而視鐵門為無物。即使未受過教育的人目睹捲閘中央的空間,旁邊擺放着鐵門及門框,都意識到該門框及鐵門是用作安裝上捲閘上的空間。這種捲閘在香港並非罕有,在國內更加普遍。上訴人稱她不懂這種捲閘連鐵門的使用。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上訴人明顯說謊以不見鐵門的非實之說及不認識捲閘來支持她的解釋。本席謹記上訴人從沒有犯事記錄。她自2001 年由國內到香港,居於荃灣福來邨,那正是案發地點南豐中心的附近。案發前1個多月上訴人已開始於晚上時刻在南豐中心拾荒。上訴人不會沒有留意捲閘是相連鐵門使用。本席可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斷,上訴人案發時是知識門框與鐵門是安裝於捲閘上而因一時之貪把門框取去賣掉。」
本上訴
5.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方一共提出了七個上訴理由。然而,所謂《上訴理由書》,卻密密麻麻的寫滿四頁紙,完全是陳詞,而且還另附《上訴人的論點大綱》,這個做法很值得商榷。
6.無論如何,我在細讀過上訴方的陳述後認爲,只處理他們提出的其中一點已足定奪本案。那就是,裁判官曾無理左右辯方把控方第1證人所查看的三隻閉路電視光碟呈證的指稱。
7.有關過程的錄音可見於上訴卷宗第 23 頁 T 行至第 25 頁D 行:
「MISS TOU:我再問埋就得架嘞。跟住第二日,5 月2 號嗰日,你就見番,見番閉路電視嗰個女子,就係而家坐喺後面呢位女士。
答:冇錯。
問:就係攞咗個鐵門框去架,係咪呀?
答:個樣貌係囉。
問:係,唔該。
MISS TOU:咁有三隻閉路電視,咁辯方都希望法官睇,或者我交畀辯方。
官:你講多次,你太含糊喇。
MISS TOU:有三隻閉路電視嘅影碟,就係影到被告攞住嗰啲. . .
官:我講咗好清楚,呢個個案,被告冇否認佢係攞去呢個門框,佢承認,之不過佢認為佢自己做嘅動作係合理,因為佢認為嗰啲係棄置嘅物品。
MISS TOU:係。明白,我. . .
官:咁佢嘅身分已經係冇爭議。
MISS TOU:係吖,我冇再其他問題,冇再有其他問題。
官:咁點解要浪費時間呢?
MISS SIN:法官閣下,我諗我幫一幫我嘅控方嘅呢位小姐。其實係我同佢講. . .
官:你唔需要幫,舉證嘅責任喺控方。
MISS SIN:唔係,即係我解釋畀你聽啫。其實因為今朝早,我話我反對呈上呢一個嘅影碟,亦都唔反對其實影到嘅人,就係我嘅當事人,陳冬嬌。不過影到當其時,佢去攞呢個框嘅時候,嗰個demeanour,即係佢嗰個嘅態度,同埋佢個動作,就我希望法官你,係喺你判罪嘅時候,判刑嘅時候--係,sorry,判佢有冇罪嘅時候,考慮呢個案情嘅時候,都可以睇一睇嘅。
官:佢嘅態度冇關係,冇重要性。無論佢幾大方去攞佢,好明顯就係--算佢係日光日白嘅攞去,又如何?最緊要係深信係咪棄置嘅。
MISS SIN:我諗嗰度,即係希望法官,其實即係好似法庭一樣,你見到個人畀證供嗰個時候,佢畀--供嘅時候,嗰個態度,個樣--係嗰個形態呀。
官:但係呢件案件入面冇重要嘅關係。
MISS SIN:但係我都好懇請法官你. . .
官:咁你想話,要法庭接納佢攞嘅. . .
MISS SIN:唔係,唔係。
官:攞物件嘅態度係大方吖。
MISS SIN:我希望你去睇完之後. . .
官:完全唔似係盜竊嘅行為,個態度,鬼鬼崇崇,你係咪想要證實呢一方面吖,建立呢個情況吖?
MISS SIN:唔係,唔係。因為當其時嗰條街,即係影到,其實仲係人來人往嘅,雖然好夜. . .
官:咁又如何呢?
MISS TOU:咁如果被告係偷嘅話,佢當其時. . .
官:即係一定要等冇人先會偷嘅咩?
MISS SIN:我希望法官閣下你考慮下,睇咗,然後先. . .
官:我接納你所講,我可以同意你所講,係人來人往,好多人係明目張膽去做嘅,我亦都可以,如果你有呢個要求。因為好明顯,而家考慮嘅就係佢喺嗰個情況之下,能唔能夠好誠實地確信嗰件物品係棄置。唔係淨係佢單方面話『係吖,我當佢係棄置。』
MISS SIN:當然就唔係. . .
官:法庭要確實佢係咪真係好誠實地能夠睇周圍嘅環境,認為嗰啲物件嘅擺放,嗰個情況係屬於棄置。
MISS SIN:呢個我絕對同意法官閣下你所講嘅一切。
官:咁就繼續喇,作你嘅盤問喇。
MISS SIN:但係我都好希望你,好似即係喺法庭度睇法--係作供嘅證人一樣,去睇一睇嗰隻碟囉,然後先作出你嘅裁決囉。」
8.我認爲,辯方已盡力要求把三隻光碟呈證。我認爲,裁判官雖未正式就有關的事宜裁決,但他已從實際上駁回了辯方的申請。
9.我認爲,裁判官的做法,在程序上犯錯。最簡單地說,無論控方或辯方,法庭均無權拒絕它把某個證供或證物呈證,除非它與案無關(irrelevant),又或抵觸證據法(inadmissible in law),再不然就是對被告可造成遠超其舉證價值的損害(prejudicial effect outweighing its probative value),但這三個條件都明顯不適用於本案。事實上,有鑒于上訴人在一審時的辯護理由,律師要求翻看她拿走門框時的神情態度,完全合理。
10.基於上述理由,本案的定罪實有欠安全穩妥。這是我的裁決。
11.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處委派徐家駒律師行轉聘單錦嫦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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