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陳晉亨

Case No.DCCC 712/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1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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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晉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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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保華

日期: 2009年1月2日下午3時33分

出席人士:

Mr Tommy H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Chun Lui,Jeff,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擅闖民居,進行盜竊。本席採納一般的入獄3年,為判刑起點。

2.被告並非初犯者,被告的前科,檔案B可見,本席不當這前科為加重罪責的因素。被告應該知道PW1或PW2隨時可能回家,見到被告的話,會受驚,或至少感到不安。事實上,PW2吃了一口驚。本席認為,這是加重罪責的因素。本席將判刑起點,提升為入獄39個月。

3.被告偷竊的財物價值不高,財物亦已撿回;被告沒有破壞財物或傷人。本席認為,這不外表示沒有進一步加重罪責的因素。

4.被告透過檔案E,指PW1怎樣的對被告不是。本席沒有機會在這方面聽到PW1的說話。但假設被告說的是真也好,不是說被告有權干犯本案罪行,或用作減刑之用。況且,按被告的說法,被告是明知地選擇與PW1繼續一起,繼續退讓及容忍的。聽取求情說話後(又見檔案F及檔案G),本席認為沒有減刑理由。

5.本席下令被告入獄39個月。

  馬保華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