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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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2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2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87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1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20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1) 條,分別處入獄2 年,總刑期則為2 年零7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 (1)和(2)均指上訴人「威脅梁家傑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有關的的犯案日期則依次為「約於2007 年6 月18 日」及「約於2007 年6 月19 日」。 案情 3.本案受害人梁家傑先生是一名執業大律師、立法會議員。他在2007 年參選競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其間,上訴人曾分別寄過三封信給梁先生及其夫人,地址都是立法會秘書處。 4.第一封信到達的日期是07 年6 月18 日。這封信由一張A4 紙摺成(相片見上訴卷宗第 61至62 頁),内附「第八屆美容秀身博覽會」入場券兩張(上訴卷宗第 64至67 頁),兩張入場券裏面再包著一把長約20.5 厘米的鐵餐刀(上訴卷宗第 63 頁)。此外,上訴人把印在兩張入場券背面的「到期日」删去並寫上「3/AUG 07 WONGSir」。梁先生在得悉事件後建議把它交由警方處理。這就是控罪 (1)。 5.07 年6 月20 日,上訴人的第二封信寄到。此信由一張A4 大的中國旅行社單據摺成(上訴卷宗第 68至69 頁),内附一把長18 厘米、貼在一張康泰旅行社的表格(上訴卷宗第 71 頁)上的銀色鐵餐叉(上訴卷宗第 70 頁)。上述兩間旅行社的單據和表格,都寫有上訴人的中英文姓名。這就是控罪 (2)。 6.07 年6 月21 日,上訴人的第三封信寄抵立法會。此信由一張A4 大、上面有寫有「套餐主客和」字句的紙張摺成(上訴卷宗第 81至82 頁),内藏一張呂永基服務處的單張(上訴卷宗第 83至84 頁)、一張有關梁先生收到第一封信的剪報(上訴卷宗第 85 頁)及一隻破爛的膠匙羹(上訴卷宗第 86 頁)。 7.同日,上訴人被警方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啲信係我寫同親手寄嘅 ,我唔係諗住嚇佢,只不過係父親節送啲小禮物畀佢啫。」(2007 年的父親節是6 月17 日。)其後,警方在上訴人的家中搜出郵票、摺成信封的紙、多種顔色的原子筆、膠紙座及釘書機等。 8.07 年6 月21 日,警方與上訴人進行錄影,會面記錄的内容屬混合式(mixed statement)。 9.以上就是本案的來龍去脈。此外,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裏還提到若干細節如下:
證據 10.辯方對上述的案情沒有爭議。 11.他們不反對把上訴人的錄影會面記錄呈堂,同時也不傳召上訴人作供。相反,他們請來了兩位醫生為上訴人的精神狀況作證。 12.下面是上訴人錄影會面記錄的摘要(原文仍出自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13.再下面是兩位精神科醫生的證供:
一審判決 14.從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可知,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大致可分爲兩方面:上訴人的行爲沒有恐嚇性;和上訴人因病而不能構成恐嚇的意圖。 15.最終,裁判官在兩方面都沒有被説服。相反,他認爲「刑事恐嚇」所需的元素齊備,裁定上訴人兩項有關的控罪罪名成立。 針對定罪的上訴 16.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方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質疑。 17.總括而言,他們認爲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涉案信件的外觀和内涵;上訴人在錄影會面記錄裏所講的内容和表現;與及兩位醫生證人的證供。相反,他們指裁判官錯誤地對上訴人的動機作出沒根據的臆測。 i) 第一封信 18.所謂信件的外觀,他們所針對的首先就是信封乃自製這點,然後是上面的字樣(即東歪西倒、不分上下,時而向左、時而向右,還用上了不同的顔色寫成的事實),最後就是郵票的貼法(簡單講就是完全隨意、不跟章法)。 19.内涵方面,上訴方指出,第一封信的正面寫有「Gift 2012」、「開信用刀」、「父親節快樂」、「拍賣」和「哈哈哈」等字句,背面則為「做好你份工啦lawyer」、「想做特首后,想升仙呀」和「捐錢給公民黨小小啦」。 20.一言敝之,上訴方認爲,任何收到這封信的人都會覺得寄發者不正常。此外,他們強調,「想升仙」在有關的語境中並不一定有恐嚇的意味,内藏的餐刀更寫明是「開信用刀」。 21.我在小心考慮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爲,上訴方的講法不無道理。 22.從最後一點說起,我注意到,「想做特首后,想升仙呀」那句話,是緊貼著「做好你份工啦lawyer」之後而寫成的。連在一起讀時的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着對方做好原來的工作、不要好高騖遠 ,「升仙」一字因此也不一定暗示死亡。 23.至於信内的其他字句,我想沒有人能否認讀後會覺得莫名其妙。如果連同信封面的亂七八糟,和兩張過期但被手改為有效的「美容秀身博覽會」的入場券一起考慮,就更令人感覺如此。 24.反過來,我注意到上訴人在錄影會面記錄裏說過,寄刀給梁先生可有助他省錢,因爲可以拿去出售,其間還提到父親節(謄本的465至473 段)。這些怪異的言論,一方面使人對他的精神狀態產生疑問,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令人想到是否與信面上那幾句「父親節快樂」、「拍賣」和「捐錢給公民黨小小啦」有關係,因爲它們裏面都貫穿著一個荒謬但自存的邏輯。 25.問題是,不論結果如何,裁判官對上面提到的細節都缺乏分析。事實上,除了「升仙」一點之外(見上文第 9 段的節錄),裁判官在他的判詞裏就再沒有提到第一封信的外觀和内涵有什麽不對勁,人們單看他的判詞根本不會對事情有較全面的了解。 26.當然,裁判官花了很大篇幅討論上訴人在錄影會面裏的説話和表現,和兩位醫生證人的證供,以解釋他爲何認爲上訴人沒有失去判斷力,這點我在下面會再討論。不過,上面提到的種種情況,無論如何都客觀地存在著,裁判官不能不對它們有個説法。例如,信裏信外都亂作一團,是上訴人裝出來的嗎?如果不是的話,那他準備信件時的精神狀態如何?是既懷著恐嚇的意圖,又無法控制那些怪異如「拍賣」和「捐錢」的説話嗎?這些都是要解答的問題。 ii) 第二封信 27.同樣的情況在第二封信再次出現。 28.除了裁判官提到的那些(見上文第 9 段的節錄),信封的表面還包括以下的一些怪異字句:「吓,捐HK$300,冇呀」、「那些錢,用咗去大嶼山」、「勿吸走私煙」;裏面則寫有「任内建設香港」、「香港工人支持你倆」、「曾蔭權伉儷」、「good couple」等語。 29.其次就是上訴人的中英文姓名。它們都清楚地寫或打印於兩張記有多種資料的旅行社的單據上。康泰旅行社那一張就更列出了上訴人的身分證號碼。總括而言就是容易追尋得多,而且其中一個可能是上訴人沒有意思要隱藏身份,亦即與一般犯法的人不同。 30.問題是,裁判官仍然沒有對上述的情況加以分析。 31.極其量,他只是在判詞中一些據稱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中簡單提到上訴人留有名字的問題,可内容卻沒有什麽説服力,似乎完全傾側於上訴人希望被認定爲嚴重精神病患者以獲取更多津貼的那個假設(這點我會在下面處理)。裁判官是這樣說的(第 46(3) 段):
32.無論如何,辯方提到而我又同意是最重要的一點,是第二封信裏的一些字句根本可被解釋為上訴人對第一封信的自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就是嘲笑梁先生大驚小怪、捉錯用神。他說「(1)梁家傑family得閒報警,good ,競選大敗(2)刀叉是用來吃餐的(3)梁家傑有病去睇醫生啦。精神科。哈哈哈父親節,快樂1st July 07」,就是例子。 33.事實上,類似的句子(如「We read newspaper」和「警察拉我,告我們乜嘢罪呀?!」)都有在第三封信出現,不過包裹著的是膠匙羹,控方才沒有提出起訴,可見有關的言詞本身沒有什麽威嚇性。 34.我的結論是,就第二封信(即控罪(2))而言,裁判官最起碼的不足之處是曾循例在判詞中表示要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但實質上卻未有做到。事實上,他在整篇判詞裏都沒有提到第二封信乃自辯的可能。相反,他由始至終都把6 月18至21 日的幾件事混爲一談:
iii) 錄影會面 35.正如上面提過,裁判官在判詞裏花了不少篇幅來討論上訴人的錄影會面。 36.例如,他引用上訴人回應警方發問時指「升仙」是希望梁先生長生不老,認爲是「心思敏捷」的上訴人「砌詞反駁刀加上『升仙』二字表示讓人去死的自然理解」。他說:
37.至於裁判官何以認爲上訴人心思敏捷,就要再看看之前的段落:
38.問題是,裁判官的分析是否持平? 39.要記得,上訴人對是次事件的説法根本就很荒誕: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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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此外,他亦講過很多令人摸不著頭腦的話。例一:他堅持要從警員的委任證上抄下他們的編號,期間卻忽然自稱「好打」,警員「埋到(佢)身算好命」。警員問抄下他們的資料的目的何在,他又指自己「做人事部」。例二:警員問他爲何要用紙把餐刀包著,他說是「怕郵政署嗰啲合約工人執到自己要」。例三:警員問旅行社的單據爲何有他的名字,他就又說「競選失敗去旅行,遊學,學多啲嘢……啲郵票呢就送畀佢。呢啲郵票,如果十年後拎去拍賣呢,我有經驗,起碼值50 蚊」。 41.例四:警員問何謂「唔好食走私煙」,上訴人就答「我叫佢其他啲7 月1 號去維園示威嗰啲友呢,唔好周圍去抌煙頭,差佬會拉你。誒唔好食走私煙,差佬會拉你」。警員追問「食走私煙差人拉嘅咩」,他就又說「你唔好理,我會搞架嘞」。例五:警員向他展示涉案鐵叉,上訴人的第一個反應是「靚嘢嚟嘅…...9 蚊呀大佬」,跟著又說「我做過好多份兼職 ,有一份兼職呢就係咁樣嘅 ,點樣擺刀叉呢?餐刀、餐叉、湯羹。我做過好多份兼職,呢啲係規矩嚟嘅,咁樣送嘢就送一套畀佢」。警員指湯羹寄到時已壓碎,他又說「唔好投訴郵政署啲嘢」。 42.類似的古怪言論 ,無論是否直接與案件有關,數目都很多,只是裁判官沒有理會。反之,他用以證明上訴人「心思敏捷」、「明顯有判斷」、「有條有理」、「邏輯思維並未受損」的例子,看來實在頗為牽強。例如,上訴人指梁先生不要他的刀叉可寄回,又或判監10 年更好,可輕鬆一下、不用造飯等等,我認爲只會更令人懷疑上訴人的精神狀態而不會有裁判官所聲稱的效果。歸根究柢,辯方主要指上訴人脫離現實、判斷力受損而不是精神完全失常。 43.要特別一提的是,裁判官指上訴人懂得把自己的行爲類比,可見他清楚知道其行爲的性質。他說:
44.不過,正如上訴方有力地指出,法庭要判斷的是上訴人發信時的心態。相反,上訴人在錄影會面時已清楚知道警方對他的指控,有關的類比因此亦有其獨特的背景,對法庭要判斷的問題沒有幫助。 45.其實,這點在辯方覆問其中一位醫生(阮醫生)時已被帶出,只是裁判官沒有注意(見上訴卷宗第 335 頁T至第 336 頁D):
當然,這裡的意思並非指上訴人認同自己的行爲犯法,只是他知道警方有這個立場而已。 iv) 兩位醫生的證供 46.對於兩位專家的證詞,裁判官有以下結論:
47.非常明顯,裁判官並沒有否定兩位證人對上訴人患有「性格變壞綜合症」的診斷。(事實上他們還指上訴人有「思覺失調」。)裁判官只是認爲證人花在上訴人身上的時間不多、所有的資料又不足,所以不接受他(們)指上訴人的行爲可能受到有關症狀的影響的講法。 48.問題是,根據呈堂的報告顯示,上訴人自2004 年即被確診為「性格變壞綜合症」的患者,而且其中一個病因應該是中風,亦即腦部受損,所以沒有痊癒的可能。因此,要否定他在案發時受到影響,控方就要指出相關的證據,否則疑點的利益必然歸於上訴人。不過,正如我在上文指出,無論涉案信件和上訴人的錄影會面記錄,似乎都沒有這個作用,反之還對辯方有利。這是我的判斷。 v) 上訴人的動機 49.給上訴人想出一個動機,並非把他成功定罪所必須的步驟 。 50.然而,裁判官三番四次地提到,上訴人是希望被捕獲並認定為嚴重精神病患者以獲得更多的綜援。他在判詞第 38(2) 段所講的就是例子(見上文第 37 段的節錄)。 51.裁判官這個結論,並非完全憑空想象。上訴人自己就在錄影中講過:「寫我嚴重呢,下個月六千幾……你最緊要同我寫信……我神經好有問題。(笑聲)……為咗錢。」(謄本第 170至176 段) 52.問題是,從整份會面記錄看來,那個講法根本與上訴人的其他言論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那麽裁判官是基於甚麼理由去採納這一點點而否定其他所有的呢?由於上訴人的病歷,法庭斷不能把一般處理混合式供詞(mixed statement)的方法硬套。 53.我認爲,一個比較持平的看法,是上訴人在說晦氣話,就如他說坐牢可免造飯之苦一樣,最多也只是在耍裁判官口中的「幽默」。事實上,檢控官向我坦承,從一審到上訴都有出庭的他,從來沒有表示過要採納「為咗錢」為控方的立場。那根本不是控方的案論(case theory)。 針對判刑的上訴 54.鑒於下面的結論,這方面的討論已再無實際意義。 判決 55.基於上文第 18至53 段的理由,本案的定罪實有欠安全穩妥,令人有揮之不去的疑問。這是我的判斷。 56.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兩項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大峰律師行轉聘陳銚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