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家升

Case No.DCCC 54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4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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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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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1月19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Mr Gary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Chiu Tong Peter,由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區家升, 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所涉及的毒品是11克氯胺酮和2.56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員在街上截停被告,期間被告人將手上的袋丟在地上,警員撿拾,發現內裡有三個可再封膠袋,每一個袋載有10個小包。拘捕被告,被告承認,向警員說「K仔」和可卡因用作自用。調查顯示,被告人剛在旺角區向一名不知人士,以12,000元購買有關毒品,被告人當時身上只得70元。化驗後,有關重量正如控罪書所指的重量。

3.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現年20歲,法庭替其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被告人往教導所。求情時,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願意去教導所,希望藉此機會,改造自己。

4.在法庭前的選擇有兩個:一,就送被告人去監房;二,就送被告人去教導所。考慮過各方面情況,本席決定送被告人去教導所。原因很簡單,基於本案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就氯胺酮而言,新的判刑指引並不適用,因為新判刑指引是在08年6月6日才生效,而被告人干犯目前的罪行,就是在新判刑指引生效前干犯。換句話說,需以舊的判刑作出考慮。

5.至於可卡因,就仍然以劉德明案例作出量刑考慮。以有關份量來講,就可卡因而言,販運危險藥物至10克,考慮刑期是兩至五年。如果純粹考慮這判刑,即判被告人去監獄的話,本席會考慮以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一認罪之後,即是22個月。相比教導所,本席認為實質拘留時間並不會相差太遠。

6.另一點,若果考慮到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和年紀在21歲以下,將他送去監獄,有可能與一些犯案累累的囚犯混為一起,從整體公眾利益來考慮,未必是好事。如果去教導所,被告人有機會學一技之長,他日出來社會的時候,亦可自己立足。同時,教導所的拘留,如離開之後,仍會受到監管的。如果行為表現不理想,可隨時被重召回去教導所。所拘留的年期,加起來可不超過3年。

7.從這角度來看,本席認為判被告人去教導所,除了可以迎合他的意願外,亦符合公眾利益,達致懲與教兩方面效果。在這情況下,本席頒下教導所令。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