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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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98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月8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2月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入獄10 個月,其中2 個月與他案的在服刑期同期執行,另外須繳付1,500 元給受害人作賠償。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同意的案情,由主審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判刑理由 3.再下面是他的判刑理由:
本上訴 4.上訴人在我席前表示,犯案時他沒有使用暴力,取去事主的電話只是「擔心朋友安危」,並非有預謀,況且他已經向事主作出賠償。此外,他說對所做的後悔,希望能盡快出獄以照顧家人。最後,他還引述報章報導的三宗案件,聲稱自己的判刑明顯過重。 討論 5.首先,我得指出,裁判官引述上訴人前科時略有錯誤。實情是,他有10 次共19 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也不止4而是5 項與搶劫和盜竊有關。其餘的還有3 項勒索、3 項刑事恐嚇和2 項普通襲擊等。 6.無論如何,我認爲,上訴人擔心朋友的説法,完全不可相信,反而顯出他到現在仍缺乏悔意。此外,就算他沒有預謀,上訴人的行爲也比一般的盜竊惡劣得多,理由裁判官已解釋過,如果稍有任何其他動作的話,就更加會變成搶劫,刑期要比現在重。 7.總括而言,就本案的情節而言,10 個月的刑期對明顯是慣犯的上訴人並無不妥,與他案算在一起的總刑期也未見過於嚴苛,這無論他是否願意賠償與事主都沒有分別。 8.至於上訴人從報章看到的報導,那根本不能作準,更何況案件與案件不能逐一比較、還要看涉案人本身等等,已是一般的法律常識。 判決 9.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