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樹榮

Case No.HCMA 122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22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2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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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劉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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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1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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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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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1) 條,分別處入獄2 年,總刑期則為2 年零7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 (1)和(2)均指上訴人「威脅梁家傑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有關的的犯案日期則依次為「約於2007 年6 月18 日」及「約於2007 年6 月19 日」。

案情

3.本案受害人梁家傑先生是一名執業大律師、立法會議員。他在2007 年參選競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其間,上訴人曾分別寄過三封信給梁先生及其夫人,地址都是立法會秘書處。

4.第一封信到達的日期是07 年6 月18 日。這封信由一張A4 紙摺成(相片見上訴卷宗第 61至62 頁),内附「第八屆美容秀身博覽會」入場券兩張(上訴卷宗第 64至67 頁),兩張入場券裏面再包著一把長約20.5 厘米的鐵餐刀(上訴卷宗第 63 頁)。此外,上訴人把印在兩張入場券背面的「到期日」删去並寫上「3/AUG 07 WONGSir」。梁先生在得悉事件後建議把它交由警方處理。這就是控罪 (1)。

5.07 年6 月20 日,上訴人的第二封信寄到。此信由一張A4 大的中國旅行社單據摺成(上訴卷宗第 68至69 頁),内附一把長18 厘米、貼在一張康泰旅行社的表格(上訴卷宗第 71 頁)上的銀色鐵餐叉(上訴卷宗第 70 頁)。上述兩間旅行社的單據和表格,都寫有上訴人的中英文姓名。這就是控罪 (2)。

6.07 年6 月21 日,上訴人的第三封信寄抵立法會。此信由一張A4 大、上面有寫有「套餐主客和」字句的紙張摺成(上訴卷宗第 81至82 頁),内藏一張呂永基服務處的單張(上訴卷宗第 83至84 頁)、一張有關梁先生收到第一封信的剪報(上訴卷宗第 85 頁)及一隻破爛的膠匙羹(上訴卷宗第 86 頁)。

7.同日,上訴人被警方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啲信係我寫同親手寄嘅 ,我唔係諗住嚇佢,只不過係父親節送啲小禮物畀佢啫。」(2007 年的父親節是6 月17 日。)其後,警方在上訴人的家中搜出郵票、摺成信封的紙、多種顔色的原子筆、膠紙座及釘書機等。

8.07 年6 月21 日,警方與上訴人進行錄影,會面記錄的内容屬混合式(mixed statement)。

9.以上就是本案的來龍去脈。此外,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裏還提到若干細節如下:

「2.   在2007年6月18日,立法會收到.…..信件沒有下款,卻寫著『想做特首後,想升仙呀』等字……。

3.   由於該信件帶刀,可能涉及暴力,因此,梁先生要求立法會保安部代為報警及把事件轉告梁先生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著他們提高警剔,並親自告知太太,著她小心出入。

4.   6月19日,報章報導事件,內容包括警方的重案組已把事件列為刑恐案件,進行調查。

5.   6月20日……收到的……信件寫著『黃Sir』 、『我哋有睇報紙』 、『梁家傑family得閒報警,good,競選大敗』 、『刀叉是用來吃餐的』 、等等。信內還附有一份康泰旅行社的舊文件,文件上有上訴人的名字和身分證號碼。

6.   6月21日……收到……的信,附有……蘋果日報剪報一份。信內寫著『we read newspaper, keep use stamps』 、『七一巡遊,警察拉我,告我們乜嘢罪呀』 。……」

證據

10.辯方對上述的案情沒有爭議。

11.他們不反對把上訴人的錄影會面記錄呈堂,同時也不傳召上訴人作供。相反,他們請來了兩位醫生為上訴人的精神狀況作證。

12.下面是上訴人錄影會面記錄的摘要(原文仍出自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7.   上訴人承認那三封信均是他寄給梁議員的,刀、叉及匙羹是給梁議員作為慶祝父親節的小禮物。上訴人說,他曾看見梁議員在一電視報導中,用手拿東西(糞便)吃,沒有刀叉可用,更向綜援人士募捐三百元作選舉經費,因此,他認為梁議員十分可憐,才把刀叉寄給他,好讓他能節省金錢。

8.   上訴人說,刀叉是可以變賣的,而刀、叉加匙羹是完整的一套餐具。他承認自己有輕微的精神病。他認為這次事件十分『小事』 ,不屬刑事。他否認恐嚇梁議員,原因是他從沒有用上任何恐嚇字句,如要求梁議員給他一千萬之類的話。」

13.再下面是兩位精神科醫生的證供:

「10. 兩位醫生於6月25日和7月4日一起會見上訴人,會面為時共約一小時十五分。辯方把專家的報告呈堂為證物。除接見上訴人外,兩位醫生還參考了由警方提供的案情撮要和兩頁上訴人過往在精神病方面的醫院紀錄,其中一頁只交代了醫院在2007年5月曾為上訴人署方一些思覺失調的藥物。醫療紀錄指出,上訴人於2004年首次確診患有生理性格變壞綜合症。

11. 在接見上訴人的過程中,兩位醫生得悉,上訴人早在1988年期間已經被人稱為『傻佬』 ,他曾在2003年中風,並在較早時間接受治療癌症的手術。

12. 作供時,兩位醫生指出,上訴人是因為中風或癌病的影響,而令他出現了生理性格變壞綜合症。阮醫生更認為,上訴人的問題可能有一個較長的歷史,因為上訴人早於1988年便被人稱為『傻佬』 ;阮醫生說 ,上訴人的情況是因為2003 年中風而變得更嚴重。

13. 兩專家證人稱,生理性格變壞綜合症的病人,會出現判斷能力下降或受損的情況,容易犯一些違反社會習俗、慣例等等的罪行。阮醫生認為,上訴人這次犯案很可能沒有惡意。

14. 兩位醫生從沒有機會參考上訴人在6月21日跟警方會面的錄影帶或謄本。」

一審判決

14.從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可知,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大致可分爲兩方面:上訴人的行爲沒有恐嚇性;和上訴人因病而不能構成恐嚇的意圖。

15.最終,裁判官在兩方面都沒有被説服。相反,他認爲「刑事恐嚇」所需的元素齊備,裁定上訴人兩項有關的控罪罪名成立。

針對定罪的上訴

16.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方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質疑。

17.總括而言,他們認爲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涉案信件的外觀和内涵;上訴人在錄影會面記錄裏所講的内容和表現;與及兩位醫生證人的證供。相反,他們指裁判官錯誤地對上訴人的動機作出沒根據的臆測。

i)   第一封信

18.所謂信件的外觀,他們所針對的首先就是信封乃自製這點,然後是上面的字樣(即東歪西倒、不分上下,時而向左、時而向右,還用上了不同的顔色寫成的事實),最後就是郵票的貼法(簡單講就是完全隨意、不跟章法)。

19.内涵方面,上訴方指出,第一封信的正面寫有「Gift 2012」、「開信用刀」、「父親節快樂」、「拍賣」和「哈哈哈」等字句,背面則為「做好你份工啦lawyer」、「想做特首后,想升仙呀」和「捐錢給公民黨小小啦」。

20.一言敝之,上訴方認爲,任何收到這封信的人都會覺得寄發者不正常。此外,他們強調,「想升仙」在有關的語境中並不一定有恐嚇的意味,内藏的餐刀更寫明是「開信用刀」。

21.我在小心考慮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爲,上訴方的講法不無道理。

22.從最後一點說起,我注意到,「想做特首后,想升仙呀」那句話,是緊貼著「做好你份工啦lawyer」之後而寫成的。連在一起讀時的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着對方做好原來的工作、不要好高騖遠 ,「升仙」一字因此也不一定暗示死亡。

23.至於信内的其他字句,我想沒有人能否認讀後會覺得莫名其妙。如果連同信封面的亂七八糟,和兩張過期但被手改為有效的「美容秀身博覽會」的入場券一起考慮,就更令人感覺如此。

24.反過來,我注意到上訴人在錄影會面記錄裏說過,寄刀給梁先生可有助他省錢,因爲可以拿去出售,其間還提到父親節(謄本的465至473 段)。這些怪異的言論,一方面使人對他的精神狀態產生疑問,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令人想到是否與信面上那幾句「父親節快樂」、「拍賣」和「捐錢給公民黨小小啦」有關係,因爲它們裏面都貫穿著一個荒謬但自存的邏輯。

25.問題是,不論結果如何,裁判官對上面提到的細節都缺乏分析。事實上,除了「升仙」一點之外(見上文第 9 段的節錄),裁判官在他的判詞裏就再沒有提到第一封信的外觀和内涵有什麽不對勁,人們單看他的判詞根本不會對事情有較全面的了解。

26.當然,裁判官花了很大篇幅討論上訴人在錄影會面裏的説話和表現,和兩位醫生證人的證供,以解釋他爲何認爲上訴人沒有失去判斷力,這點我在下面會再討論。不過,上面提到的種種情況,無論如何都客觀地存在著,裁判官不能不對它們有個説法。例如,信裏信外都亂作一團,是上訴人裝出來的嗎?如果不是的話,那他準備信件時的精神狀態如何?是既懷著恐嚇的意圖,又無法控制那些怪異如「拍賣」和「捐錢」的説話嗎?這些都是要解答的問題。

ii)  第二封信

27.同樣的情況在第二封信再次出現。

28.除了裁判官提到的那些(見上文第 9 段的節錄),信封的表面還包括以下的一些怪異字句:「吓,捐HK$300,冇呀」、「那些錢,用咗去大嶼山」、「勿吸走私煙」;裏面則寫有「任内建設香港」、「香港工人支持你倆」、「曾蔭權伉儷」、「good couple」等語。

29.其次就是上訴人的中英文姓名。它們都清楚地寫或打印於兩張記有多種資料的旅行社的單據上。康泰旅行社那一張就更列出了上訴人的身分證號碼。總括而言就是容易追尋得多,而且其中一個可能是上訴人沒有意思要隱藏身份,亦即與一般犯法的人不同。

30.問題是,裁判官仍然沒有對上述的情況加以分析。

31.極其量,他只是在判詞中一些據稱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中簡單提到上訴人留有名字的問題,可内容卻沒有什麽説服力,似乎完全傾側於上訴人希望被認定爲嚴重精神病患者以獲取更多津貼的那個假設(這點我會在下面處理)。裁判官是這樣說的(第 46(3) 段):

「(3) 在他給梁議員的第二封信內,上訴人是故意用一些寫著自己名字和個人資料的文件,洩露自己真正的身份,原因是如果他一開始便把身份洩露,那信件便不象一封恐嚇信。另外,上訴人在錄影會面時稱,他把叉貼在寫有自己身份資料的文件,是因為害怕遺失叉子。本席認為,他把叉子貼在文件上的原因是害怕文件遺失,令警方找不到他。」

32.無論如何,辯方提到而我又同意是最重要的一點,是第二封信裏的一些字句根本可被解釋為上訴人對第一封信的自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就是嘲笑梁先生大驚小怪、捉錯用神。他說「(1)梁家傑family得閒報警,good ,競選大敗(2)刀叉是用來吃餐的(3)梁家傑有病去睇醫生啦。精神科。哈哈哈父親節,快樂1st July 07」,就是例子。

33.事實上,類似的句子(如「We read newspaper」和「警察拉我,告我們乜嘢罪呀?!」)都有在第三封信出現,不過包裹著的是膠匙羹,控方才沒有提出起訴,可見有關的言詞本身沒有什麽威嚇性。

34.我的結論是,就第二封信(即控罪(2))而言,裁判官最起碼的不足之處是曾循例在判詞中表示要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但實質上卻未有做到。事實上,他在整篇判詞裏都沒有提到第二封信乃自辯的可能。相反,他由始至終都把6 月18至21 日的幾件事混爲一談:

「28. 辯方稱,梁議員報警只不過是為了慎重起見;刀、叉是父親節禮物,而信件中亦沒有直接威嚇的部分。

29. 本席的考慮如下。刀、叉跟父親節沒有直接關係。一般人收到藏有刀、叉等攻擊性武器的信件,而信件又寫著『升仙』和表示對收件人報警這舉動不悅,他們會感到有暴力威嚇。在本案裡,這亦正反映了梁議員收件後的感受:事件後,梁議員乘地鐵時亦須提高警覺。本席認為,不論是從犯案行為的性質,或是從受害人的反應來說,上訴人的行為都屬威嚇會使用暴力對待收件人。

......

46.  就著本案的整體證供,本席作出下列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

......

(4)   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精神病與兩項控罪的犯案意圖無關。兩封信都是上訴人以剪裁方式製造的;之後,他需準備刀、叉,寫上字句,把郵票貼上,最後把信件寄出。信件寄出後,上訴人還留意報章的報導,再次以類似手法發出信件給梁議員。事件持續數天之久。上訴人能完成上述事情,並成功把信件寄到立法會給梁先生。本席不認為,上訴人在整件事中的判斷能力上出現了任何問題。」

iii) 錄影會面

35.正如上面提過,裁判官在判詞裏花了不少篇幅來討論上訴人的錄影會面。

36.例如,他引用上訴人回應警方發問時指「升仙」是希望梁先生長生不老,認爲是「心思敏捷」的上訴人「砌詞反駁刀加上『升仙』二字表示讓人去死的自然理解」。他說:

「45. 就本案而言,本席特别提出一點。人患了精神病,不代表他就不可能心思慎密。正如阮醫生說,過往曾出現了一個這樣的病例,一個患有精神病的大律師,突然作出勒索的行為。(阮醫生亦強調,那案件不論是性質或程度來說,都不可能與本案相提並論。)從阮醫生提出的這個過案能看得出,一個人即使患有精神病,亦不能說他就必然不能應付大律師的日常工作、不能是心思細密的。」

37.至於裁判官何以認爲上訴人心思敏捷,就要再看看之前的段落:

「34. 至於辯方指稱,說上訴人答非所問的情況,本席認為,上訴人與警員有過千條的對答。一般嫌疑人在與警方以錄影會面的形式交代事件時,往往都加插一些表面看來是離題的話。本席細心考慮整個五十多分鐘的會面,不認為那些辯方指稱的所謂答非所問,超出了一般的情況。

35. 本席認為重點的考慮是談話的內容。

36. 警誡下談話的內容明顯顯示上訴人是一個有判斷的人。他不時自稱好市民,滿意警方的服務,能清楚掌握警員的問題,沒有明顯的離題。會談中,他曾向警員提問,這不能視作離題或答非所問,卻表明上訴人清楚自己的權利。他有禮貌,懂得發問:如『到我講未先?』、『你幾時畀番啲嘢我?』他認為自己很可憐,因病而失去工作。他也認為梁先生很可憐,因為據他說,梁先生沒有餐具可用,並向綜援人士募捐。他還認為這次事件只屬送禮的小事一樁,不屬刑事性質。

37. 上訴人交代事件時,有條有理。他說如果梁議員不要那些刀、叉,他可以提供回郵地址,讓梁完把它們寄回給他。他能詳細交代家人的姓名、狀況、等等。在他多次提及刀時,他必然補充說,那是餐刀、是進餐用的。他還解釋說,他曾捐錢給梁議員,投票給他,亦曾與他有近距離接觸;意思指,由此可見,他沒有恐嚇梁議員的意圖。他能分辨事件不涉及勒索,因為他說他從沒有要求梁議員給他一千萬元。他清楚買賣等商業活動的概念,說刀、叉可以賣,越賣得多便能越賺更多的錢;舊郵票是會隨著時間升值。他知道自己有精神病,是何時開始、是為何原因,都能清晰交代。

38. 本席認為上訴人的邏輯思維並未受損,這裁決是基於以下各點:

(1)   上訴人數口相當清晰。他知道如果他不承認自己患上精神病,便會每月少收1,120元的援助金。

(2)   他的犯案動機清晰。在答案155裡,他說自己很可憐,謹賴四千多元的公援時,特意加上那是『暫時』的,然後補充一個解釋,即如果他是嚴重精神病患時,他便可以從下一個月開始,每個月得到六千多元的援助。在答案176裡,他清楚說明,他是為了金錢要求警方替他發信,證明他是患有嚴重的精神病。在這議題上,本席認為上訴人說『下個月』這一點,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原因是他在預期一個結果。

(3)   上訴人的思路絕不紊亂。在答案244裡,他首次提出,要是他被判監十年,那便更好,因為他可以輕鬆一下。四百條問答之後,在答案616裡,他解釋說,判監十年可以輕鬆點的原因,是他不用自己造飯。在答案240裡,他向警員索取警方的檔案編號。一百二十條問答(sic)之後,在答案360裡,他重新要求警員把檔案編號給他,並解釋說,他打算控告一位律師。本席認為,上訴人說的律師,只可能是梁家傑律師。上訴人還說警方的檔案編號可以賺錢。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他打算控告梁律師向他索償。而上訴人還稱會找律師。本席認為,他是說打算找律師向梁家傑先生提出訴訟。本席的這個裁決是得到上訴人在會面時說的話的支持:他認為梁議員不該為了收到小禮物去投案。

(4)   在會面期間,上訴人的反應相當敏銳。在第258這問題裡(其時,上訴人正要求警員把檔案編號給他),當警員說會給他著一支筆的時候 ,他立即在答案259 裡說:『嗱,你話畀』。警員即時澄清,筆只是借給他用的。上訴人在答案261才說:『借又唔同,有借有還。』

(5)   上訴人有長期預期能力。他預期十年後,郵票可以拍賣,價值會有所提升。

(6)   當他被問及兩張瘦身入場劵的來源時,明顯擔心起來。本席認為,他擔心的是刑事責任。那兩張入場劵原來是他女兒的。會面時,他的說法是,那並不是甚麼大事,是小事。本席認為,他要不是擔心刑事責任,就根本不用這樣說。

(7)   在整個錄影過程中,上訴人表現得相當幽默,更重要的是,他還能用實物和實際環境,轉化為幽默的議題。這些從問題和答案942至945、1062、1069至1072和1180至1187清楚可見。

(8)   上訴人懂得尊重警務人員。在答案720中,他曾以『差佬』稱呼警員。但警員明確要求上訴人不要這樣稱呼他們時,他表示『你可以叫番我做傻佬。』在答案830裡,當他提及警員時,他不但沒有再以『差佬』稱呼他們,而且更首次有禮貌地稱他們為警務人員。

(9)   本席認為上訴人是一個貪心的人。在答案794裡,他指出,如果能獲得薪金,他便會參加遊行。」

38.問題是,裁判官的分析是否持平?

39.要記得,上訴人對是次事件的説法根本就很荒誕:

「誒我係劉sir。誒6月17號呢就係父親節,咁樣呢佢呢喺電視台就好可憐,就叫啲市民呢,就同埋嗰啲誒去社會福利署去攞綜援嘅人呢捐三百蚊畀佢,佢亦都以前誒收過三百蚊,靠呢啲可憐,同埋低收入嘅人士呢就去競選特區首長。我見佢,阿梁家傑先生呢咁可憐,就成日用左手揦屎食呢,我就捐啲刀、叉、同埋嗰啲湯羹送畀佢。誒2012年呢,我就唔會再選佢嘞,因爲呢做人呢要大方啲,要講聲多謝,人哋送嘢畀你,人哋號誠意送畀你,呢啲唔係刑事關係,呢啲唔係刑事,誒呢啲只係呢好普通嘅市民呢做嘅嘢。好嘞,我講完嘞。」(錄影會面第41段)

「6月17號呢,就父親節,我覺得佢呢成日叫人哋捐錢,公民黨乞錢,民主黨又成日叫人哋捐錢,咁樣不如送啲餐……誒餐用嘅,餐刀、餐叉、同埋匙羹,咁呢希望佢呢就唔好用左手揦屎食,情形就係咁樣。我係一個好市民,呢啲唔係刑事。」(錄影會面第61段)

「我同你講,你慳錢買刀,慳錢飲茶、食飯,你係咪有錢剩吖?咁樣你係咪可以有競選經費嘞囉。使乜人哋.…..我對住個咪講,使乜嘢人哋捐300蚊社會福利署,佢對住嗰個電視台講,『誒希望你哋攞綜援嗰啲人士呢,捐300蚊畀我。』佢講過呢句説話。我可以再講呢,有證物嘅,電視台有晒錄影 。.…..可以慳到嘅 ,如果你有錢呢,你買多啲刀寄畀我囉…...我拎去賣。」(錄影會面第463至467段)

40.此外,他亦講過很多令人摸不著頭腦的話。例一:他堅持要從警員的委任證上抄下他們的編號,期間卻忽然自稱「好打」,警員「埋到(佢)身算好命」。警員問抄下他們的資料的目的何在,他又指自己「做人事部」。例二:警員問他爲何要用紙把餐刀包著,他說是「怕郵政署嗰啲合約工人執到自己要」。例三:警員問旅行社的單據爲何有他的名字,他就又說「競選失敗去旅行,遊學,學多啲嘢……啲郵票呢就送畀佢。呢啲郵票,如果十年後拎去拍賣呢,我有經驗,起碼值50 蚊」。

41.例四:警員問何謂「唔好食走私煙」,上訴人就答「我叫佢其他啲7 月1 號去維園示威嗰啲友呢,唔好周圍去抌煙頭,差佬會拉你。誒唔好食走私煙,差佬會拉你」。警員追問「食走私煙差人拉嘅咩」,他就又說「你唔好理,我會搞架嘞」。例五:警員向他展示涉案鐵叉,上訴人的第一個反應是「靚嘢嚟嘅…...9 蚊呀大佬」,跟著又說「我做過好多份兼職 ,有一份兼職呢就係咁樣嘅 ,點樣擺刀叉呢?餐刀、餐叉、湯羹。我做過好多份兼職,呢啲係規矩嚟嘅,咁樣送嘢就送一套畀佢」。警員指湯羹寄到時已壓碎,他又說「唔好投訴郵政署啲嘢」。

42.類似的古怪言論 ,無論是否直接與案件有關,數目都很多,只是裁判官沒有理會。反之,他用以證明上訴人「心思敏捷」、「明顯有判斷」、「有條有理」、「邏輯思維並未受損」的例子,看來實在頗為牽強。例如,上訴人指梁先生不要他的刀叉可寄回,又或判監10 年更好,可輕鬆一下、不用造飯等等,我認爲只會更令人懷疑上訴人的精神狀態而不會有裁判官所聲稱的效果。歸根究柢,辯方主要指上訴人脫離現實、判斷力受損而不是精神完全失常。

43.要特別一提的是,裁判官指上訴人懂得把自己的行爲類比,可見他清楚知道其行爲的性質。他說:

「39. 阮醫生的供詞指出,上訴人瞭解刀、叉及機關槍是類同的。(這是基於上訴人在會面時,曾主動提出沒有能力把機關槍寄給梁議員。)在上訴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的性質這方面,兩位專家證人的供詞是一致的。一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行為的性質這概念,不難掌握。但到底一個人知否自己的行為是錯的這一點,就有著不同的考慮。理論上,如果一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對或錯時,他就不會考慮自己的行為的對錯問題。

40. 除了上述有關邏輯思維的九點外(sic),本席認為,從上訴人的會面紀錄裡,還可以看到上訴人曾考慮他的行為的對錯問題。他懂得把自己的行為跟在中環放置炸彈作比較,並懂得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小事一樁,不屬刑事性質,還否定事件是錯的。本席認為,當一個人把自己的行為跟不對的行為作出比較時,他便是在考慮自己的行為的對錯,這便不能說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至於他的考慮最終是否正確,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44.不過,正如上訴方有力地指出,法庭要判斷的是上訴人發信時的心態。相反,上訴人在錄影會面時已清楚知道警方對他的指控,有關的類比因此亦有其獨特的背景,對法庭要判斷的問題沒有幫助。

45.其實,這點在辯方覆問其中一位醫生(阮醫生)時已被帶出,只是裁判官沒有注意(見上訴卷宗第 335 頁T至第 336 頁D):

「問:……請問…...譬如被告人被拘捕咗之後,有人話畀佢聽『喂,你咁樣寄刀寄叉係唔啱嘅』,假設,咁佢嗰陣時會唔會受到呢啲咁嘅意見所影響,就話『我而家知道係…...唔啱嘞』,有冇咁嘅可能性?即係事後教導之後,佢…...會改善呢…...?

答:  佢有咁嘅能力,佢當然會有。

.…..

答:  .…..即係喺犯罪方面,當然可以喇。」

當然,這裡的意思並非指上訴人認同自己的行爲犯法,只是他知道警方有這個立場而已。

iv)  兩位醫生的證供

46.對於兩位專家的證詞,裁判官有以下結論:

「27. 毫無疑問,兩位專家都是誠實的證人,亦已盡力在他們的醫學範圍內,向法庭提供協助,但他們證供可比重的部分有限,原因如下。兩位專家只參考了:(i)上訴人的精神病患紀錄兩頁,其中一頁只交代上訴人曾因思覺失調服藥(阮醫生明確指出,上訴人這次犯案跟思覺失調無關),和(ii)與上訴人只一小時十五分左右的會談的内容;期間只部分時間談及本案。他們卻從沒有參考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或謄本。另外,在上訴人跟警方在6月21日的會面中,上訴人提及他拿綜援的情況,但在他與專家們在6月25日的會談時,卻沒有就著他綜援的問題(即:如果他被認定患有較嚴重的精神病時,他每月便可多拿綜援),向專家們交代,好讓他們作出一個較全面的評估。」

47.非常明顯,裁判官並沒有否定兩位證人對上訴人患有「性格變壞綜合症」的診斷。(事實上他們還指上訴人有「思覺失調」。)裁判官只是認爲證人花在上訴人身上的時間不多、所有的資料又不足,所以不接受他(們)指上訴人的行爲可能受到有關症狀的影響的講法。

48.問題是,根據呈堂的報告顯示,上訴人自2004 年即被確診為「性格變壞綜合症」的患者,而且其中一個病因應該是中風,亦即腦部受損,所以沒有痊癒的可能。因此,要否定他在案發時受到影響,控方就要指出相關的證據,否則疑點的利益必然歸於上訴人。不過,正如我在上文指出,無論涉案信件和上訴人的錄影會面記錄,似乎都沒有這個作用,反之還對辯方有利。這是我的判斷。

v)   上訴人的動機

49.給上訴人想出一個動機,並非把他成功定罪所必須的步驟 。

50.然而,裁判官三番四次地提到,上訴人是希望被捕獲並認定為嚴重精神病患者以獲得更多的綜援。他在判詞第 38(2) 段所講的就是例子(見上文第 37 段的節錄)。

51.裁判官這個結論,並非完全憑空想象。上訴人自己就在錄影中講過:「寫我嚴重呢,下個月六千幾……你最緊要同我寫信……我神經好有問題。(笑聲)……為咗錢。」(謄本第 170至176 段)

52.問題是,從整份會面記錄看來,那個講法根本與上訴人的其他言論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那麽裁判官是基於甚麼理由去採納這一點點而否定其他所有的呢?由於上訴人的病歷,法庭斷不能把一般處理混合式供詞(mixed statement)的方法硬套。

53.我認爲,一個比較持平的看法,是上訴人在說晦氣話,就如他說坐牢可免造飯之苦一樣,最多也只是在耍裁判官口中的「幽默」。事實上,檢控官向我坦承,從一審到上訴都有出庭的他,從來沒有表示過要採納「為咗錢」為控方的立場。那根本不是控方的案論(case theory)。

針對判刑的上訴

54.鑒於下面的結論,這方面的討論已再無實際意義。

判決

55.基於上文第 18至53 段的理由,本案的定罪實有欠安全穩妥,令人有揮之不去的疑問。這是我的判斷。

56.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兩項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大峰律師行轉聘陳銚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