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王醒發的事宜
|
HCB 612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 2008 年第 6122 號 ---------------------- 有關王醒發(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偉化工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9 年 3 月 5 日 判案書日期:2009 年 3 月 5 日 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偉化工有限公司Chung Wai Chemical Limited (“中偉”) 提出,要求頒令王醒發先生破產。中偉宣稱,王先生在2008年2月16日,簽署了一份擔保書,擔保全澤公司Huge World Company (“全澤”) 欠下中偉的貨款。 2.中偉在2008年5月7日,對王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款項的總額,為HK$752,592.23,由以下幾項組成:
3.王先生對金額的組成,沒有爭議。 4.由於中偉未能把償債書面交王先生,在2008年5月26 日,在一份香港的中文報章刊登了償債書。 5.其後在2008年7月24日,中偉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王先生破產。2008年8月27日,中偉取得命令,獲准以替代方式送達破產呈請書。 6.就償債書和呈請書的送達,王先生都沒有爭議。 7.本案主要的爭議,就是王先生應否對擔保書負上法律責任。王先生聲稱,他是受到中偉的恐嚇被迫簽下該文件,再者他不懂得文件的內容,因為擔保書是英文書寫,他以為簽署的文件,只是確認收貨單。 8.雙方都就此提交了誓章,各有一名證人,是王先生和中偉的總經理張慧文女士。 9.由於爭議的範圍狹窄,本席認為適宜准許就誓章盤問,更為有助解決事實的爭議。 10.本席先交待無爭議的事實背景。 11.中偉的大股東和董事,是蘇偉人先生,他是張女士的丈夫,公司另一名股東和董事,是蘇賦駿先生,蘇賦駿是蘇偉人的父親。蘇賦駿和王先生,在八十年代認識。 12.全澤的註冊東主,是莫娉瑩女士。在2004年香港塑膠原料商會的紀念會刊,有一份會員名單,其中有王先生,他被稱為全澤的負責人和聯絡人。在這之前,王先生和莫女士,是一間名為全澤實業有限公司Huge World Industries Limited的股東和董事,有限公司已在2003年結束,與中偉並無交易。 13.中偉和全澤的商業關係,始於2003年8月,直至2008年1月。五年間,全澤總共向中偉訂貨54次,除了最後三張訂單外,所有的訂單都在發票的30天內付清貨款。 14.在過去五年的交易,全澤是由王先生代表,與中偉洽談付款條件及索取報價。 15.簽署擔保書的經過,雙方有不同的說法。 16.張女士的供詞是,由於全澤沒有支付最後三張訂單的貨款,蘇偉人便親自處理這事,致電王先生。2008年2月16日,張女士和蘇偉人、蘇賦駿午膳,蘇偉人接到王先生的電話,要求當日下午(當天是星期六)到中偉辦公室面談。於是他們三人便返回辦公室,與王先生見面。王先生告訴他們,他有一名客戶,拖欠他HK$2,000,000,因此要求蘇偉人在還款時間給予他一點寬限,而在這段時間中,他提議向中偉簽署個人擔保,表示他有誠意還款給中偉,他接著出示身份證,作起草擔保書之用。蘇偉人同意這安排,跟著張女士便準備擔保書。她採用了律師以前為中偉準備的擔保書格式,在電腦打上擔保人、欠款人和其他有關的資料。 17.在簽署前,王先生詢問有沒有中文譯本,張女士告訴他,律師只草擬了英文版本,提議如果他有需要,可致電他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王先生嘗試撥幾個電話號碼,但未有和律師聯絡上。他聽過張女士解釋擔保書的內容後,便簽署了文件。張女士給他一份已簽署的副本保存。最後,他們三人和王先生,一起離開辦公室。 18.之後,中偉暫緩向全澤作出法律行動,不過每星期致電王先生一次,向他詢問還款的進展。蘇偉人最後跟他聯絡,是2008年3 月23日,之後便無法聯絡他。 19.王先生的誓章說,2008年2月16日,不是他要求見面,而是蘇賦駿打電話給他,要求他到中偉辦公室,想向他了解他老闆 (即是莫女士) 可以幾時付款,當時是下午五、六時。他把事情告訴莫女士,她問他可否幫忙,替她告訴中偉,因為過年工廠未開工,要求中偉延遲收款,他答應幫忙,於是在當日到中偉辦公室。在辦公室蘇偉人對他說,早已查出全澤的商業登記,東主是莫女士,問他公司如何還款。當時他有向蘇偉人提及難收數,蘇就拿出幾份文件,和要他的身份證給他們影印。最先他看見是中偉已送貨的發票,全澤亦已簽收貨品,他認為只是確認全澤已收了對方的貨,所以就拿出身份證給他們影印。沒想到其中有一份全英文文件,他說不懂英文,要求中文譯本,對方承諾過兩天會給他。言談間有人說:「唔簽名,不准走」。當時他已非常驚慌,恐怕有人對他人身作出威脅,只想盡快離開,腦海一片混亂,總之很害怕,在極度不願意下被迫簽下該份英文文件,簽了就和張女士等三人一起離開,事後一直未有收到中偉的中文譯本。 20.王先生今天作供說,簽署擔保書還有一個原因。當蘇偉人對他說,不簽文件就不准離開後,蘇賦駿就對他說,他相信全澤才放數給公司,王先生也應該相信他,他只不過要求王先生幫忙,追討全澤的欠款,王先生是「冇事嘅」。跟著,王先生和蘇賦駿傾談了半小時,有部份是閒談,由於他相信蘇賦駿,所以就簽了文件。 21.王先生指稱,是蘇偉人等三人商量設計一個陷阱給他,用卑劣手段騙他簽署文件。張女士沒有向他解釋文件內容,他也沒有嘗試致電他的律師。 22.2008年3月16日,他收到蘇偉人的恐嚇電話,非常害怕,於是不願再接中偉來電。2008年4月12日他往警署報警,告蘇偉人致電恐嚇他。 23.蘇偉人其後與警方會面錄取口供,之後警方沒有採取行動。 24.王先生的證供,最令人費解的,是他以為簽署的文件,只是確認收貨單。他是一名有經驗的生意人,在行內有20年經驗,不會不知道,收貨單應該在收貨現場簽收,沒有需要再次要他在收貨單上簽名。再者,即使再次簽署確認收貨單,也毋需出示他的身份證,只要拿出公司的印章即可。況且擔保書正本的顏色是米黃色,收貨單是白色,他沒有理由誤會擔保書是收貨單。他說沒有留意擔保書的紙張是米黃色,是不足信的。 25.擔保書在2008年2月16日簽署,王先生假如真的被迫簽下一份內容不明的文件,理應尋求法律意見,或報警求助,就像他在2008年4月12日,往警署報稱蘇偉人恐嚇一樣。王先生從來沒有就迫簽文件一事,採取任何行動,或提出任何抗議。 26.王先生的證供,並不可信。他提出脅迫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沒有事實基礎。 27.在法律上,以脅迫為免責理由,是非一般商業上的壓力,如果辯護理由成立,是需要證明威迫令對方意志屈服,同意達成合約。由於這是強制扭曲對方的意願,法律視同意的行為無效。在審視立約雙方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脅迫,法庭會考慮幾個問題,例如:宣稱受壓的一方有沒有抗議;在強制達成合約之時,他有沒有其他可行的法律補救;他有沒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在簽署合約後,他有沒有採取行動,去廢止合約。上述的問題,都有助於決定達成合約的行為,是否自願的(參看Pao On v Lau Yiu Long [1979] 3 ALL ER 65,第78頁e至h行)。 28.如前所述,王先生從未提出抗議,也沒有尋求法律意見,或採取任何行動,去廢止他聲稱被迫簽下的文件。 29.本席不認為他可以用脅迫為免責理由,裁定就中偉追討的債項,他沒有任何實質的爭議。由於他沒有償還這債項,本席必須頒令他破產,中偉的訟費,將從破產人的產業支付。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轉聘麥慶歡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鄭子良律師代表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