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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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六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1] ,他承認於2008年7月30日至8月10日期間,在其家中多次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當時受害人年齡是12歲11個半月。被告人承認於7月29日在元朗一遊戲機中心認識受害人,其後,受害人表示不想回家,最後到被告人家過夜。當晚,被告人與受害人首次性交,翌日早上,再與受害人性交。在其後幾天,受害人再次到被告人家,兩人再次性交。8月12日,受害人向母親透露與男朋友分手不開心,並講出與被告人性交的事,其母於是報警。根據警方記錄,受害人分別於7月29日和8月2日離家出走,家人已報警,每次警方在一至兩天後尋回受害人。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81/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8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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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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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2009年3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Mr. Gordon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Godwin Chan & Co. 轉聘李德桐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13)。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六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1],他承認於2008年7月30日至8月10日期間,在其家中多次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當時受害人年齡是12歲11個半月。被告人承認於7月29日在元朗一遊戲機中心認識受害人,其後,受害人表示不想回家,最後到被告人家過夜。當晚,被告人與受害人首次性交,翌日早上,再與受害人性交。在其後幾天,受害人再次到被告人家,兩人再次性交。8月12日,受害人向母親透露與男朋友分手不開心,並講出與被告人性交的事,其母於是報警。根據警方記錄,受害人分別於7月29日和8月2日離家出走,家人已報警,每次警方在一至兩天後尋回受害人。

2.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沒有犯罪記錄。現任職辦公室助理,月入7千餘。他的父母離婚後,被告人由母親管養,一直由外婆照顧。根據懲教署報告,被告人升中學後無心向學,2002年輟學後一直賦閒在家,幾年來都沒有固定工作。被告人母親承認對被告人疏於管教,加上被告人反叛的性格,被告人容易受朋輩影響,行為出現問題。

3.被告人知道受害人不想回家,明顯是乘此弱點與受害人發生關係,滿足自已的生理需要,令案情更加嚴重。雖然受害人認為被告人是她的男朋友,但兩人剛剛相識,被告人便與受害人回家,當日立即與受害人性交兩次,其後幾天內再與受害人性交,感情如此火速進展,實難以置信,本席不接受愛侶關係的講法。以受害人的年紀,被告人實不負責任,也妄顧她的身心健康。

4.男女之間當然可以發展感情,但在一方心智尚未成熟的階段,不應隨便有性關係。有關法例的背後意義,是保護年輕女性,以免受人剝削。受害女童是須要受保護的人,被告人的行為不負責任也甚自私,法庭絕不姑息。本席考慮了近期的案例[2],這是嚴重控罪,本席認為判勞教中心並不足夠,應判即時入獄。

5.被告人沒有犯罪記錄,一向行為可算良好,考慮過所有情況,現以24個月為每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每罪減刑8個月,每罪判被告入獄16個月,同期執行。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09年3月9日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2]HKSAR v Lau Chi Cheung CACC 42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