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武

Case No.DCCC 10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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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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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3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Virginia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K.Y.Lo律師事務所, 轉聘姚光純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和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and obtaining services by deception contrary to ss. 17(1) and 18A,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15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1],另9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2]

2.由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假稱買貨,向不同的公司購買各種貨品,然後以個人支票付貨款。同時,被告人指示不同貨運或物流公司到有關供應商處收貨和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方,他同樣用個人支票付運輸貨,一些運輸費則完全不支付。被告人的支票全部都不能兌現,供應商和運輸公司再也不能聯絡上被告人,有關的中信嘉華銀行支票戶口在2007年4月11日已取消。涉案的貨物包括塑膠物料、清潔劑、漆油、食米和電腦等,總值約59萬。

3.被告人在2006年12月9日因涉第一項控罪被警方拘捕,但一直棄保潛逃,並在期間再犯涉本案的其他控罪,直至2008年11月向警方自首。被告人承認已將貨品變賣,現在沒能力作任何賠償。

4.被告人現年59歲,1985年離婚,現有一成年兒子,他的父母已過世,有3弟妹。被告人中五畢業後修讀鐘錶修理,曾做過多份職業,因生意失敗欠債80餘萬。被告人有5次犯罪記錄,全部與本案的罪行相同,在以往26年,被告人因犯欺騙罪共約被判入獄19年。他於2004年出獄後再婚,妻子在內地。被告人現有心臟病、糖尿、高血壓和睡眠窒息症,須服各種不同藥物。

5.被告人今天呈上求情信,表示對自己以往的行為非常羞恥,他承認犯案是因經濟問題和貪心,對欺騙行為似乎上了癮。他希望法庭故念他的健康問題而對他寬大一點。

6.被告人是積犯,重複犯欺騙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本席並非因被告人的犯罪記錄而加刑,不過對他全沒有憐憫。本席認為被告人在警方保釋期間潛逃,而且不斷犯罪,是加刑的理由。當然,被告人自首,是減刑的因素。不過,他的健康問題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經考慮過他的個人背景、涉案貨品總值和整體罪責,本席現宣判如下:

a.   每項控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6個月,每項控罪判被告人入獄32個月。

b.   考慮到整體刑罰的原則,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32個月。

c.   被告人自首,省卻調查時間,本席再將總刑期減兩個月,被告人共須入獄30個月。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17(1)條。

[2]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18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