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訴 鄧

Case No.FCMC 14421/20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9 Jan 2009
Judge黃敬華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4421 / 20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3年第 1442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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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鄧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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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黃敬華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08年 12 月 30 日

判案書日期 : 2009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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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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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答辯人鄧先生 (“父親”),在2008年12月11日,向呈請人何女士 (“母親”) 發出的指示傳票聆訊。

一些背景

2.母親在2003年11月26日以雙方自2001年8月起分居兩年為事實基礎,向法庭呈請離婚,指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一個不可挽回的地方。永久離婚令最終在2008年8月15日頒下。

3.自這日開始,雙方就此段婚姻的唯一的家庭子女,一名在1997年X月X日出生的女兒的管養及探視問題,展開漫長及本席認為對雙方都是痛苦的訴訟。本席稱之漫長,是因為自此案開始,雙方在管養及探視出庭無數,而在本裁決書頒下後,本席仍是看不見雙方就將來在探視的事情上,會有什麼妥協或共識,女兒現只有11歲,這場爭鬥可能會繼續下去,一直至女兒成年,方有轉機。本席指這訴訟痛苦,因為看見父親每每在陳詞時洒下男兒淚,而母親則形容憔悴、神情繃緊,顯然壓力甚大,飽受訴訟之苦。

4.2006年1月10日,吳蕙芳法官經過6日冗長的審訊,把女兒的管養權頒給母親,而因為雙方關係惡劣,沒有溝通,為免雙方因探視衝突再起,所以把父親的探視,作出詳細的界定,包括:

(i) 長週探視 – 由星期六下午1時正至晚上8時30分;

(ii) 短週探視 – 由星期五下午8時半至星期六晚上8時30分。

5.吳暫委法官並下令社工在學校假期前一個月,將女兒未來數星期的探視時間、假期日子和期限作出列表,並將雙方達成的共識交法庭,並指示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的話,社工須作出探視安排的建議,呈交法庭以取指示。吳暫委法官亦即時界定了2006年1月及2月農曆新年的探視。

6.不多久,父親以傳票申請,就2006年暑假的探視,要求法庭作出具體安排,明顯的是雙方未能透過社工達致任何妥協。

7.吳暫委法官在2006年6月19日,指示父親在該年暑假,在以下兩段時間,享有連續性的留宿探視:

(i) 由2006年8月7日晚上9時正至

2006年8月13日晚上9時正;及

(ii) 由2006年8月21日晚上9時正至

2006年8月27日晚上9時正。

8.又不多久,他倆又因2006年12月的學校假期探視,對簿公堂。羅雪梅暫委法官在2006年12月21日下令,父親在以下時間,可擁女兒的留宿探視:

(i) 2006年12 月22日至12月24日;

(ii) 12月26日至12月27日;及

(iii) 12月30日至2007年1月1日。

9.在 2007 年2月9日,羅雪梅暫委法官又須頒下命令,就女兒在2007年的農曆年假期作出安排,並指示就將來的長假期探視,福利官須於8星期內呈交一份調查報告,交待雙方對平均享有長假期的意見及這安排的可行性。

10.在2007年3月28日,羅暫委法官又須對2007年的復活節假期作出指示,界定父親的探視。

11.在2007年5月15日,羅暫委法官對母親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命令,包括父親須要支付女兒的贍養費給母親,由每月的$2,000,自2007年6月1日起,增至$3,000。

12.似乎雙方未能就探視妥協。本席在2007年9月19日,界定了丈夫自2007年9月開始至2007年底聖誕假期的探視,並指示社署對2008年的假期探視提交報告。

13.本席又在2007年11月16日,須在聽取雙方的陳詞後,把父親自2008年1月至同年截至新學年開始前的所有長假期,作出界定探視安排。

14.但當 2008年女兒的學年開始後,雙方又為2008年12月聖誕節的長假期,不能達至共識。似乎以往由羅雪梅暫委法官及本席所作的界定命令,未能對孩子的探視,發揮任何指引性的功能。

15.由於社工的報告,顯示雙方未能就女兒長假期的安排達成共識,所以尋求法庭指示。而丈夫亦於2008年12月11日發出這傳票 ,要求法庭對界定探視作出安排。

16.由於時間緊迫,本席在2008年12月18日在對聖誕節的探視,作出界定,並把日後的假期安排,押後至此聆訊,並下令社工須出庭,協助法庭處理此事情。

17.本席把上述列出,是要指出,雙方自離婚訴訟開始,便為女兒的探視爭訟不休,各方在所有的事情上都寸步不讓,造成雙方每年皆需為女兒的四段長假期,即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暑假及聖誕假期爭訟,尋求法庭命令。

本案主要爭議

18.本席在聆訊時聽到父親的主張,他指去年的探視,令他極不開心,因為他只是能在界定的時間,才可和女兒相處,而他是希望能與母親平均分享女兒每個長假期的時間,以使他能在各方面都能作較具體及豐富的安排。父親在陳詞時聲哭俱下,謂他心中極為痛苦,並曾說出,如得不到合意的界定探視,他會採取All or Nothing的態度,寧願不對女兒探視。他又指女兒對社工表達的意願,不應是她的個人意願,乃是她怕母親責駡而所作的非自願反應而已。

19.而母親的主要論點,是她透過社工提議的探視安排,其實是女兒與她一起商量的結果,是女兒的意願,她不願意違反女兒的意願。

有關法例及原則

20.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例》第19條1(a)款有以下的條文:-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由1997年第69號第28條修訂)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21.而在處理一位未成年人的管養及教育問題,法庭須採納的指導性原則是以該未成人 (在這即此案的女兒) 的福利為首要考慮,這原則明確清楚地寫在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第3條(1)(a)(i)款內。有關的條款,臚列如下:-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22.本席認為此聆訊主要的目的,是要找出究竟女兒向社工提出的探視安排,是否她在自由意志下的選擇,與及以她的年紀,能否作出實切可行的選擇。

証據

23.社工周姑娘曾在2008年12月5日就探視的問題,撰寫了一份報告,她出庭作証,並確認了該報告的內容。

24.她在2008年初接手處理這案,在2008年6月她曾與孩子會面一次,在撰寫報告前,又單獨接見了孩子,而在撰寫報告後,又在2008年12月20日,在鄧先生陪同下,接見了女兒一次,所以一共與女兒會面了3次。

25.為了撰寫她的報告,她單獨在2008年11月21日會見女兒。當日女兒單獨與家傭在家,母親不在。而當時父親及母親就女兒2009年的假期探視方案,已經在女兒手上。女兒告訴她,母親的計劃,是她的計劃。當周姑娘與女兒討論父親的探視方案時,她覺得女兒面露不開心,並對她說,覺得她會太多時間在父親那兒,而她是希望多一些時間留在媽媽那一邊,她表示希望維持現在的探視方案,以致她能有多一些時間,與她的朋友一起。她亦表示父親的住處,四周環境比較嘈吵,晚上睡得不好,又令她不能集中精神做功課。

26.周姑娘邀請她可與父親一起做一些活動,但女兒是用間接的答案說不,例如說父親 “太瘦” (實是指太胖),另一個理由,是女兒表示,怕看見父親鬧情緒,怕父親發怒。

27.她覺得女兒緊張她在假期的活動,她希望都能夠參加,所以女兒是拿出她的校曆表,來跟她討論的。

28.她指在寫好報告後,在一天提早通知,父親在12月20日把女兒帶到她的辦公室,說要跟她一起相量關於暑期的探視。但按她當天的觀察,女兒不想正面回答父親所發出的問題,其中一個例子,是當父親問吃團年飯的意義時,女兒只是說好像到台灣的熊貓名字團團圓圓一樣,亦對父親提議到澳洲探表哥的事沒有回應,亦說暑假要上升中預備班。周姑娘的觀察,是女兒對父親發問的態度,跟與她單獨見面時,大有不同。

29.有關撰寫報告前的單獨會面,她的觀察是女兒不似是曾受別人唆擺,或在壓力下,向她表達不希望留在父親那兒。

30.在11月21日她單獨會見女兒時,女兒向他披露發生在2008年11月15日一件不愉快的事。女兒稱那天原是父親的探視日,但父親到了她的學校找她,但當她折返學校時,父親在老師及社工前,一腳交加橫放在另一隻腳上,坐著,告知她今天父親不會接她,把她交回母親。她感覺得到女兒對這事的印象非常深刻,有着非常害怕父親的表現。但女兒沒有說出什麼理由父親有這樣的表現。但女兒卻可以重複父親問她的那一句話:“學校有活動咩!”。

31.父親不反對有這事發生,但卻有他的解釋。

父親的証供

32.父親希望法庭准許他能擁有女兒假期一半日子作探視。他指出由於探視時間不足,加上母親沒有準時把女兒交給他,以致他來能妥善安排他及女兒的社交生活。

33.從實際安排的角度來說,他希望取得:

(i) 女兒學校假期的一半留宿探視;

(ii) 如果假期的前一段是公眾假期,他希望取得前一段作為留宿探視日;

(iii) 如果學校假期的其他部份,是與星期六及日連在一起,他亦希望取得該部份作為留宿探視日;及

(iv) 如果假期是單數不能平均分配;則他多取一天,因為女兒已在日常生活中,已與母親有相聚的機會。

34.對於在2008年11月15日所發生的事,他的解釋是這樣:他原定是下午一時正到女兒家樓下接她,但他到達的時候,女兒還未回到家裏,女傭稱女兒還未放學回來,於是他到學校,得知母親剛把女兒接走,於是回頭到女兒樓下接她,再致電,女兒說要他多等一會,要去洗手間,及後又提議他自己先去吃午飯,所以他覺得不開心,到女兒的學校要求協助,他當日沒有按原計劃進行探視。 他承認當日帶有一點衝動。

35.他指以往他有在街上流漣3個小時才接到女兒的經驗。在期後的查詢,他承認這經驗是因為他希望該次探視能提早進行,但母親不同意,以致他須在街上流漣3個小時才接到女兒,並不是女兒比原定時間遲了3小時。但他仍然埋怨母親在探視的事情上寸草不讓,又不准時帶孩子給他,而他卻事事準時。

母親的証供

36.母親的証詞比較簡單,她只是重申現在提議關於女兒學校假期探視的安排,是與女兒相量後的結果,全是女兒的意願。她只是希望向法庭表達以下的幾件事情,希望法庭在頒下探視令時考慮。

37.其中一件事是在2008年12月18日,當日法庭聆訊完畢後,她在下午收到女兒的電話,女兒在電話中竭斯底里地哭泣,尖叫,告訴母親,指父親剛給她打電話,父親在電話中很嬲怒。女兒向她說,父親强迫她說,她自己的建議並非她真正的建議,她心中的建議,其實是希望多一些見父親。回家後,當她多作了解這是什麼一回事時,女兒說到這一點,哭得特別厲害。

38.另一件事,是在2008年12月20日當父親帶女兒到周姑娘辦公室發生的事情。女兒回家時說父親以盤問式的口吻向她發出問題。她觀察所得,感覺女兒在表達這事時,好像受了委屈,與及感到一些壓力。

39.至於2008年11月15日的事情,母親作了詳細的解釋。她指出女兒升上小六後,放學時間延至下午12時40分,而當日剛是學校的清潔日,女兒要参與清潔學校,放學後說肚子餓,於是她帶女兒吃東西,但在吃的時候,收到學校老師的電話,謂父親到學校找女兒,老師問女兒是否與她在一起。她回話後,馬上與女兒回家。剛進家門,電話響了,應是父親來電,女兒接聽一會便掛了線。不多久,學校老師來電,說父親找上學校,希望他們都來學校,可以穩定一下他的情緒。她與女兒趕到學校,父親沒有正面與她說話,他向女兒說,他今天不與女兒參加基督少年軍去,由媽媽帶吧。女兒當時應是受了驚,老是在哭。

40.她認為女兒是害怕父親這種容易鬧情緒及發脾氣的表現。

41.具體關於在未來長假期父親的探視,她有如下的建議,她說女兒希望跟上學時的一樣。

(i) 農曆新年的學校假期 (24/1/0931/1/09,共8)

27/1/09 (年初二) 2:30 p.m. 至

29/1/09 (年初四) 2:30 p.m. (3日2夜)

她認為為去年的農曆年三十及年初一女兒都在父親家過,所以這年應倒過來,讓女兒有機會與她一起渡過重要的節日。

(ii) 復活節的學校假期(10/4/09 18/4/09,共9)

(a) 10/4/09 (週五) 12:00 (中午) 至

11/4/09 (週六) 8:30 p.m. (2日1夜) ;及

(b)  18/4/09 (週六) 12:00 (中午) 至

18/4/09 (週六) 8:30 p.m. (1日)。

(iii) 暑假(13/7/09 31/8/0950)

她指由於女兒將升上中一,很多中學在暑假將會為將升中的學生補課,時間暫未知道,但多是由7月中至8月中,所以今年的暑假,將不宜到外地旅行。而由於去年女兒生日與父親一起過,今年女兒的生日 (8月8日,週六),應與她一起渡過。另一方面,由於女兒希望在暑假,父親可以平常的長、短週探視模式作探視,所以有以下的提議:-

(a) 17/7/09 8:30 p.m. 至18/7/09 8:30 p.m.;

(b)  25/7/09 1:00 p.m. 至 25/7/09 8:30 p.m.;

(c) 31/7/09 8:30 p.m. 至 1/8/09 8:30 p.m.;

(d)  11/8/09 6:00 p.m. 至11/8/09 9:00 p.m.

(父親生日) ;

(e) 14/8/09 8:30 p.m. 至 15/8/09 8:30 p.m.;

(f)  22/8/09 1:00 p.m. 至 22/8/09 8:30 p.m.;及

(g) 27/8/09 8:30 p.m. 至 29/8/09 8:30 p.m.;

(iv) 由於女兒申報了兩所中學,A女書院及B書院面試日期分別在21/3/09 及28/3/09, 女兒怕父親與她一起時因事發脾氣,影響她面試時的情緒,從而影響表現,所以希望當日 (星期六) 由母親帶同參加面試。她又謂如果女兒獲中學取錄,必會有中學家長日,如果這日是父親的長短週探視日,她希望可以順延,以致她可直接參與,知道學校的介紹如何,而她謂女兒希望可以由母親而不是父親伴同參與。另外 2009年7月14日是全港所有中學的統一分班試,女兒須要參加。

42.她反駁父親,指她從沒有阻礙探視,有時女兒會遲10至20分鐘與父親會面,有時則是父親遲到接女兒。她否認有遲到達3小時才把女兒交到父親手上。

法庭的評估

43.本席聽過 3名証人的供詞後,認為社工周姑娘專業、誠實、可靠、能準確地觀察及判斷到女兒在這事處於的困境,並向法庭如實反影女兒的感受。本席全接受她的証供及觀察。

44.本席特別關注在2008年11月15日所發生的那件事情。按父親的解釋,當日在學校處理這父親認為母親不準時讓他探視的事情,在場的人士共有7人,包括女兒、父親、母親、女兒的班主任、學校一位主任、社工及一名校工。本席認為,強要一名十一歲現就讀全校最高班級的小女孩,在她熟識的老師、主任及校工面前,面對這樣困難尷尬的情況,感到非常的詫異,就算本席接受父親所說關於這事如何發生全部的事實証供,本席亦認為他是小題大造,他對自己的情緒管理極有問題,根本可以說是不能自控,實是不能接受的。

45.按父親自己的說法,他當日是有些衝動,當他聽到女兒說要再遲10分鐘,他說他接受不了那套拖延刁難的技倆,因為其後又恐怕有其他延遲的藉口,他可能須再要等更長的時,所以他要回學校找社工及老師的協助。但是本席還是百思不得其解,為何他不先把孩子接過來,然後待有機會時才心平氣和的向孩子了解這次遲到的原因呢?或是給這件事一個機會,可能事情不會如他負面的想像般的發生?為何他要到孩子的學校大吵一場,要孩子及母親趕回學校處理而不私下與向母親對質呢?為何要在老師面前表達他的不滿並向孩子說出不探視的話呢?難道他沒有想過這樣做會令孩子感到難堪嗎?難道他沒想過這樣會令孩子在師長面前感到掉臉嗎?難道他沒有想過這樣做會破壞孩子在師長或甚至同學心中的好形像嗎?難道他不曾想過女兒的感受嗎?對一個全校最高班的學生而又剛進入少年成長期的女孩子來說,她在這方面的感受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嗎?難道女兒福祉的考慮不能讓他的怒氣止息或延遲爆發嗎?

46.如果對以上的問題,丈夫是完全沒有考慮過的話,他作為父親的能力,又或他說如何如何的愛女兒,本席十分懷疑;如果他是有考慮過,但又容讓事情這樣發生,則父親是完全沒有能力管理好他的情緒。就算是母親及/或女兒有萬般的不是,現在所造成的後果,與他們所做錯的 (只是假設而不是本席的判斷) ,是不成比例的。人總不能認為 “真理在我方” 或 “錯在你方”,便可以毫不考慮地把事情升級至一個不成比例與及對做錯方來說是一個災難性的後果罷。正常的人生本是充滿妥協的,即使“真理在我方”,又或“錯在你方”,亦不能為了這所謂 “真理” 而把關係摧毀也在所不惜。社工周姑娘及母親向本席的反影,女兒對父親情緒的憂慮,本席接納是一個真實的憂慮,是一個困擾着女兒與父親相處的關鍵事情。

47.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事,是父親在庭上曾說,如果他得不到希望取得的探視安排,他會以ALL OR NOTHING (即全取得或全放棄)的態度面對探視。這與周姑娘呈上証物P-1 (一封父親致周姑娘日期為2008年12月8日的信函) 語氣脗合,父親亦不諱言這是一個可能。本席只是希望他是一時之氣而已,希望無論本席判決如何,他都維持與孩子一個和諧關係,讓孩子縱使不是在最好的情況下,即在父母在一個無破裂的家庭中長大,亦不至於在一個最壞的情況長大,即一方父母把她放棄,令她有遭遺棄的感覺。

48.當然上述11月15日的事情發生並非單方面的。從母親解釋孩子升上六年班後放學時間推至12:40p.m.而父親好像不知道的情況,與及她與孩子去吃東西是一定會推遲探視但不致電父親這兩點來看,兩人在女兒的事情上可說是全無溝通的,反影出雙方的關係極差。

49.明顯的是孩子並不抗拒父親,不然父親對她每星期一次的探視 (包括每兩星期的留宿探視),她會用 “腳” 來表示,即拒絕出門又或提早結束。本席認為她只是對父母的爭議,特別是當雙方就探視的爭議感到非常困擾,陷入一個 “忠誠的窘境” 中,如果雙方再寸草不讓,最終孩子為了舒解自己內部的壓力,自然把一方父母推到一個對立的位置,認為該方是所有困難問題的始作俑者,是麻煩的製造者,而通常這一方,就是非管養方,這樣並不乎合孩子的利益,因為她將失去一名父或母親伴隨她成長,亦可能要對一個原應是最愛的人,懷着仇恨成長。所以本席的忠告,是他們須馬上放下惱怒、積怨及成見,並不要不時把以往的不滿及惱怒再不斷咀嚼,這對有效商議孩子福利的事情,是完全沒有脾益的。

50.女兒只有 11歲,本席的評估是她的意願不應結論性的主宰探視的時段及模式,但她害怕父親的情緒不穩定及發脾氣,這害怕卻是真實的,從11月15日的事情,可見一班,是一個本席不能抹煞的考慮因素。所以本席現時是不會接納父親的提議,即把孩子長假期作50:50分配,因為這樣做會使女兒處於不快,心理產生無形的壓力,雖不至於恐慌,但對女兒的成長,是沒有什麼好處,並不乎合女兒的利益。同時,因為本席接納父親對自己情緒管理有嚴重的問題,所以本席接納母親提出關於女兒在2009年度的特別日子的安排提議。

農曆年假期的分配

51.父親稱他是一名有傳統思想的人,所以希望女兒能每年與他一起團年及過新年,但母親亦表示她也希望能與女兒一起過年。本席認為如果雙方未能妥協,以隔年方式讓女兒與父或母過年是公平合適的方法。在去年,本席頒命,父親在2008年2月5日(年廿九)下午8時30分至2008年2月8日下午2時30分(年初二)可享留宿探視,恐怕在2009年,應是讓女兒與母親共渡節日了。本席界定父親在這段假期對女兒的探視如下:

(i) 23/1/2009 (年廿八) 8:30p.m. 至

24/1/2009 (年廿九) 10:00p.m.

(2日1宿) 留宿探視;

(ii) 27/1/2009 (年初二) 3:00p.m. 至

29/1/2009 (年初四) 2:30p.m.

(3日2夜) ,留宿探視;及

(iii) 父親須於母親位於西環居所的地下大堂處

接收及送回女兒。

52.本席以上的安排,是好讓父親與孩子在歲晚時一起行年宵市場,與家人一起團年,所以把可能吃團年飯日的送回時間,稍作例外延至晚上10:00 。由於女兒表示不熱衷到澳門燒炮仗,所以暫不批准。

復活節學校假期的安排

53.本席對父親在這段假期的探視界定如下:-

(i) 10/4/09 (週五) 12:00 noon至

11/4/09 (週六) 8:30 p.m.

(2日一夜);

(ii) 17/4/09 (週五) 8:30p.m. 至

18/4/09 (週六) 8:30 p.m.

(2日一夜)。

暑假的安排

54.母親提議的暑假探視,基本上是與上學時的長短週探視無分別。但本席認為,暑假應是一個適合的時間,讓孩子可以放下功課,家長可以暫作休息,雙方能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培養感情,促進及享受天倫之樂的時候。本席雖然同意在今年暑假安排較長的旅程可能有困難,但對於較短的旅程,應不是不可能的,問題是雙方會否溝通,會否讓孩子在無壓力下表達她的意願。所以本席會在現在母親提議的探視基礎上,稍作調整,並加入一段連續性7天的留宿探視,以保留父親與孩子作一短短的旅程的可能性。如果這段時間剛與孩子暑假的補課活動有衝突,哪父親亦可以陪同孩子參加這些活動,這是認識孩子成長的一個功課。或是如果父親能與母親達成協議,把這段時間作合適的調動而令雙方及孩子都能滿意,那就更好。本席明白這樣做可能帶來雙方衝突的機會,但雙方須要明白,“合理探視” 的好處是富有彈性,但雙方需要溝通、協調,如果衝突頻生,唯有界定探視,因為界定探視帶來穩定及可預期性,但是缺點就是缺乏了彈性。如果雙方能賦予界定探視這個彈性,應是一個突破。

55.本席現定下2009年暑假的探視如下:

(i) 17/7/09 (週五) 8:30 至18/7/09 (週六) 8:30p.m.

(ii) 25/7/09 (週六) 1:00 p.m. 至25/7/09 (週六) 8:30 p.m.

(iii) 31/7/09 (週五) 8:30 p.m. 至6/8/09 (週四) 8:30 p.m.

(iv) 11/8/09 (週二) 6:00 p.m. 至11/8/09 (週二) 10:00 p.m.

(v) 14/8/09 (週五) 8:30 p.m. 至15/8/09 (週六) 8:30 p.m.

(vi) 22/8/09 (週六) 1:00 p.m. 至22/8/09 (週六) 8:30 p.m.

(vii) 28/8/09 (週五) 8:30 p.m. 至29/8/09 (週六) 8:30 p.m.

其他日子的探視

56.有見於父親的情緒管理出現問題,對女兒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壓力,所以本席指令父親在2009年3月21日及28日兩天 (無論是長週還是短週的探視) 取消,而在翌日,即3月22日及29日享有對女兒的日間探視,由下午2:30至晚上8:30。如獲學校取錄了女兒及母親須出席該校的家長日剛巧是星期六,則無論是次是長週或短週的探視取消;取而代之是父親在家長日後的星期日享有探視,時間為下午2:30至下午8:30。

57.本席現指示父親及母親在女兒下一學年的校曆表發出後一個月內把他們提議四個學校長假期的探視安排交社工進行協調,如協調不了,儘早向法庭申請指示。

58.是次申請不作任何訟費頒令。

  (黃敬華)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