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雪琛 訴 Zurich Insurance Co

Case No.HCSA 28/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57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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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申請人) 
黎雪琛
LAI SUET SUM
 
   
被告人 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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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3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申請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57863/2007 號案件的申索人黎雪琛女士。黎女士報稱,在2007 年5 月12 日往澳門參加朋友的婚紗試身日時,不慎把手提袋遺留在的士。於是,她向保險公司(即被告人)提出申請,要求保險公司作出賠償。

2.2008 年6 月5 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周紹和審裁官判定申索人黎女士可得到部分賠償。而本上訴許可申請只涉及一對價值6,280 元的金手鈪。

3.被告人所指派的保險調查員華證行,發信要求申索人黎女士提供以下有關資料,以證明她的損失:

「(1) 安排申索人母親[及其他人(他們與本上訴無關)]和華證行調查員電話交談;

(2)   交出有關申索人在2007年1月16日用6,280元購買一對金手鈪的EPS紀錄;

(3)     ……

(i)    ……

(ii) 證實申索人已把母親代付購買另外一對金手鈪的6,880元交還母親的證明……」

4.黎女士指被告人要求她提供的上述資料,不是涉及第三者的行爲,便是涉及她本人的私隱,因此她拒絕提供。

5.周審裁官判定,在雙方的保單上確有條款訂明,在申索人向被告人提供其合理地要求提供的資料後,被告人才須處理申索人的賠償申請,而華證行要求申索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全屬合理。由於申索人未能向被告人提供有關資料,被告人因而無須處理申索人的賠償申請。有關申索亦因此被撤銷。

6.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黎女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指該項裁斷/命令在法律論點上犯錯,因爲審裁官「沒有理會本人口供方面[論]點所提供資料」。

7.2008 年8 月13 日第一次聆訊時,為了讓上訴申請人澄清其上訴理據,以及編製上訴文件冊,本庭把聆訊押後,並另訂聆訊日期。其後上訴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案件因此押後至2009 年1 月13 日再次聆訊。但是,縱然經過數月,上訴申請人仍然沒有把上訴文件冊存檔,也沒有澄清其法律理據。申索人指稱,文件冊已交予法律援助署,並已在有關的法律援助上訴程序中存檔。本庭給予申索人時間,命其盡快把文件冊交予本庭審閲,使本庭可明白申索人的法律論點。可是,直到今天,申索人依然沒有把文件冊交付本庭。

8.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所據理由其一只可牽涉法律問題。本席認爲,周審裁官的裁決完全合情合理,或最低限度,其裁決並不涉及任何可爭論的法律論點。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上訴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而訟費方面,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