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賜成

Case No.HCMA 21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1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1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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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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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4日

裁決日期:20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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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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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在案發當日,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道路交通標誌,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該交通標誌是︰貨車不准停車區 – 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8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罰款,提出上訴。

2.控辯雙方同意呈遞的證物包括控方證物P1(1) – (2)及辯方證物D1都是顯示案發現場路型及路牌的相片。案發時控方證人(一名警員)巡經事發地點,看見上訴人將輕型貨車泊在該路牌後面,當其時下午四時左右,明顯違反規例,所以票控上訴人。

3.審訊時,上訴人辯稱該交通標誌含糊不清。上訴人指現場有一路牌指「24小時限制區」終止,但終止牌下面,有另一路牌,有貨車標誌,指現場於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不准貨車停泊,上訴人又指地面上有雙黃線到了那標誌終止,所以上訴人指會給一個普通司機造成錯覺,他認為自己不應被定罪,因為是交通標誌不準確而使他觸犯條例。

4.但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足夠辯護理由;裁判法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的控罪,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投訴交通標誌不清晰,認為他不應被定罪,上訴人指出相片之一即上訴宗卷第20頁,在不遠處可看見一個白色牌,而那白色牌可在相片D1(4)看到,所以上訴人認為在這兩個牌之間他可以把輕型貨車停泊在那裏。

6.本席在D1(1)相片看到那路牌比較清楚,因為是彩色相片,從相片可看見那路牌寫着「終止」,「終止」是指雙黃線,而下面可清晰看見一個貨車牌,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所以,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不應該認為他可以在事發地點停車。

7.當然,若說路牌要更加清晰的話,運輸署須再作研究。不過現階段,本席不認為這標誌不夠清晰。所以,本席認為沒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8.關於上訴罰款($1,800元)方面,該銀碼其實代表着定額罰款$450元,加附加罰款$450元,堂費$500元,審訊前應付費用只是$1,400元。其實,裁判法官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只是多加$400元堂費而已。所以,在這情況下,罰款不是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楊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