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訴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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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74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4年第7405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內庭暫委法官葛倩兒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07年8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8月23日 ---------------------- 判案書 ---------------------- 1.在法庭面前有三個申請,第一個申請由判定債權人(即答辯人)方面提出判決傳票,追討由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這12個月期間欠付的贍養費。第二個申請亦由判定債權人提出,要求法庭給予許可讓她追討在發出判決傳票前超過十二個月的欠付贍養費,涉及的贍養費為2005年5月至2005年9月期間的贍養費,以上兩項欠付贍養費金額雙方並無爭議,直至2007年8月為止,合共為53,500元。第三項申請由判定債務人(呈請人)方面提出更改贍養費令申請,他希望將現有的贍養費命令由每月5,000元修改為2,500元。 背景事實 2.法庭在2004年10月11日頒下子女贍養費命令,頒令判定債務人須在判定債權人及家庭子女遷出前婚姻居所後的一個月開始,支付5,000元贍養費予兒子作為贍養費。判定債權人指出,從2005年5月開始已經有違反的情況,因判定債務人並沒有全數支付這贍養費,而從2006年11月開始,每月只付2,500元贍養費。所以判定債權人在2006年11月8日發出判決傳票,追討從2005年9月,即申請判決傳票之前12個月的欠付贍養費金額。而在這12個月以前所欠付的贍養費,她亦在2006年12月20日提出傳票,要求法庭給予許可追討逾時的贍養費欠款。在2006年12月21日,判定債務人提出更改贍養費令的申請。 判定債權人的案情 3.判定債權人指稱,當時這贍養費命令5,000元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由法庭頒令的,而在同意的過程中,這5,000元包含了租金開支以及兒子的生活費用。2005年5月判定債權人與兒子遷出前婚姻居所物業,那是一個政府宿舍單位,自此判定債務人只在2005年5月3日支付了2,000元,及後在2005年6月至2006年10月期間每月支付3,500元,而從2006年11月至現時2007年8月,每月亦只支付2,500元,所以合共拖欠53,500元。 4.而判定債權人指稱,她與兒子遷出宿舍後,便與她母親同住,而判定債權人亦需每月支付母親2,500元作為家庭開支的補貼,而在表格E中亦開列兒子現時每月個人開支達5,240元,鑒於兒子的生活所需,她反對有關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 判定債務人的案情 5.他現時任職警隊,收入每月二萬二千多元,他已在2005年8月19日再婚,以及另外育有兩名兒子,年齡分別為3歲及1歲。他開列現時一家的四口的生活開支,連同2,500元給予本案的家庭子女的贍養費達到二萬六千多元。 6.判定債務人指稱,在命令發出時,他仍欠債近四十萬,但他認為自己仍有能力可以支付5,000元的贍養費金額,在聆訊中他也承認從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的期間他是有能力支付這5,000元的贍養費,但因這個贍養費命令是預計了支付兒子的生活開支以及租金開支,所以當判定債權人與兒子遷出宿舍,而未有另租地方居住,而選擇遷回與判定債權人的母親同住的情況下,判定債務人認為判定債權人並沒有租金的開支,所以根本兒子的贍養費不需5,000元的金額,所以他只支付了3,500元的數目。而在2006年11月時,他仍有約三十三萬多的欠債,當時他的父親須替他借貸達459,000元,以協助他渡過難關,所以他自言根本沒有能力再支付3,500元的贍養費,更遑論每月5,000元的贍養費。 7.而當他的父親替他償還了所欠數額後,他現時須以每月5,500元償還給父親,再加上他的兩名兒子相繼入學,所以生活開支方面實在難以再應付3,500元的贍養費金額,所以希望要求修改贍養費命令至2,500元。 8.判定債務人亦指稱,根據判定債權人所開列兒子的每月開支,實只為三千多元,根本不需要每月5,000元的贍養費金額補貼,而判定債權人每月花費一千八百多元為兒子購買保險也屬不合理。 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 9.根據《婚姻訴訟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一個權力,可以就既定的贍養費命令作出修改,而在考慮這申請時,法庭需考慮所有環境因素,以作出一個現存環境之下應有的命令。 10.本案中,判定債權人開列兒子的個人開支達5,240元,當中包括了1,880元的保險費用開支,保險開支並非一個生活必須的合理開支,尤以人壽及儲蓄保險為甚,有餘錢時為家人購買保障,這是無可厚非,但現時生活上亦未能夠應付,卻花費金額為未來作出積蓄,這實在難以接受。而判定債權人為兒子所購買的意外及住院保險,以讓兒子在生病或遇意外時有更佳照顧,這個亦可以接受。所以,本席認為判定債權人為兒子花在人壽及儲蓄方面的保險開支應扣減,這樣每月可節省約1,350元。 11.而判定債權人在她母親的家中寄居,在沒有收取任何租金的情況下,她承擔2,500元的家庭開支實屬合理。所以本席接納兒子的每月合理開支,包括個人所需及家庭開支的攤分,每月應為5,140元。而本席認為供養兒子,雙方也有責任,除非任何一方經濟狀況不容許,現時判定債權人經營髮廊生意,根據表格E中開列收入每月為22,000元,扣除她自己的個人開支、按揭供款以及家庭開支的攤分約共18,000元,她實在有足夠餘錢可以同時肩負兒子一半的生活費用。以兒子的每月合理開支為5,140元計算,本席接納雙方應各負擔2,570元。 12.由於兒子只需這個金額的補貼,所以判定債務人的更改贍養費命令申請獲得批准,而儘管判定債務人自稱只能夠負擔2,500元的金額,但本席認為這額外的70元他絕對可從其他使費中作調動,絕對可以承擔。 13.以上這裁斷已足以處理了本案所有有關的申請,唯本席認為如須法庭裁斷判定債務人的負擔能力,本席亦接納他是不可能負擔多過2,570元這數額的。 14.判定債務人的欠債情況早在贍養費命令頒令時已存在,而他一直也需支付還款。他的父親為他作借貨後,他需要向其父親償還債務,本席認為這是必要的,畢竟這是判定債務人自己的責任,不應由其父親承擔。判定債權人的律師曾指稱判定債務人可與父親商討,遲些才償還有關的金額,因之前判定債務人的父母也曾替他支付過$300,000元的律師費,而未有要求他償還,這次應也可同樣處理。但在法庭面前並沒有任何證供顯示判定債務人的父親將會同意判定債權人律師的建議做法,事實上,當判定債務人的父親替判定債務人借錢後,已看到每月判定債務人也會以銀行過數形式償還這金額,這足以證明判定債務人的責任是不可以亦不應拖延的。而以判定債務人現時所開列的開支,本席亦接納為合理開支,他實在不可能負擔多過2,570元的贍養費金額。 15.判定債權人律師又指稱,判定債權人同樣亦在購買物業時欠下她父母$800,000的金額並未償還,如判定債權人需要償還這筆金額,同樣地她不可能有能力承擔兒子的開支。但事實是,判定債權人在2001年購買物業後至今,一直也未曾需要償還這筆金額給父母,這與判定債務人現時欠他父母金額而且在償還中的情況完全不同,不能相提並論。如判定債權人指稱她需償還父母借給她購買物業的金額,同樣地,判定債務人亦可能指稱需要償還父母借他的律師費,但現時雙方也指稱這些欠債根本暫時未有要求償還,在這情況下,法庭不可能考慮一個尚未存在的事實。 16.鑑於兒子每月的生活費需要只為2,570元,以及考慮到判定債務人的負擔能力,本席頒令將有關2004年10月11日的贍養費命令更改為2,570元,法庭有權將這修改命令追溯至發出命令當日,本席認為一直以來,兒子的需要只為這數額,所以有關的修改應從2005年5月開始生效,即當判定債權人遷出前婚姻居所,而判定債務人需支付的時候開始生效。 判決傳票及許可的申請 17.鑒於上文的裁斷,本席認為判定債務人並沒有拖欠任何贍養費金額,所以有關的判決傳票及許可申請被撤銷。 18.而有關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期間所欠的每月70元贍養費數字,為數合共700元,本席亦予以豁免不需償還,原因是判定債務人在之前已多繳贍養費予判定債權人。 19.有關這三個申請,法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任何保留待決訟費事宜。
呈請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出席,由簡松年律師行律師溫達基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