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鎰鴻
|
DCCC11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109 號 ------------------
----------------------
判刑理由書 1.被告在2009年1月21日,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他在2008年9月28日,管有27.15克粉末內含22.88克氯胺酮。 2.本案的案情是,警察在2008年9月28日凌晨三時許,在被告的居所(即葵涌石梨邨石慶樓)的地下截停被告,在他的褲袋內搜出兩袋氯胺酮粉末,共重27.15克,內含氯胺酮22.88克。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服食氯胺酮來治胃痛,在他身上搜到的毒品,是他在當天凌晨較早時向別人以1,400元買回來自用的。 3.被告二十五歲多,在2002年至2008年共有五次被定罪的紀錄。2002年5月,被告因藏有危險藥物,被法庭判社會服務令。三年後,即2005年5月,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判感化,但違反感化令,就第一次被法庭送進戒毒所。兩年後,即2007年5月,被告犯上自稱黑社會會員的罪行,再被法庭送進戒毒所。2008年10月4日,被告在荃灣法院因一宗毒品案件,被法庭判入獄共12個月,案件編號為TW 508/08。控方為澄清該案第一項控罪的性質,以便法庭了解被告服刑的情況,就呈上該案的文件。TW 508/08的文件顯示,被告在2008年2月18日,於居所內管有一些沾有氯胺酮的器具及二百多克的粉末,他以為該等粉末是氯胺酮,打算用來販賣。被告最後在2008年12月4日,於荃灣裁判法院認罪。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獄12個月,其餘兩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各被判監6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在2008年12月4日,共被判監12個月。 4.本案發生的日期為2008年9月28日,即被告在荃灣案件中獲得擔保候審時犯上的。 5.在本案中,被告管有數量不少的氯胺酮,純度達22.88克。2009年1月21日,被告認罪時已就TW 508/08一案服刑,由於被告在當時已經須服刑超過9個月,根據法例,即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本席可將被告直接判監,而毋須拿取戒毒所報告。不過本席認為拿取戒毒所報告,可令法庭了解被告的背景及吸毒的問題多些,所以就下令拿取戒毒所報告作為背景報告,本席當時已向被告明言,判監是無可避免的。懲教署為被告撰寫一份詳盡的戒毒所報告,該報告說出被告的背景。醫官認為被告現在不算是癮君子,毋須住進戒毒所,被告亦表示不想被判入戒毒所。 6.辯方律師求情說被告已經立心改過,在本案中第一時間認罪及和警方合作。被告現在獄中進修,打算出獄後重新做人。 7.被告現在二十五歲多,仍算年青,不過多年來屢犯不改。2002年犯上管有危險藥物罪,獲法庭給予機會,判社會服務令,但他沒有改好過來。2004年,他犯上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不過他後來破壞感化令。於2005年5月,被法庭首次送進戒毒所。兩年後,被告再犯上和三合會有關的罪行,被驗出仍有毒癮,再度被送進戒毒所。被告在2007年10月離開戒毒所,需接受一年監管。在監管期間,他在2008年2月犯上TW 508/08一案,並於該案的擔保候審期間,即七個月後,在2008年9月28日犯上本案。被告今次雖然只被控管有危險藥物,但氯胺酮的份量不少,純度達22.88克。氯胺酮的毒性不下於海洛英,被告並不是第一次犯上和毒品有關的罪行。本席認為,未計潛藏散發風險(latent risk of distribution)的因素,本案的判刑起點已為24個月監禁。 8.氯胺酮近年成為十分流行的毒品,廣為青少年吸毒者使用,毒性也深,上訴庭於2008年中,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可見法庭對氯胺酮現有十分嚴厲的看法,就算管有,也應被嚴厲處理。被告自稱管有22.88克氯胺酮自用,但他近年有販運氯胺酮的案底。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被告甚有可能將管有的22.88克氯胺酮與人分享,即在本案中存在的潛藏散發風險極大。本席認為就此因素,判刑應提高百分之五十,因此被告管有22.88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就由24個月監禁變成36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在本案中,被告管有危險藥物一罪,被判監24個月。 9.被告在2008年12月4日,在荃灣法院就TW 508/08一案被判監12個月,他在2008年2月犯上該案,自己不認罪,案件後來幾經轉折,被告在2008年12月於荃灣裁判法院認罪,但他在擔保候審期間於2008年9月底犯上本案。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將兩案的刑期,作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兩案的刑期若分期執行,總長度也不過3年。本席認為在被告犯上本案以及對上荃灣一案的情況來看,這合共3年的服刑並不過長,因此本席下令,本案的兩年監禁刑期,要和荃灣TW 508/08一案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