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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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0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8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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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與受害人自1994年開始成為鄰居,但雙方並沒有傾談及聯絡。自2003年開始,兩人更因各種不同事件,發生過不少大大小小的爭執。 3.雖然受害人一家於2004年已遷離其在芙蓉山的木屋,但他隔天便返回舊居,照顧遺留下的狗隻。 4.事發當天,即2008年8月12日晚上,當受害人返回舊居,正在居所內洗澡時,被告人手持菜刀,抵達受害人的屋前。 5.有見及此,受害人亦匆忙換上衣服,手持鐵錘,前往屋外查究。 6.被告人在屋外,指斥受害人在兩天前,殺害他所飼養的其中一隻狗隻,雙方為此又再發生口角。 7.爭吵過程中,被告人揮動手上的菜刀,斬向受害人面部、頭部及手部。受害人受傷後,衝離居所,向鄰居求助。 8.及後警員到達,將被告人拘捕。 9.受害人隨後被送去醫院接受診治,他的傷勢在案情撮要第10段已詳盡交代,本席不打算重覆。另外,呈堂的照片亦顯示他經治理後的傷勢。 10.受害人在醫院留醫共八日。 11.被告人現年55歲,沒有任何職業。在父母過身後,基本上他倚賴兄長、姐姐的幫助以度日。律師指出被告人性格內向,呈堂的照片亦顯示,他的居所陳設異常簡陋,屋內更充斥著他撿拾回來的電器及雜物等,衛生環境極差。 12.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刑事紀錄,但不牽涉任何暴力。 13.被告人亦有看精神科醫生紀錄,但最新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基本上沒有任何精神問題。他亦向醫生講及在犯案時及之前,並沒有受精神困擾或受精神影響。被告人的律師亦向法庭陳述,認為沒有需要索取精神報告。 14.即使受害人確曾對被告人的狗隻作出傷害,本席需要強調「即使」,恰當的做法是報警求助。被告人絕不應私下訴諸暴力,更不應使用可致命的武器。假若被告人當時在盛怒之下,一時錯手,此宗就不是有意圖傷人的控罪,此宗就是一宗謀殺案件。動輒這樣使用武力,武器是社會大眾不容許的事。 15.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人作出這一非法舉動,是因為受到對方挑釁而作出。本席充其量只可接受部分陳述,原因在於被告聲稱他的狗隻遭到殺害的事件,已是事發前兩天的事。 16.從案情上看到,被告人當天一心等候受害人抵達舊居後,才攜帶武器前往與受害人理論。 17.至於接受本案存有部分挑釁的原因,是在於被告人本身獨特的精神健康及他的行為、性格。 18.非法傷人控罪,沒有任何量刑指引,每宗案件視乎案情而定。 19.此案並不涉及任何黑社會尋仇,亦沒有任何令案情更嚴重的因素存在。 20.在此案中,被告人手持利刀,在受害人家前挑起事件爭端,在一定程度上,此案涉及計劃及預謀。他亦使用一張可致命的菜刀襲擊受害人面部、頭部。這些部分,我們都知道這是身體最重要的部分。 21.受害人的傷勢,無論根據醫生報告或相片顯示,都顯示他頭部所受的傷勢最為嚴重。顯而易見,被告人當日意欲令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22.本席亦有機會參與閱被告人,他姐姐,及姐姐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在考慮過所有的情況,再加上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求情後,本席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3年即時監禁。 23.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因此,刑期亦下調至兩年。 24.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你所承認的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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