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耀基

Case No.HCCC 12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2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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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凌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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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張慧玲法官

日期: 2009年1月8日上午11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嘉信,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等罪項(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tc.)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凌耀基,係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同埋(3)條。被告喺裁判官嘅席前認罪同埋同意案情之後,交付高院嘅原訟庭係判刑。

案情顯示,被告喺兩個唔同嘅日子係販運危險藥物。先先喺2007年10月12日,喺啟田邨啟信樓外面,係畀截查嘅警員發現佢有三包嘅危險藥物喺褲袋度。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嘅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之下,被告就話佢要搵錢養仔,先至賣白粉。涉案嘅危險藥物呢係內含17.79克海洛英鹽酸鹽嘅24.46克混合物,而嗰個市價係大概係11,520鈫。被告當時呢係獲釋。

喺其後,就係2007年11月29日,一對警員喺羅湖就進行毒品行動,睇到被告喺火車站同一個9歲嘅女仔就係傾談,並且畀咗啲錢畀個女仔。兩個人就一齊上咗火車,並且喺上水站落車。喺行出去車站嗰個途中,女童就喺個袋度,拎咗一包嘢交咗畀被告。兩人分開之後,警員就分別截停兩人,警員喺被告嘅外套袋裡面,就發現咗危險藥物。係警誡之下,被告就承認係嗰個女仔替佢將嗰啲危險藥物從內地帶嚟香港。

警員其後,就喺嗰個女童嘅母親在場之下,喺嗰個女童嘅袋裡面,就搵到1,400鈫。被告係錄影會面,就係交代咗個詳情,咁佢話,係波仔指示佢,就畀錢個女仔,然後嗰個細路女係將呢個危險藥物由深圳帶嚟香港,嗰個細路女係唔知道嗰啲物品係危險藥物嚟嘅。佢就畀咗呢個女仔1,400鈫作為報酬。如果佢冇被捕,佢就打算係會打電話畀波仔,然後就將啲危險藥物放喺呢一個屋邨嗰個垃圾筒度。

喺呢宗嘅案件,涉案嘅藥物就係內含32.43克海洛英鹽酸鹽嘅39.62克混合劑,同埋係五包一共係998片內含共14.35克咪達唑侖嘅片劑。海洛英嗰個零售價呢係$26,426。而咪達唑侖嗰個零售價大概係32,934鈫 。

被告嘅背景同埋求情陳詞方面喇,被告而家係55歲,父母雙亡。就曾經結過婚,有一個仔,咁但係,已經離婚,咁現時都係有個女友。代表被告嘅陳嘉信大律師求情嘅時候呢,話被告其實呢媽媽係舊年去世,去世之前有心臟病同埋老人癡呆症。被告係長子,需要係負責照顧呢個媽媽嘅費用。另外,雖然同呢個妻子離婚,兒子係跟呢個母親同住,但係佢每個月都要支付3,000鈫嘅書簿費係畀個仔。咁被告讀書係讀到中一,跟住輟學,幫助養家,幫補家計。咁佢做過好多嘅行業 喇,地盤呀,咁各行,到最後,亦都曾經係做過的士司機。

雖然被告係有呢一個犯事嘅記錄,其實睇番嗰個資料,有十三次出庭記錄,十九項刑事嘅紀錄,而涉及危險藥物嘅有七項,而管有吸食工具呢有一項。陳大律師亦都強調,被告以前係冇販運危險藥物嘅前科。陳大律師求情嘅時候,當然指出最重要嘅就係被告坦白認罪,陳大律師亦都將被告本人同埋佢個仔寫畀本席嘅求情信係交畀本席去睇。

販運毒品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係劉德明(譯音)嘅案件,已經頒下咗呢個量刑嘅指引。販運10克至到50克嘅海洛英,經審訊之後,嗰個判刑起點係5至8年。咁就控罪一,涉案嘅海洛英係17.79克,本席考慮咗嗰件案件嘅案情、被告嘅背景同埋所有嘅情況之後,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6年。

就控罪二,案情就較控罪一嚴重喇,不單只涉案嘅危險藥物多,而且被告喺干犯咗控罪一之後,保釋期間係干犯控罪二。更加嚴重嘅,就係被告利用一個天真無知嘅9歲女仔,幫佢係將啲毒品由深圳帶到嚟香港。基於控方係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要求本席係加重刑罰,所以本席會喺稍後處理加刑嘅申請,喺採納量刑起點嘅時候,就唔會將呢一個範疇係列入考慮之列。

涉案嘅危險藥物係32.43克海洛英同埋998片片劑嘅咪達唑侖。喺量刑嘅時間本席就唔會話分開去考慮兩種危險藥物各自嗰個恰當嘅判刑,而係呢,採納所謂叫做「混合處理方式」,即係話,將所有嘅毒品係一拼考慮,但係係會以呢一個性質較為嚴重嘅海洛英,作為出發點,咁已經有相關嘅案例係話係咁樣做㗎啦。譬如係葉碧貴(譯音)案例,同埋葉偉賢(譯音)嘅案例。本席考慮咗呢一個案件嘅案情、被告嘅背景,尤其係短期之內,就即係犯咗一項之後繼續干犯第二項控罪,同埋,保釋期間犯事,就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七年半。

被告係坦白認罪,本席考慮咗被告呢一個嘅認罪、求情陳詞,同埋喺本席席前嘅文件資料之後,認為扣減後嘅刑期應該就第一項控罪係43個月;就第二項控罪呢係54個月。

咁加刑申請喇,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嘅56A條,依據被告承認嘅案情,被告喺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嘅時候,係蓄意或者非蓄意咁樣僱用,就係利用勸說或者慫恿一名未成年嘅人,令嗰個未成年嘅人牽涉喺呢個販運危險藥物罪,咁法庭如果認為適當,就可以加重呢個刑罰。

陳大律師係唔爭議呢件嘅案情係符合56A嗰個加刑嘅準則,佢只係就呢一個幅度嗰方面嘅問題係作一個陳詞。控辯雙方同意,其實現時只有兩宗嘅案例,係依據56A加刑嘅案例嚟嘅。一宗就係高院嘅刑事案件,另一宗係區域法院上訴嘅案件。喺高院原訟庭審訊案件,就係譯音叫做林錦光嘅案件,喺嗰件案件嘅被告係招攬一個16歲嘅年輕人,就係去販運差唔多1.5公斤嘅海洛英,咁當時暫委法官係以24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呢個被告係面對好長嘅刑期,決定加刑兩年,即係十二分之一。

而係上訴嗰件案件,就係譯音叫做黃國雄。嗰件案件嘅被告就利用一個17歲少年,就喺的士高度將啲「忘我」就藏喺嗰個少年自己所坐張凳嘅椅墊入面,然後,就當一個臥底警員係嚟買毒品嘅時候,就將啲「忘我」係交畀嗰個警員。原審法官本來就只係用兩年作為量刑起點,加刑係百分之七十五。上訴庭喺考慮咗呢個案情之後,認為兩年嘅起點係過重,就將嗰個量刑起點減到去6個月。而另外,因為被告係領導嘅身份,係ringleader,所以呢就認為加刑50個percent(百分之五十)係恰當嘅。

陳大律師陳詞就話,以呢個量刑起點嘅幅度嚟講呢,呢件案件應該就屬於上述兩件案件之間,咁就希望本席喺考慮加刑嘅時候,能夠顧及到呢個整體嘅刑期,令到個刑期係唔會過長。

係呢件案件,被告係利用一個只係得9歲嘅細路女,係將有關嘅危險藥物從深圳帶入香港,明顯係掩人耳目,令到海關人員唔察覺到小孩係將呢一個危險藥物帶入境。事實上就係,亦都係讓嗰個小孩係成功將嗰啲危險藥物係帶入境,可幸,係其後畀呢個警員行動截查成功,先至揭發呢件案件。

雖然被告就係話受波仔嘅指使,然後先至利用呢一個嘅細路仔。佢唔係主謀,亦都唔係領導人,唔係ringleader,佢亦都冇招攬到呢個小童。但係事實上,佢係利用一個只有九歲嘅細路女,將危險藥物係帶過關入境,事態係非常之嚴重。

本席考慮晒所有嘅情況之後,認為加刑百分之五十係恰當。雖則話以54個月嘅刑期嚟講,加刑50個percent(百分之五十)呢就即係加27個月,咁睇嚟係非常之嘅嚴峻。但係本席認為,利用咁年輕嘅兒童犯案,一定要嚴懲,以儆效尤。如果被告只係單獨面對控罪,而本席或者都會係喺考慮總刑期嘅時候,將嗰個幅度嚟調低。但係因為被告其實而家係涉及兩項控罪,本席係需要考慮呢個整體刑期作調整,所以就呢一個百分之五十,本席係唔會修改 喇。

而家考慮就係個整體刑期喇,以控罪一個刑期,就係43個月。控罪二嘅刑期,加咗百分之五十之後就係81個月。兩個加埋呢係124個月。本席考慮咗整體刑期之後,就認為個總刑期七年半(即係90個月),已經係充份反映被告嘅罪責。咁為咗達致呢個目的,個判刑就如下:

控罪一,就係43個月;控罪二,係81個月。其中嘅47個月,係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合共9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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