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忠
Case No.DCCC 814/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DCCC81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1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忠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09年1月12日下午2時55分
控罪: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猥瑣侵犯罪。 2.案情透露,於案發時,被告跟隨女事主到住宅門外,用螺絲批指嚇女事主入屋,然後將她綁起,再向她進行非禮。這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種,雖然事發在12年前,而似乎被告亦在這12年裡奉公守法,亦做義工等,盡量回饋社會,但法庭認為只有即時監禁才是最合適的判刑。 3.這種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可見控罪的嚴重性。本案中,被告闖入民居,又對女事主使用了相當程度的暴力,包括用螺絲批指嚇事主、將事主雙手反綁、蒙眼及封口。雖然事件中,事主並沒有受傷,但好明顯受了極大程度的驚嚇。 4.判刑時,法庭考慮了被告認罪、過往並沒有犯事紀錄、大律師為被告的求情,亦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上述的因素。 5.現以3年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所以減為兩年。由於案件已發生在12年前,所以進一步將刑期減為一年零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