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紅(高少文遺產執行人) 訴 仁濟醫院藝進同學會護理安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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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44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8年第3267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4日 宣判日期:2008年12月4日 ---------------------- 判案書 -------------------- 1.上訴申請人高女士是小額錢債案的申索人,她這次的申訴是控告被告人安老院在她先父在生時照顧期間多次受到損傷,她的訴因是基於她指稱被告人在照顧她先父時有所疏忽。 2.根據審裁官11 月12 日的判案理由書,指出高女士是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證據,證明高老先生的損害是因被告人不小心或疏忽所引致的。 3.今天高女士提出一個新論點,高老先生指當時在安老院所用的床欄有生銹及鋒利的地方,可能因此刮損他皮膚。這不止是新的論點,而是一個新的證據,但高女士在審裁處時是沒有提出的。根據法例,如果在上訴期間要提出新的證據,必須符合Ladd v. Marshal案件裡三個先決條件。第一,這個新證據在當時是未有發生的;第二,這個證據在當時是任何人士用合理的步驟亦不能獲取的;第三,有其他合理原因解釋為何這個證據沒被提出。但高女士在她的說法中,並不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 4.本席了解到高女士是最近才想出上述理據。本席不知為何她最近才想出,但法律上是不容許在上訴期間將整件案件重審,特別這個是很重要的證據。根據法例,高女士自行填寫的表格第 9已開宗名義寫明:「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上訴是只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本席細閱整件案件是沒有一個合理可爭議的法律論點。 5.本席同意審裁官的結論指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傷害是受到被告人不小心或疏忽所導致。但本席不同意審裁官引用《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5 條駁回因這件案件是一些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本席認為瑣碎無聊的申索有其獨特的解釋。如果指申索人的證據是薄弱的話,祇不過是申索人缺乏證據證明他所指稱的訴訟因而被撤銷,並不等同這申索是瑣碎無聊。 6.本席認為申索的內容並非瑣碎無聊,祇是高女士在一片孝心下照顧她父親、見到他損傷,覺得心痛。本席十分了解她一片孝心,但在法律而言,她必須提出證據顯示這是被告人的疏忽或不小心。本案在審裁處的證據是不足的,而上訴期間高女士不能再提出新證據。因此今天高女士的申請被拒絕,即本席不批准她的上訴。但因這祇是她單方面申請,故本庭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