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寶及另一人 訴 鄭美蘭及另一人

Case No.CACV 276/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7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76號

(原LDPD 2008年第1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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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 陳德寶
第二申請人 許柏  
答辯人 鄭美蘭
申請加入訴訟人 范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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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判決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判決理由書頒發日期: 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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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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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2008年8月5日,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姚勳智以答辯人鄭美蘭女士自2008年2月15日開始欠交租金為理由,下令她交回涉案居所的空置管有權給申請人。

2.姚法官同時下令假若鄭女士能在2008年8月15日前將欠租/中間收益清繳,則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而租約亦恢復有效。

3.鄭女士沒清繳欠租/中間收益,卻提出上訴。其後,鄭女士更提出法援申請。

4.2008年11月10日,鄭女士的丈夫,范德雄先生提出傳票申請,要求加入為案件的答辯人。在其支持申請的誓章,范先生指自己是涉案居所之“分租房客”以分租形式租住單位之房間。范先生指自己每月按照“分租租金已交足業主,但業主要收回單位,對他十分之不公平”。

5.2008年11月10日,范先生亦作出法援申請。

6.聆訊上述傳票的前一天,即2008年11月18日,范先生以傳真方式知會法庭,表示他於2008年11月17日因交通問題導致發生車禍事故而受輕傷。范先生要求法庭押後及另定日期聆訊其申請。范先生同時確認已於2008年11月10日申請了法援。

7.法庭透過書記,通知范先生否決他的申請。

8.范先生的傳票申請亦如期在2008年11月19日聆訊。范先生有出席聆訊,他沒有受傷,亦沒有向法庭表示有任何不適。

9.向法庭陳述時,他先後表示已和鄭女士分居、離婚。其後范先生表示仍沒有和鄭女士離婚,只是在“申請”中。范先生亦承認和鄭女士一起在涉案居所居住,只是雙方有分房安排。

10.范先生沒有以誓章形式支持上述說法,亦沒有解釋為何要經過長時間延誤,才作出申請。

11.本席不接納范先生指自己是分租客的聲稱。他的說法完全沒有獨立證據支持。他指自己和鄭女士分居的說法亦沒有以誓章作出。

12.無論如何范先生的說法根本是有違常理,屬荒謬的說法。

13.本席認為范先生的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目的明顯是逃避支付租金的責任。

14.本席駁回范先生的申請,亦同時下令其法援申請所導致的暫緩執行收樓令需即時撤銷。

15.申請人可立刻執行收樓令,取回涉案居所的空置管有權。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潘綺霞代表。

答辯人:缺席。

申請加入訴訟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