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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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3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3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4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8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D2”)共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否認控罪。 2.在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而D2則承認控罪。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一共傳召了4 名證人作供。上訴人也選擇了作供並傳召D2及另一名朋友作為證人。 4.裁判官對雙方的證供作了以下的總結(見裁斷陳述書第 2及3 段):
5.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回答問題時率直、沒有誇大其詞,他們的證供也沒有內在的不可能性(見裁斷陳述書第 4 段)。 6.就辯方對控方證人的批評,尤其在AP1及AP2的描述方面,裁判官認為其實PW1並沒有弄錯,而這些形容也與本案沒有真正關係。裁判官提出,雖然PW1有在他的證人口供紙簽署,但「AP1、AP2」只是警方慣常使用的字眼,而且PW1已解釋過在落口供時,警方沒有將受疑人的照片讓他分辨誰是AP1、誰是AP2(見裁斷陳述書第 4 段,第 3 點)。 7.裁判官指出:
8.關於辯方的證供,裁判官有以下的評語:
9.裁判官也考慮過醫生報告的內容,與及本案是否有涉及自衛的因素與酒醉的問題,但裁判官不認為這些議題會影響本案,他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代表上訴人的黃振榮大律師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11.黃大律師和答辯方的高級檢控官伍淑娟都呈交了書面的陳詞概要,詳細地闡述了雙方的觀點。 12.黃大律師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明之原因屬武斷及偏頗。黃大律師在陳詞概要裏指出,其實“勸交”可以有很多方式,包括推開其中一人,亦可站在兩人中間,更可以只用口頭叫停;害怕警察也可以有很多原因,不能一概而論(見上訴人書面陳詞第 2 段)。 13.黃大律師不單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評估案情時未能消除案中疑點,更甚的是,醫療報告與證人描述的襲擊傷勢並不吻合。他指出(見上訴人書面陳詞第 4 段):
14.就上訴方所提出的問題,答辯方在書面陳詞有逐點作了回應。 15.黃大律師認為醫療檢驗報告跟證人的證供明顯不吻合,構成案中疑點。撰寫報告的醫生並沒有上庭作供,他的診斷是“Head injury with loss of consciousness”。醫生也列出檢驗的結果:有酒氣、左額有腫痛、鼻的部份有痛。裁判官說:為何醫療報告沒有提及PW1的腹部和大腿?醫生有沒有大意寫漏?他就不得而知,但這點對判案完全沒有關係,因為報告陳述的已支持「身體傷害」(見裁斷陳述書第 6 段)。 16.很明顯,裁判官的這個分析是基於他已經接納PW1的證供而作出。PW1是傷者,也是本案最主要的證人。裁判官在見過及聽過他的證供後,認為他是可信可靠的證人,這是裁判官以陪審員身分所作的決定。客觀來說,裁判官對醫療報告的看法也不能說是有錯,PW1實在也是有被襲而受傷。 17.至於上訴方提出上訴人是“勸交”及控方證人之間的描述有分歧的理據方面,本席認為都難以成立。上訴人當時是在“勸交”或是襲擊,裁判官已就有關證供作整體考慮,他也恰當地運用常理去評估了上訴人的說法和意義,他的結論不能說是武斷。再者,案發時情況比較亂,PW1及PW2的描述,基於他們所在的不同位置及觀察角度,在細節上出現差異並不出奇。正如答辯方指出,表面看來有出入的地方其實也不是案情重點,最主要的是裁判官接受了PW1的證言,而他也確是受了傷。 18.就算以重審的角度去審視案情,本席看不出案情有任何的「潛在的不可能性」,本席難以推翻裁判官在證人可信可靠性方面的裁決。 19.黃大律師已很專業地把對上訴人有利的所有情況提出,但在小心考慮後,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事實裁決上有出錯的地方。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因此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張主文陳樹容律師行轉聘黃振榮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