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htikhatun 訴 岑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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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1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08年第10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08年第1111及126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2月5日 裁判日期:2009年2月5日 判 案 書 1.今天的聆訊,是關於被告人岑啟源先生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岑先 生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他針對申索人(即岑先生前印尼籍家庭傭工)就僱傭合約在兩方面上的追討。一方面,岑先生認爲該印傭在2008 年6 月 22 日 離職時,應該給他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他認爲該印傭應該就他家中的損失——比如涉案的單車——作出賠償。 2.岑先生所提出的其中一個主要上訴理由,指仲裁官告訴他,在仲裁處他無權對當時在場的警員發出證人傳票。岑先生指該名警員當時在場見證該印傭在有關辭職文件(即證物 A)上簽署。 3.雙方的爭議,在於該印傭說她當時在一張白紙上簽署,而岑太太則說印傭是在已寫上内容的辭職信上簽署的。從仲裁官的判決可見,他主要接納岑太太的説法,而他的判決是基於他如何詮釋該辭職信的内容的。該辭職信内容很簡單,寫著 “I quit the job now from 22/06/2008 without compensation”。問題在於應如何詮釋“without compensation”這語。仲裁官認爲雙方均無須給予對方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而由於印傭無須支付代通知金,警員出庭作證對該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警員只能就當時發生的事情作證,不能就如何詮釋 “without compensation”作證。“without compensation”應如何詮釋,是由仲裁官決定的。 4.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此等上訴許可申請,其上訴所據理由其一必須牽涉法律問題,而此一規定,在岑先生所填寫的表格 13上,亦已開宗明義地説明 。本席認爲 ,仲裁官的詮釋不涉及任何可爭論的法律論點,而仲裁官的其他判決,比如他沒有應岑先生的申請而判定印傭須賠償損失,全是關乎事實上的裁決,因此,根據法例,岑先生不可以就該等判決提出上訴。 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不批准岑先生的申請。由於他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