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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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9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480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8日 裁決日期:2008年11月28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開啟車門以致別人受傷」罪罪名成立,違反了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4(2)條及第61(2)條,被判罰款9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簡略地說,上訴人是案發時停泊在新都城地下近的士站一輛私家車車頭的乘客,她在無合理辯解而開啟前車門引致當時由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電單車,為了避免發生碰撞而扭軚向左跌在地上。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承認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駕駛着電單車,而他亦是確實跌在地上,但是她否認她當時有將車門打開。裁判法官相信控方證人但不信納辯方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包括:第一,上訴人指定罪不穩妥,亦指裁判法官主觀地偏見,不是根據事實作出裁定。第二,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沒有說明電單車是在何時跌下和在那裡跌下等等的詳情。另外,上訴人的另一上訴理由亦指控方臨時沒有傳召上訴人所乘坐的私家車司機為控方證人,但是在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就這一點作出陳詞。 5.上訴人今天的陳詞强調指裁判法官有多次干擾以及打斷代表上訴人律師對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上訴人指出在上訴宗卷由第四十八頁開始至第五十八頁,裁判法官曾經多次加入了律師的盤問。關於上訴人指裁判法官這樣的干擾是否會令到審訊對上訴人有不公平的問題,本席認為有關這樣的案件,法庭是有需要將每一宗案件獨立處理,法庭亦必須考慮干擾的程度以及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後,才可以作出判決。 6.本席理解到很多時候在法庭審訊時,有些證人因為年幼、表達的能力不太好種種理由,有時候法官是需要介入加以澄清及解釋律師的問題予證人。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問的問題不清晰,法官亦應澄清律師的問題,以便證人可以清晰地作出一個準確的回答。因此,在某些情況,為了公平起見,法庭是容許裁判法官使用他的酌情權干擾盤問,甚至打斷律師的問題。 7.本席翻看本案,認為裁判法官打斷律師的問題的次數十分多。本席猜測裁判法官可能有點兒心急,希望證人更能明白律師問題的方向,因此在某個程度上干擾了盤問。本席認為無論任何一宗審訊,法律必須顯現在人前。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是從一個坐在法庭上的普通市民的角度去觀看這宗案件的審訊,本席發覺裁判法官這樣的行為,似乎想幫控方證人找出答案的傾向,而淡化了上訴人律師的盤問。在這情況下,當然是對上訴人不公。因此,本席認為雖然裁判法官最後作了一個事實的裁斷,而上訴法庭亦很少會作出干預。但是,本席翻看過謄本後,認為裁判法官的行為,給人的感覺有偏幫之嫌。所以,在這情況下,本席發覺這個定罪並不穩妥。因此,本席判這個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被撤銷,若然上訴人已經交了罰款,則需退還。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