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64/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2006年10月在裁判法院就一項盜竊罪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判無罪。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案發時及於庭上的行為不良好,所以判上訴人以自簽守行為方式確保上訴人12個月內行為良好,恪守公眾安寧。守行為命令亦已於2007年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