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強
|
DCCC 105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057號 ------------------------ 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黃國強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3月5日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案毒品共重22.38克海洛英鹽酸鹽。 2.於2008年9月25日晚約7時半,警員在新填地街朗豪坊酒店附近巡邏,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和搜身,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搜獲涉案毒品。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毒品是用$10,500向「阿海」買來的。 3.被告人現年50歲,已婚,有10次犯罪記錄,於1998年因同類罪行判監3年4個月。被告人中學程度,犯案時已失業,以前是小販,現有毒癮。他的妻女在內地生活,被告人是經濟支柱。被告人指毒品是他替朋友買的,大部份是提供給朋友吸食的,而約4份之1是他自己吸食的,希望法庭考慮。 4.控方就此沒有任何反證的證據,所以態度中立。 5.本席接受涉案毒品中大約5.5克是被告人自用的,其餘則是販運用途。 6.就自用的部份,本席在判刑時已考慮案例HKSAR v Mok Cho Tik CACC 165/200 和HKSAR v Wong Suet-hau CACC 366/20,上訴庭在這些案例確定管有危險藥物的一般量刑起點應為12至18個月。 7.就販運的部份,本席已考慮有關案例,扣除自用的部份,應有16.88克是販運用途的,量刑起點應為5至8年。 8.販運海洛英是嚴重罪行,判監是必然的。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9.本席考慮過所有情況和判刑指引,現宣判如下:
[1]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