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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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12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 案件2007年第12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08年9月17-18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0月8日 ---------------------- 裁決 ---------------------- 1.在法庭面前有兩個申請,第一個申請為雙方就一名兒子的管養權的申請;第二個申請涉及申請人要求答辯人為兒子提供每月6,000元贍養費的申請。 背景事實 2.案中的與訟雙方在2005年11月認識,之後從2006年1月開始同居,2006年8月22日育有案中所涉及的一名兒子,至2007年2月,雙方開始分居。在2007年7月19日,申請人(母親)方面提出傳票,要求獲得兒子的管養權,以及要求答辯人為兒子提供每月6,000元的贍養費金額。 申請人案情 3.申請人現時任職文員。兒子出生以後一直與她一起生活,她與兒子及姐姐同住在西貢一個租住單位內。在工作期間,兒子交由她的母親(後稱外婆)照顧。外婆為全職家庭主婦,在早上會到申請人家中照顧兒子,直至下午4時多,外婆便帶同兒子返回外婆居所,相距只約10至15分鐘的步行距離,外婆預備晚飯,申請人在下班後到外婆家中用膳,之後再帶同兒子返回自己寓所。 4.申請人承認偶爾外婆可能在晚上出外看大戲,通常在下午6時將兒子交予申請人姐姐暫時照顧,待申請人7時下班回來自己照顧。而申請人指稱此一情況只是三數個月才出現一次。 5.如管養權給她,申請人仍然沿用這一安排,而申請人的工餘時間亦全部參與兒子照顧,她坦承以往有打麻雀的習慣,但指稱在兒子出生以後,除了兒子跟隨答辯人的日子外,她並沒再打麻雀。而她與同事甚至朋友的聚會,亦盡量帶同兒子一起出席,但並不會夜歸,亦否認仍然有賭博嗜好。 6.她現時已替兒子報讀了區內一個學前班,但暫時仍未落實學位,有待通知。 7.她亦坦白承認姐姐及弟弟亦有吸煙習慣,但指稱如果她們在家中抽煙,亦只局限在廚房及廁所的地方。而從來答辯人要求探視,她亦會配合,亦承認過往較少帶兒子出外與答辯人見面,她解釋因為兒子年紀尚幼,而答辯人家中衛生環境差,並不放心兒子到答辯人住處,由答辯人照顧,所以一直以來,答辯人也是返回申請人家中作探視,在這情況下,申請人自己會外出,以免騷擾到探視,但必定安排外婆在探視過程中陪同。 8.申請人指稱答辯人的照顧能力並不適合獲得管養權,她舉出事例,包括答辯人目睹兒子玩電掣亦不阻止,又讓兒子推跌奶粉權,而在兒子十個月大時,讓兒子吃十粒荔枝,以致兒子肚痛,亦讓兒子進食粟米,由於難消化兒子排出整粒粟米,而在探視回來,亦往往發現兒子的衣物特別骯髒,甚至有食物漬。 9.申請人同意答辯人與前妻另外育有一名較年長兒子(後稱長子),但申請人指稱,答辯人就長子的照顧經驗,其實只是從長子幾歲時才帶回家照顧,而且有褓母從旁協助,而答辯人現時太太患有抑鬱症,而且已經懷孕,將會有一個初生兒,所以答辯人及太太根本不能再兼顧照顧兒子。所以申請人要求將管養權頒給她本人。 10.贍養費方面,申請人指稱她現時任職文員,收入每月7,500元,而她名下物業所收取租金收入每月為5,600,再加上答辯人現時每月付3,000元贍養費供養兒子。申請人開列個人開支(包括按揭供款)達13,500元,而兒子方面個人開支為8,110元,每月入不敷支,依靠約七十萬的積蓄維生。 11.所以答辯人現時所付3,000元數額,根本不足以應付兒子生活費,故要求答辯人支付每月6,000元贍養費給兒子。 答辯人案情 12.答辯人現時任職地產公司客戶經理,每月入息萬多至兩萬元。另外,亦擁有一個物業收取租金每月11,500元,但有關物業按揭供款達11,755元。他在2008年6月27日已經再婚,現時太太任職警隊,每月入息23,000元。他指稱太太已經有孕,將會在2008年12月生產,所以答辯人打算短期內辭職,全力照顧家人,包括本案所涉及兒子,而他的太太仍會繼續工作,而他亦有約七十萬積蓄可以維持生計。 13.答辯人開列自己的生活開支,每月差不多24,000元。所以他認為自己沒有能力再負擔每月6,000元的贍養費給兒子,而只可繼續支付每月3,000元。 14.管養權方面,答辯人聲稱自己做人有清晰目標,學歷高,無不良嗜好,可以給予兒子適當培訓,而他與前妻所育有的兒子(長子),從兩歲至六、七歲期間完全由他本人管教,而現時長子的發展非常良好。他亦承認曾經在長子11歲時施以體罰,但解釋因為當時一時盛氣之下而作出此行為,亦承認曾經被控虐兒,但最終控罪被撤銷。而現時太太非常有愛心,與案中兒子關係非常好,太太表示願意共同照顧兒子。 15.他承認太太患有抑鬱病,需要定期覆診,而他與太太之間亦因新婚,有磨擦而需要社工調停,但解釋只因太太懷孕期間停服抗抑鬱藥而引致。 16.而儘管太太即將生產,而要照顧一個初生兒,但答辯人不同意這樣會令他分心,而未能夠恰當地照顧案中兒子。他亦質疑申請人方面的照顧能力,指稱申請人家居環境狹窄,而且申請人經常出外打麻雀及賭錢,與兒子相處時間非常少,只將兒子交由外婆照顧,甚至帶同兒子出外至凌晨時分,而兒子在外婆照顧之下完全缺乏運動,所以兒子趨向癡肥。 17.至於申請人的姐姐及弟弟也是吸煙人士,甚至會在電視觀看賭博賠率,他認為這會對兒子有不利影響。 18.而他亦在探視時,發現兒子身體很多處不清潔,所以指稱申請人完全沒有責任心,甚至約了接送兒子亦會遲到,或者答應後卻失信。 19.而答辯人亦指本案儘管有社工曾經介入作過調查,但認為社工並沒有詳細了解個案,而申請人亦在社工面前裝模作樣。 20.就被質疑他的照顧失誤情況,他解釋當時讓兒子食用粟米,其實兒子已經十四個月大,他沒有想過食物不適合兒子,只覺得應該讓兒子嘗試不同食物,再者,當時只吃了十多粒粟米。而餵食兒子荔枝肉或粟米,他也是將食物自己咀嚼後再餵飼兒子,亦沒有想過是否衛生的做法。 21.鑑於申請人的照顧狀況,以及答辯人自己的照顧能力,他認為應該將兒子的管養權頒給他本人。 社會福利署長備呈的報告 22.社署的社工曾經向法庭提交了兩個調查報告,他在調查過程中有機會見過申請人、答辯人、兒子、外婆、答辯人的太太以及有機會做過家訪。社工觀察所得,認為兒子與父親及母親雙方也相處親切,而申請人對兒子非常關愛,亦清楚兒子的飲食以及健康狀況,家居亦屬整潔,認為兒子得到適當照顧。同樣地,社工認為答辯人是一個非常關心兒子的父親,但兒子與申請人的關係較答辯人親切及開心,所以最終建議應該將管養權頒予申請人,而答辯人可以在每一個星期日獲得探視。 23.在答辯人盤問下,社工亦承認他曾在2008年8月24日目擊申請人到答辯人家中接走兒子的情況,但他不同意答辯人所指稱當時申請人有大吵大鬧的情形,社工表示當時交收順利,亦理解雙方事先同意提早完成探視,因為當日申請人要帶同兒子出席面試培訓班。 管養權的申請 24.管養令根據《未成年人監管條例》而作出,根據這條例第10條,法庭需要顧及未成年人的福利以及父母雙方的行為以及意願,而作出一個適當命令。而同一條例的第3條亦提及,法庭需要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一個首要考慮事項,而在考慮此一事項時,需要顧及未成年人的意願以及其他關鍵性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的調查報告。 25.本案所涉及的兒子年僅兩歲,實在難以表達他的意願,但從他與父母以及家人相處的情況,可以看到他與有關人士的關係。根據社工觀察,兒子與父母相處也融洽,但認為申請人較答辯人與兒子相處更親切及開心,從社工此一觀察可見兒子與申請人的關係更為親厚。而案中兒子只有兩歲,屬於一個稚齡子女,所以較年幼子女應該跟從母親生活的大原則不容忽視,因為較年幼子女更加需要母親的關愛。 26.照顧能力方面,社工觀察認為申請人的照顧是妥善的,本席亦接納此結論。答辯人曾經質疑申請人的照顧能力,但本席認為那些質疑均沒有充分證據支持。 27.有關他指控申請人嗜賭,社工完全未有發現此情況,答辯人曾經指稱,申請人在社工面前偽裝,但如果申請人所有時間也花在賭博上,根本沒有時間照顧兒子,實在難以明白她怎能與兒子建立一個如社工所目睹的親厚關係。而申請人作為成年人可以偽裝,以兒子只為兩歲,絕對不懂得在社工面前偽裝他的喜惡。從社工報告(文件冊第92頁第8段)可以看到,兒子不可能偽裝而瞞騙社工。 28.就答辯人指稱兒子偏向癡肥,他是以兒子的身高體重計算所得結論,但從文件冊第92頁社工報告第7段亦看到,社工曾經查看健康院的檢查紀錄,當中註明兒子的身高體重亦為正常。健康院的檢查屬專業評估,本席認為從這個檢查紀錄足證完全沒有答辯人所指稱兒子有癡肥的情況。 29.有關兒子不整潔的指控,在聆訊之前的文件資料中答辯人從來沒有提出過此一指控,直至審訊被盤問下才首次道出。本席認為如屬真實,實在難以明白為何他需要延至審訊時才提出?而如果兒子真的如答辯人口中所形容的不整潔情況,實在難以令人相信社工沒有察覺這情況,答辯人亦不可能沒向社工提出此指控。 30.答辯人曾經指稱社工的調查工作不詳盡,甚至在報告中有偏差。但本席並不接納此說法,答辯人只因社工在報告中有手文之誤而錯誤地匯報了一些資料而提出此指控,本席認為這並不等同社工的工作未詳盡,或有關報告有偏差。 31.就答辯人指稱申請人姐弟有吸煙及賭博情況,申請人解釋吸煙只限於廚房及廁所,這一點答辯人從來沒有爭議。以申請人現時與姐姐同住,由於家居環境所限,局限某一地方吸煙以免兒子受影響,本席認為已經是申請人可以的情況下可以做到的。而有關她的姐弟賭博方面,本席認為不能夠預期申請人的家人因著兒子而遷就,且姐弟與兒子相處時間不多,亦沒有任何證供顯示姐弟沉迷賭博,或者會讓兒子有機會長時間接觸博彩事宜,本席認為這並不影響本席對申請人的照顧能力的評估。 32.就答辯人的照顧能力方面,正如答辯人自己亦承認,對於兩歲之前幼兒的照顧缺乏經驗,從他讓兒子吃粟米以及荔枝,以及在咀嚼咬碎後餵食的行為亦可見他根本不完全懂得幼兒的消化能力或餵食衛生問題。而即使現時兒子已經兩歲,但答辯人並沒有獨力照顧幼兒的經驗,長子即使在兩歲以後接回家,但其實當時仍有他的前妻以及褓母協助,所以對於答辯人是否能夠獨力照顧一名兩歲幼兒,實在值得存疑。 33.再者,答辯人太太即將生產,答辯人及太太的專注力少不免需花在初生兒身上,答辯人以為初生兒只需餵食及睡覺兩件事,這亦因為他沒有經驗所致,一個成年人同時照顧兩名極需注意的幼兒實非易事,而答辯人因為經驗而少覷此一安排,本席認為答辯人在需要照顧初生兒的情況下,而同時需要照顧兒子,這並非兒子的最佳福利。 34.而答辯人亦曾提及,他的太太可以協助照顧,但答辯人自己亦坦承,太太在生育之後不會放棄工作,即太太只能在工餘時間協助,加上他的太太患有抑鬱症,答辯人與太太之間相處不無問題,再加上新生兒的出現,答辯人同時需要處理的問題實在極多,如果兒子亦交由答辯人照顧,對答辯人而言,可說是雪上加霜,能否完成照顧責任實在難以預料,將兒子由外婆一個人照顧以及申請人工餘參與的情況,轉為答辯人同時照顧兩名幼兒以及太太工餘協助,本席認為這並非恰當改變。 35.所以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後,以兒子的福利為大前提考慮,亦考慮到申請人與兒子的關係,現時兒子已經有一個妥善照顧,本席認為應該予以維持。而相對地,答辯人的照顧能力存在不明因素太多,所以本席頒令兒子的管養權頒予申請人。 36.探視方面,現時一個臨時探視命令,每一個星期日上午9時至晚上8時,以及在多於一天的公眾假期的其中一天亦有一個日間探視,時間不變。在現時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兒子仍屬年幼,在他未曾懂得自己交代自己的需要時,本席認為他是否能適應在答辯人家中度宿是一個未知數,所以本席認為現階段考慮留宿探視屬操之過急,現存的探視安排應繼續維持,在兒子較年長時才可再考慮有關留宿探視。所以法庭頒令現存的臨時探視權命令成為一個絕對命令。 贍養費要求 37.申請人開列兒子個人需要,每月達8,110元,本席認為這個數目過高。證供中顯示,有關兒子需要使用尿布這方面,其實已經不再存在,所以本席認為此一開支可以減去。 38.另外申請人開列了支付兒子保險費的開支,本席認為保險的開支並非合理生活必須,所以應予刪除。就兒子在玩具方面的消費,本席認為亦屬過高,每月150元已是恰當數目。所以本席認為在兒子的個人開支方面應可作出以上調整。 39.至於兒子在住屋及水、電、煤方面的攤分,本席亦接納申請人所指,因為現時與姐姐及兒子三人同住,所以有關住屋以及水、電、煤的開支應以三人均分計算,所以兒子的個人開支,加上住屋及水、電、煤方面的1,760元攤分,兒子的合理生活開支每月只為6,700元。 40.而申請人自己開列的個人開支方面,在住屋及水電等攤分方面應只計算1,760元。除此之外,本席認為其他也屬合理生活開支。所以本席認為申請人的個人生活開支只為6,760元,這還未計算按揭供款開支3,800元。 41.以申請人現時收入7,500元,加上租金收入5,600元,合共13,100元,而她與兒子的開支每月達17,200元,在這情況下每月也是入不敷支的。本席接納她每月仍欠約4,000元的數額,方可達到收支平衡狀況。 42.答辯人的負擔能力方面,他所開列的開支值得商榷。首先有關供養父母方面5,000元,在法例上規定父母必須供養子女,但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子女必須供養父母,儘管我們是中國人社會,盡孝義絕對值得尊重,但如果因為需要供養父母而聲稱沒能力供養兒子,法庭完全不會接納。本席認為如果答辯人聲稱自己沒有能力供養兒子,那麼供養父母的5,000元數額絕對可以刪除。第二個是有關保險方面的開支,這並非合理生活必須開支,亦應予以刪除。除以上兩點外,本席認為答辯人的生活開支約為17,500元。當然,他即將來臨的新生的開支仍未計算在內。 43.答辯人指稱自己打算辭職,而作全職照顧者,照顧家庭以及兒子,但本席看不到存在此必要,即使他真的打算這樣做,他的太太仍然有工作,而答辯人亦還有七十萬的積蓄,本席認為他仍然有足夠能力可以承擔自己的家庭開支以及新生兒的開支之餘,仍然可以支付申請人每月4,000元,以補貼她的不足。 44.法庭亦要重申,在現存情況下法庭並未就兒子的讀書需要作任何撥備,因證供清楚顯示兒子暫時未曾開始學業,所以這一未知數無從評估數額。但本席認為就兒子將來的學業需要,鑑於答辯人仍有積蓄,以及存在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他絕對可以有能力承擔這方面的開支。所以在現時情況之下,法庭認為兒子每月只需要4,000元的贍養費補貼。 45.所以法庭頒令答辯人需付申請人每月4,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有關贍養費命令,法庭頒令從2007年2月5日開始生效。證供中雙方也沒爭議,從2007年2月開始答辯人支付3,000元的生活費。而在2007年2月5日至2008年10月5日期間的二十一個月,每月所差1,000元計算,金額合共21,000元,本席亦頒令答辯人在十四天內支付。 訟費事宜 46.本案的兩個申請均涉及子女福利問題,案例上亦明言,涉及子女福利的申請一般不作任何訟費命令,除非有特殊環境因素。本案中申請人指稱由於答辯人拒絕了她在2007年7月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引致案件需要展開審訊,所以認為應該頒令答辯人支付最少從2007年7月開始的訴訟費用。 47.答辯人亦承認他拒絕接受對方律師的和解建議,但解釋因那時堅持一個共同管養的要求,而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所以才引致案件需要繼續審理。就答辯人的回應,申請人的大律師亦表示確認。 48.本席接納答辯人所言,他之所以繼續堅持進行聆訊乃關乎子女福利問題,儘管他曾經不同意申請人所建議的和解條款,而有關條款亦貼近本席的判決,但本席認為他只是以子女福利為考慮,在這情況下並不構成特殊環境因素,因而令致法庭需要在訟費方面作另類考慮。 49.所以法庭頒令,有關本案法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任何保留代決訟費事宜。
呈請人:由袁錦雄張志偉律師行黃律師代表 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