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澤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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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3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8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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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第三、五、六、八及十,五項控罪,他否認其餘的第一、二、四、七及九,五項控罪。控方申請將被告不承認的五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辯方亦同意此做法。 2.第三項控罪是管理賣淫場所。指被告於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13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的光榮大廈二樓,管理該處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第五、六、八及十,四項控罪都為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非法入境者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每條控罪涉及一位非法入境者,分別為中國女子張靜、游義婷、李雪及趙靜,四項控罪案發日期都為2008年6月13日。 3.案情如下:位於九龍旺角砵蘭街光榮大廈二樓的新泗海指壓是一賣淫場所。警方於2007年9月13日及2008年6月13日,分別針對新泗海進行掃黃行動,派出臥底探員喬裝為顧客到新泗海。2007年9月13日,一臥底探員PW1到新泗海,由被告接待,被告帶PW1到毗鄰單位,另一男子就向PW1查問個人資料,問他是否第一次來光顧,那男子懷疑PW1,就對PW1說沒有女子可為他提供服務。同日稍後時間,另一臥底探員PW2亦到達新泗海,一男子接待PW2,帶他到同一層樓的一間房,被告入來向PW2查問個人資料及光顧的經驗,然後被告向PW2說,性工作者的服務收費為360元。他稍後帶PW2到另一房間,由另一男子作查問,那男子最後為PW2安排一性工作者,性工作者就帶PW2到大廈另一層樓的一單位,打算為PW2提供性服務。警方在該次行動也找到一名顧客,他確認被告當天為他介紹性服務的收費,並向他收錢及安排性工作者,性工作者就帶該顧客到别處提供性服務。 4.大約九個月後,即2008年6月13日,警方又派一臥底探員PW4到新泗海。被告接待PW4,帶他到毗鄰單位的一間房內,問他背境及是否第一次來光顧,PW4說出暗號,被告才為他安排一名性工作者來,收費為360元,該性工作者是一17歲的中國女子張靜(即控罪五所列的非法入境者)。張靜帶PW4到大廈另一單位,以便提供性服務。同日稍後時間,兩名臥底探員PW5及PW6亦到達新泗海,被告向他們查問,被告以為該兩名臥底探員真是顧客,便說在新泗海工作的性工作者均為非法入境者,每人收費為360元。被告隨後為PW5及PW6安排兩名性工作者為他們服務,其中一人是中國女子趙靜,她18歲(是控罪十所列的非法入境者)。兩名性工作者帶PW5及PW6往同一大廈內不同樓層的房間,以便提供性服務。警方在當日拘捕涉案各人,他們在新泗海內找到其他性工作者,包括游義婷,17歲(即控罪六所列的非法入境者)及李雪,17歲(即控罪八所列的非法入境者)。被告向警方承認他自2007年9月就在新泗海工作,日薪300元。他知道新泗海是賣淫場所,他負責招呼客人及安排性工作者給客人,客人每次要付360元的費用。 5.被告今年57歲,1988年至2005年期間共有三次定罪紀錄,1988年所犯的和無牌按摩場所有關,2000年則靠別人賣淫維生,2005年的犯罪則和管有或發布淫褻不雅物品有關。辯方律師說被告於1969年在國內大學畢業,1979年來港,1983年被告回國內經營工廠,但數年後倒閉,被告就替人工作。被告1988年才首次犯事,2005年入獄後,被告離開監獄便替人打工,他回到國內的工廠工作,但工廠其後倒閉,被告失業,被告一直找工作都不成功。被告近年再婚,他有一太太及一兩歲的兒子於國內,靠他供養。被告在2007年9月就在新泗海工作,擔當小角色,日薪300元。律師說,那些年青的性工作者,都是新泗海的管理層安排來港工作,律師叫法庭考慮將刑期同期執行。 6.控方提及幾個案例,即HCMA 593/88、CAAC 285/82、CAAR 18/85及CAAR 2/03,辯方同意這些案例列出正確的法律原則,不過雙方都同意,本案的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及的幾宗案例,說明有關本案的罪行之判刑,應視案情而定。本案的案情顯示,新泗海是一經營了至少九個月的賣淫場所,該場所自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6月13日都有經營。新泗海有其制度,客人需接受查問,更有暗號的設立,職員放心才會為客人安排性工作者,並由性工作者帶往同一大廈的不同單位進行服務。2008年6月13日為新泗海工作的至少有四名性工作者,都是非法入境者,年齡在17、18歲之間。 7.色情場所活動現在仍是禁之不絕,部分場所更提供工作機會給非法入境人士或持雙程證來港的人,被告曾對臥底探員說在新泗海工作的都是非法入境者。警方在2008年6月13日找到的四名非法入境者只有17或18歲,他們雖不算未成年少女,但仍是年青,易受人擺佈,來港賣淫。被告工作的場所,就接納這些年青女子非法來港,進行不道德的性服務工作。被告雖為生活所逼,要養妻活兒,他過往所犯的雖和色情事件有關,但都屬較輕微的一類,不過被告今次連續九個月在新泗海工作,他雖然只是擔當小角色,負責介紹及安排性工作者為客人服務,不過沒有被告這類員工協助往往難以捕獲的幕後人士,色情場所也難以經營下去,所以被告縱是小角色,也得接受相當的監禁懲罰。 8.本席認為第三項控罪,管理賣淫場所的判刑起點在此案應為18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第三項控罪的判刑為12個月監禁。第五、六、八、十,四項控罪各涉及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一名非法入境者留港。這些非法入境者的年齡只為17或18歲,本席認為這幾項控罪的案情也算嚴重,各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被告認罪,都可獲得三分一寬減,這四項控罪(即第五、六、八及十控罪)被告各被判監8個月。這些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非法入境者留港的罪行,在本案雖和新泗海的賣淫活動有關,但兩類罪行的法律重點不同,這些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非法入境者留港的罪行的重點是被告為這些非法入境者提供工作及留港的機會,是否賣淫並非控罪重點,因此本席認為,兩類罪行的刑期不應同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本席就下令第五、六、八、十的四項8個月監禁都同期執行,但須和第三項控罪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9.就著本案,被告合共須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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