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Wai Kit 訴 Kwok Ping Lam t/a Senior Cargo Co

Case No.DCEC 1356/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135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7年第1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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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U WAI KIT 申請人
   
  KWOK PING LAM t/a SENIOR CARGO CO.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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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

審訊日期:2008年8月28日

判案日期: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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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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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一宗工傷賠償的案件。因為答辯人一直沒有出席本案的聆訊,吳美玲法官在2008年5月30日已經頒令,申請人在責任的問題上勝訴。今天的聆訊只是涉及評估申請人的賠償金額。

2.申請人出席了今日的聆訊,並確認他在證人供詞中所講的全是實情。因為答辯人沒有出席質疑申請人的供詞,本席毫無保留地接納申請人在書面供詞中所講的全是實情。

3.申請人的日薪為400元,由2005年12月3日至2005年11月15日為止(即44天),原告人合共取得9,200元的工資。意外在2005年11月16日發生。在此情況下,本席接納申請人律師在大綱論點中計算申請人收入的方法。故此,申請人每月的月薪應評估為9,200元 ÷ [(12 x 44 )/ 365 ] = 6,358元。

4.原告人合共取得了387天的病假。在此情況下,原告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1)條方面的補償可計算如下︰6,358元 x 12 x 387 / 365  x 4/5 = 64,716元。因為申請人確認他已經從答辯人手中收取了28,460元,作為部分的病假賠償。故此,申請人10(1)條的補償應修改如下︰64,716元 - 28,460元 = 36,256元。

5.申請人亦接受了工傷賠償的評估,並評估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6%。基於這項評估及申請人的年齡為42歲,申請人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可計算如下︰6,358元 x 72 x 6% = 27,467元。這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中列出的方法所計算的。

6.基於以上的評估,原告人的總體補償可計算如下︰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減去申請人在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收到答辯人的付款,等於36,256元,加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補償27,467元,合共63,723元。故此,本席評估申請人的補償金額為63,723元,申請人兼得利息,利率以4.1765%年息計算,即現時判決利率的一半,由2005年11月16日開始計算,直至本裁決日為止,其後以法院判決的利率計算。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由黃馮律師行律師Ms Y T Tong代表

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