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鼎華

Case No.HCMA 92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2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2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6753及16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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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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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月7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上訴人沒有繳付為該車輛使用青嶼幹線繳付適當的使用費;第二項控罪,於青馬管制區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發出停車的指令。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均作出自辯,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2008年1月5日約下午2時27分,駕駛著他的輕型貨車在青馬橋落進入馬灣入口處馬灣收費廣場,沒有入收費亭繳費,更沒有遵從在執行職務人員所發出停車的指令,上訴人駕駛着輕型貨車向青衣方向離去。

3.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沒有像其他車輛正常地駛往青馬橋落進入馬灣入口處馬灣收費廣場的收費亭,卻轉右撞開封路的雪糕筒其中一個。

4.控方第一證人指因上訴人入了青馬橋,進入收費區,需要繳付橋費。當時上訴人聲稱他沒有使用青馬橋,所以毋須繳費;然後向控方第一證人一輪粗言穢語。他還指控方第一證人不是警察無權告他。跟著上訴人開車,控方第一證人用手號指令司機停車,但上訴人沒有遵從停車的指令,開車撞開控方第一證人身後的雪糕筒,向青衣方向駛去。

5.之後控方第一證人接受上訴人的盤問,裁判法官亦有在裁斷陳述書中提及。

6.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管理公司總檢察主任,他作供時說他稍後向上訴人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詳情通知書。

7.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聲稱案發時駕駛著他的輕型貨車,看見在青馬橋前的一段路因為修路而放置雪榚筒,路面因而收窄,上訴人稱切不到線,才入了青馬橋。落到馬灣時,他準備轉出青衣。控方第一證人出來,上訴人停低車及解釋因修路影響才進入。控方第一證人叫他去前面收費亭繳費,再出去青衣,上訴人說他不是想用橋的,因修路影響才進入。第一證人說用了便要付錢。上訴人說他身上沒有錢,第一證人叫他不要「扮嘢」,上訴人說他不相信也沒辦法。

8.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上面的攝錄機已錄低過程,並向上訴人說:「你咪走囉」。上訴人想再與第一證人說話時,第一證人叫他走,所以上訴人便駛走。

9.最後,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及作出事實的裁斷,她接納控方證人皆為可信和可靠證人,在她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而拒納他的證供,最後,上訴人被判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0.在上訴時,上訴人再次敍述他沒有撞到雪榚筒,亦投訴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稱他沒有停車,但證人的口供紙說有截停過上訴人。對於這點,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只不過形容上訴人曾經被截停而已。上訴人稱裁判法官有出錯,他亦指出裁判法官曾問過他有否繳費,其實這點是應該來自控方的律師盤問,而裁判法官是不應該參與的。

11.對於裁判法官的事實裁斷,本席認為她已經很詳細地解釋了她的分析,這是裁判法官的責任。裁判法官亦有分析上訴人指稱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沒有停車,但在口供紙有提及到這一點。在這宗案件中上訴人其實是有停過車,因為他曾經與控方第一證人有交談。最後,上訴人開車離去時,控方第一證人有嘗試叫上訴人停車,但上訴人沒有理會他,更將車駛離該處。所以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是沒有出錯。

12.關於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曾發問問題,其實裁判法官在某些情況下是有權發問問題來澄清,所以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是有出錯之處,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方面是沒有任何出錯,而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定罪。在這情況下,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候偉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