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龍海 訴 梁慧頤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請參閱 HCMP751/2009 日期: 2009年5月15日<br><br>
Case No.DCCJ 3320/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332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3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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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丘龍海  
   
被告人 梁慧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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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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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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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說他在2008年起未有交租4月份的租金,她說有一位姓方的女士打她,她已向警方報案,該女士亦已受到法庭的懲處。她指稱,方女士指稱業主指使她毆打被告人。這些都是刑事的問題,這些問題不能免使被告人免交她的租金。被告人說,她與業主商討和解,但至今沒有達成協議,這亦不能免使她不用繳交租金。

2.被告人指,租約沒有蓋印(即印花稅的印),所以租約是非法的。沒有蓋印花稅的印,只是使租約在審訊時不能呈堂作為證據,證明有租約的存在,但被告人沒有指租約不存在。她有付租金,只是某種原因使她不再付租金而已。因此,即使租約沒有蓋上印花稅的印,亦不等於是非法的。

3.被告人於2009年1月7日,向法庭承認,自08年3月18號起,沒有繳交租金。本庭向她澄清,她究竟有沒有繳交08年4月份的租金,她說有一個月的按金,可以用於繳交費用方面,她已和業主說好的。但是,這只適用於租約完滿之時,才可應用這按金,如果業主同意的話。因此,即使被告人所說的是真的,她亦沒有付2008年3月18起計的租金。

4.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理由,可推翻聆案官2009年的判決,因此,本庭撤銷被告人提出的傳票所有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梁堅律師行Mr Kwong Ting Chung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請參閱 HCMP751/2009 日期: 2009年5月15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請參閱 HCMP751/2009 日期: 2009年5月15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請參閱 HCMP751/2009 日期: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