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鉅軒 Bobs

Case No.HCCC 242/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4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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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鉅軒B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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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潘敏琦暫委法官

日期: 2009年2月6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Memi Ng Mei Wah,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律師Mr Francis Yip,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等罪項(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tc.)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案情指,被告從羅湖入境嘅時候被關員截查,關員發現佢褲袋內有一袋毒品,被告承認係替人運送「K仔」到旺角,以抵銷10,000鈫嘅債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255.24克粉末,內含218.85克氯胺酮。另關員及後搜查被告住所,發現住所內有內含14.46克氯胺酮嘅16.88克粉末,被告承認該些毒品係供佢個人服用嘅,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為港幣32,382元。

被告現年23歲,未婚,過往並冇刑事紀錄。大律師求情嘅時候表示,案發之前,被告與家人同住。佢喺中三畢業之後,做過不同類型嘅工作。喺07年結識損友,喺損友介紹下,開始吸服氯胺酮,並開始喺深圳毒販處購買毒品,以作吸食用途。後來因為工作不穩定,欠下毒販債項,今次先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希望藉此能夠填數。被告喺佢嘅求情信中,亦都表示對今次犯事深感內疚,希望早日獲釋,照顧家人,克盡孝道。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種類、重量、新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以及佢嘅母親所撰寫嘅求情信。本案發生喺許守城案新量刑指引頒發日期之後,根據新嘅指引,販運50至到300克氯胺酮嘅起刑點由6年至9年。就本案嘅218.85克氯胺酮,本席採用八年半嘅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68個月。另外,就第二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以9個月作為起刑點,判刑6個月。兩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