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598/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09.
1. 辯方同意就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而言,應按 毛廣生 一案的判刑指引。本案有兩人一起行事,行劫地點可能在大廈升降機、樓梯或走廊都是可以加刑的因素。本席接納辯方律師陳詞,因串謀計畫未實際執行,無人因此受驚或有財物損失,這些對被告有利的因素或許可抵銷案中適合加刑的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按 毛廣生 一案的指引以5年為判刑起點,第一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他的個人背景亦沒有甚麼特別值得減刑的因素,因此就第一項控罪,第一被告判以5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