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2277/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December 2008.
1. 香港司法制度實行的解決糾紛方式是爭辯制度:與訟雙方需向法庭陳述各方的申索。提出法律程序針對他人的一方,有責任提出理由及證據頂證對方,以最佳及清晰的證據向法庭證明及確立該案。民事案件中的舉證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如舉證的一方不能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下,令法庭接受他的爭論點及申索,該方則敗訴。這是司法制度重要的基本原則:法庭的判決必須基於由雙方提供的、最佳及清楚的證據,而非基於法官個人對事實的猜測、或對證人或訟方的偏袒喜好,否則便無公正無私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