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m 訴 Lcm

Case No.FCMC 7503/200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Apr 2008
Judge陳玲玲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7503/200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6 年第 750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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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呈請人) WLM  
   
申請人(答辯人) L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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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08 年 3 月 28 日及4月25日

判決日期: 2008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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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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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宗申請由男方於2007年10月10日發出,要求更改原先的贍養費命令,原先的命令由法庭於2006年12月11日發出。

背景

2.男方現年41歲,女方現年43歲,男方任職紀律部隊,女方為空中服務員。雙方於1991年在香港結婚。婚姻期間育有兩名女兒,現年分別為14及6歲。女方於2006年6月22日以男方不合理行為的事實,要求法庭解除他們婚約。法庭於2007年2月5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3.雙方就管養權及附屬濟助申請經數度提堂後最終達成協議。於2006年12月11日,法庭在雙方同意下,發出如下之命令(相關條款節錄):—

乙:在雙方確認現時2名女兒之生活費最少需要每月港幣12,000元。

丁:呈請人同意不向答辯人追討2006年12月11日之協議記錄前所欠之暫准生活費。

1.  2名女兒的管養權歸女方所有。

3.  男方須由2006年12月30日起支付呈請人每月港幣5,000.00元作為每名女兒之生活費,即總數港幣10,000.00,之後每月30號支付直至2009年11月30日。從2009年12月30日起,男方須支付呈請人每月港幣6,000元作為名女兒之生活費,即港幣12,000.00元直至每名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以後者為準或其他法庭命令。

4.  男方須支付女方之堂費包括所有堂費待判,雙方同意為20,000元, 男方須以每月港幣500元作分期清還,第一期由2006年12月30日起,之後每月30日支付直至還清為止。

7.  在此判令生效後,雙方可向對方追討或申述之有關附屬濟助則撤銷。

4.命令發出後雙方仍爭訟不休,女方曾因男方沒有根據原先命令支付贍養費向男方發出判決票,最後終能以協議形式處理,詳情下文交代。此外女方亦曾要求停止男方探視兩名女兒,男方則要求繼續探視及更改贍養費。

5.如上一段所述,女方於2007年4月18日向法庭申請追討男方拖欠的贍養費共$21,730。女方於2007年6月8日獲法庭批准發出判決傳票追討欠款,於2007年8月14日,基於雙方同意的基礎下,法庭頒令

(1)  男方須以每月3,900元之分期付款,由2007年8月31日起至付清為止,支付拖欠之39,000元的家庭子女贍養費及本案之訟費,付款期為每月最後一天。

(2)  男方須於2008年6月30日起以每月3,500元之分期付款償還拖欠女方共21,000元之子女贍養費,直至付清為止。

6.探視問題在2008年3月13日聆訊,審訊期間,男方在作供時,向法庭表示同意在這階段根據社工建議,以書信形式與兩名女兒聯絡,其後雙方同意這情況的進展由社工於3個月後向本席報。由於雙方達致協議,本席終止了審訊程序,根據協議條款發出命令。

男方的申請

7.就這申請,男方指他絕對同意他有責任供養兩名女兒,但他現時的經濟狀況實在結據非常,他不得已向法庭提出申請,暫時調低對兩名女兒贍養費金額。

8.他指他現時每月收入$27,300,根據上述兩個法庭命令(上文第3及第5段),每月總共須向女方支付$14,400($10,000為贍養費,其餘為攤還拖欠贍養費及訟費欠款)。而他因欠債問題,每月要清還債務,他於2007 年4月向永亨銀行借了$415,200,現時每月攤還$8,650之欠款,尚有36期。此外亦欠下豐的私人貸款約$22,000,每月供款約$1,000。還有豐信用咭欠數約$20,000,他每月以最低還款處理。因此他指他每月只是清還欠債已需要約$10,000。以他的收入$27,300來計算,支付了膽養費及向女方還款$14,400及銀行欠債$10,000後,只剩下$2,900是他的生活費,仍未計他要供養母親,要交稅等。他指現時自已每日只吃一餐飯,是到母親處吃的,他也沒有居處,日間或會在母親處稍睡片刻,有時在他工作的地方休息室睡一睡。他向法庭解釋永亨的貸款主要用以清還一直存在的債務及應付其後的生活所需。他指永亨的債務訂明以4年清還,現正尚欠3年,他指他的貸款年期不會再獲延期。

9.他希望法庭從贍養費中暫時扣減$5,000,他將會在還清了永亨銀行的債務後便開始攤還這未繳付的$5,000,他同意繳款時應加上利息。

女方的立場

10.女方反對是項申請。她指男方的債項應由他自已負責而不應影響女兒們生活所需,她指她已很盡力給予女兒們在這經濟狀況下最好的生活水平。她指她的現金儲蓄約為$140,000,她約每月收入是$29,000 – $32,000左右,而支出則約為$46,350。其中一般支出為$25,650,個人支出為$9,600而子女支出$11,100。她反對男方的建議,她認為當初雙方達成協議時她已作了很大的讓步,現時男方不能履行協議的條款只反影了男方理財不善甚或推卸責任,如果法庭批准男方的申請,對她們母女三人太不公平。況且從原先命令頒發後至男方申請更改,根本沒有環境改變作為申請的理據。

11.於2008年3月28日的聆訊後,法庭把案件押後,預備書面判詞,期間,女方再發傳票要求提交新證據,指男方於聆訊後數天,即與其母親及女友到馬來西亞旅行,她指這証明男方指沒有錢支付全數贍養費是虛構的。本席認為這新證據及論點與爭議點相關,因此重召雙方到庭作供。

12.女方指在她當值的航班上,看見男方與其母親及一位她很面熟的女士同行。她指後來查知該旅遊團團費應是每人$4,000。男方的說法是他的確與其母出外旅遊,只是趁他有假期及他母親仍可行動時帶她出遊,以表孝心,因母親年齡已過80, 而兩人的團費由弟妹支付,因他們不能隨時放假,很同意由男方帶母親外遊。他否認有女友同行。男方母親張女士亦出庭作供指團費是由女兒及小兒子支付。

裁決

13.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說法,本席接納男方現時實在經濟非常結據,本席接納他的債項需要每月支出約$10,000。男方於2006年8月11日存檔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已指稱自已欠債供$368,538。本席接納他指在2007年4月向永亨貸款是為了集中所有債務及應付生活所需。本席接納他的債務為真確。至於男方是否以自己的經濟能力與母親外出同遊,法庭經聽取相關証供後,接納男方所指,兩人團費由其弟妹支出,雖然張女士對團費如何交給男方處理及所涉及金額的証供比較含糊,本席接納是由於她年事已長的原故。本席知道男方指在這旅遊他自已花費了$1,000-2,000,以透支形式支付,本席認為這是單一事件,本席不認為男方在旅遊一事上足以推翻他經濟緊絀的說法。綜觀本席面前所有証供,本席接納男方現時每月可使用的金額約為$2,900(未計交稅)。

14.本席查看女方的支出,本席亦考慮女兒們的需要。認為仍可作一些調整而不太影響她們的生活水平,例如一般開支總數$25,650,本席認為可向下調至$23,000,而兩名女兒的直接支出,現階段仍可維持於$11,000左右。

15.本席經考慮過雙方的財政狀況及所有因素後,認為可以每月從贍養費暫時扣起$2,000,然後男方於2009年1月底重新支付原先命令全數$10,000之贍養費,在這期間短付之贍養費$18,000加上利息,亦應於同日開始分期攤還,每月$2,000。本席認為這安排是可兼顧雙方目前需要的做法。首先,把$2,000贍養費扣起可讓男方的每月可供使用的收入由$2,900 增加至$4,900,雖然不是很寬裕,但在目前的情況,應可為他提供較合理的生活;本席考慮他的居住需要,但他沒有提出具體的開支,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填寫的是他母親住所的租金,在庭上他指自已沒有住處,但可在母親住所及工作地點休息,本席亦以這為考慮的基礎。第二,現時男方須向妻子支付共$14,400之款項,其中的$4,400的大部份將於2008年12月底付清,只剩下$500,他每月的支出將會減少差不多$4,000。即使他每月支付$10,000贍養費加$2,000短付的贍養費及利息,加上$10,000銀行還款及$500向女方的還款,他仍有約$4,000餘之金額可使用。利息方面,本席認為判定利息是合宜的利率,由每筆應繳款項的欠款日起計,直至付清為止。

16.本席必須聲明男方須根據法庭下文命令清繳這些款額,不得拖延,此外,他不應指望法庭會再就他的任何新債務給予優先權。本席現時的判決是考慮女兒們及雙方的即時需要及其他相關因素作出的。

命令

17.本席頒令如下:—

1.  2006年12月11日的命令第3段更改如下,男方須由2008年4月30日起支付女方每月$4,000作為每名女兒之生活費,即總數港幣$8,000,直至2008年12月30日,每月30號 支付。於2009年1月30日直至2009年11月30日則回復支付每月$10,000之贍養費。從2009年12月30日起,按照原先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6,000元作為名女兒之生活費,即港幣$12,000直至每名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以後者為準或其他法庭命令。

2.  男方須由2009年1月31日起支付女方每月$2,000攤還延遲支付之贍養費,並須就這延遲支付之贍養費繳付利息,息率以判定利率計算,由每筆延遲支付之贍養費到期日起計,直至付清為止。9筆延遲支付之贍養費共銀$18,000,第一筆延遲支付之贍養費$2,000到期日為2008年4月30日,以後接著每月的30到期繳付另一筆延遲支付之贍養費$2000,最後一筆於2008年12月30日到期;

3.  2006年12月11日的命令第4段為持不變。

4.  2007年4月18日的命令第(1)及第(2)段維持不變。

訟費

18.雙方無律師代表,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玲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