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鴻 訴 中國檢驗有限公司

Case No.DCEC 961/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96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5年第96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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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張國鴻  
   
答辯人 中國檢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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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2008年10月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判案書

1.2004年2月3日,申請人在新界荃灣楊屋道國際通訊中心的貨倉進行檢驗貨品時被一輛鏟車撞倒,以致左腳受傷。當時他是答辯人的僱員,2008年6月13日,法庭裁決,答辯人須對申請人受傷一事負起責任。本庭現時需要裁決的,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答辯人需就申請人的傷勢所作出的補償金額。

《條例》9條下計算的補償

2.2007年4月27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對申請人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的百分率為10%。在意外發生時他是31歲,計算賠償的倍數為96個月;在意外發生前,他的薪金為每月$16,770元 ,補償的金額因此是$160,992($16,770 x 10% x 96)。

《條例》10條下計算的補償

3.申請人須因受傷而缺勤日數為1,035日(由3.2.2004至11.2.2004,18.2.2004至18.2.2004,8.4.2004至8.4.2004,以及15.4.2004至2.2.2007),補償的金額因此是$462,852($16,770 ÷ 30 x 4/5 x 1,035)。

《條例》10A條下計算的補償

4.依據申請人提供的醫療單據,他的醫療費用是$26,087 (參看答辯人陳辭大綱的附表一)。

5.申請人應獲得的補償金額是$649,931($160,992 + $462,852 + $26,087),答辯人已支付申請人按期款項$264,275.72,因此答辯人須支付的是$385,655.28($649,931 - $264,275.72)。

6.本庭命令,答辯人須在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385,655.28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4年2月3日起計,至本日為止,利率為判決利息的50%;由2008年12月25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中止,債項的利息則以判決利息計算。

訟費

7.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Wan Ho Ying, Agnes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