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顯國

Case No.HCMA 89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9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9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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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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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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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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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控罪,即他於2008年9月3 日在香港落馬洲管制站,在依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條文向署長提交所需的一份文件時,提供在要項上屬於虛假或誤導的資料,即他在一份出口載貨清單上,聲稱出口貨物共113袋針織初半成品及針織長褲半成品的出口通知書(紡織品)為編號EB0184435、EB0184436、EB0184437和EB0184438。

2.上訴人是一位貨車司機,案發當日,海關關員檢查他的車輛時發現車上的貨物無論在品種及數量上均與他所申報的不同,貨物的實際價值超過港幣$1,300,000。上訴人過往品格良好,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任職中港司機有12年,月入大約港幣$10,000,是次可賺取運費為港幣$4,000。

3.裁判法官考慮該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後,以該法院一般會以貨價的15%-20% 作為罰款的基準,最後以15.35%的貨價作為本案控罪的刑罰,判罰上訴人港幣$200,000。上訴人不服該刑罰,提出上訴。

4.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的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指罰款明顯過重。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亦公正地指經調查後,過往的罰款如就貨價的15%-20%,一般是適用於干犯該罪行的商業公司或機構。本席感激陳大律師將2006-08年間,負責運貨的司機的罰款資料呈堂,本席參閱後得知裁判法院的罰款金額由$5,000至$25,000不等,分別很大,視乎案件的案情及司機是否初犯者來決定。

5.以本案為例,上訴人是任職司機12年以來,第一次觸犯法例,在該情況下,本席同意雙方大律師的意見指本案罰款明顯過重。

6.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原本的罰款被撤銷。考慮到本案的事實、貨物總值及過往裁判法院同類案件所判的罰款,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罰款應為$9,000左右,因上訴人認罪,可以減$3,000,本席判處上訴人罰款$6,000。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大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禤氏律師行轉聘吳政煌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