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周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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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8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8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2月25日上午10時11分
控罪: 勒索罪等罪項(Blackmail,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原被控兩項勒索罪,被告承認第二項勒索罪,控方就將第一項勒索罪留在法庭檔案。 2.被告所承認的第二項控罪,指他於2008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25日期間,在香港及在中國大陸,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受害人X交出港幣1,200,000元。 3.案情如下:受害人X是一名46歲的香港女子,辯方律師指,該女士已經喪偶。X到國內消遣,在深圳一間卡拉ok認識26歲的被告人,時為2007年底。2008年1月起,兩人開始有親密關係,X旋即將港幣175,170元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作為被告人的生活費。辯方律師指,被告向X透露他的財困,因被告曾經營電腦業務與及炒股都失敗,欠下債項,X給被告該十多萬元是給他還債。兩人在深圳築起愛巢,關係親密。辯方律師說,被告以為他終會與X結為夫婦,不過他亦知道X有另一男友在國內。辯方律師說,X對被告表示她要在他與另一男友之中選其一。後來X對被告說,她揀選了另一男友。 4.根據案情,2008年4月,X向被告表示要中斷關係,被告不斷要求X與他復合及向X索取金錢,X不太理會被告的要求,不過在2008年6月2日都給了被告人民幣300,000元。辯方律師說,被告將該300,000元投資在股票中,全都損失了。被告再找X,辯方律師亦說,在2008年6月至8月期間,X和被告仍有交往,被告間中有來香港,住在X的地方,被告後來向X想再拿多些金錢。 5.根據控方的案情,2008年8月21日,被告向X發出手提電話短訊,內容為「9點30分之前沒接到妳的電話,行動開始。」同日,兩人再在電話交談,X拒絕被告的要求,被告就說他會來港和X商討。當日,兩人在大埔地方相見,辯方律師說,被告提出要求時,只是舉起兩隻手指,他心中其實是想拿$200,000,但X看見那兩隻手指,就問被告是否要$2,000,000,被告就乘時提出增加的要求。 6.根據控方的案情,被告要求X給他人民幣2,000,000元,否則他會將一些物件送往X的公司,使公司每一個人都知道X和被告的關係。X不答應被告的要求,被告將款額降至人民幣1,500,000元,但X仍不應允。翌日(即2008年8月22日),被告再致電X,索取人民幣1,500,000元,X說要報警,被告說如果大家不能談妥,他便會採取行動。十分鐘後,他向X發出一個手提電話短訊,內容為「算妳狠,別怪我把東西賣給別人。」X以為被告擁有他們兩人性交的照片或錄像,被告會將該等物件賣給別人,不過辯方律師說,這些東西從不存在。雙方在當日於電話中繼續商討,被告曾將要求索取的款項降至人民幣750,000元,X說要考慮,其實她趁機到警署報警。 7.隔了一天(即2008年8月23日),被告打電話給X,不過他將要求索取的款項提升至人民幣1,000,000元或港幣1,200,000元,他說加價的原因是因為有幾個人在幫忙他,他又說,若X不應允他的要求,他會將兩人的關係告知X的女兒,令X不能面對她的女兒。被告警告X不要報警,否則他會採取行動。 8.隔了幾天至2008年8月25日,被告再打電話給X,問她準備好款項沒有。雙方約在當日下午於大埔一處見面,被告再警告X不要報警,否則他的一方會採取行動。X和警方人員聯絡,警員在X和被告相約見面的地方埋伏,將被告拘捕。 9.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於2008年8月21日曾來港,並在當日離港,他再於2008年8月25日下午從深圳再來港。 10.被告於1981年11月出生,今年27歲,他沒有刑事案底。辯方律師說,被告並不是從事賣淫事務,他只是在一深圳的卡拉ok工作,認識了X,不過兩人旋即發生親密關係。被告曾經營電腦業務及炒股票,但都失敗,欠下一些債項,X知道了就給予被告十多萬元去還債,兩人關係愈加密切,在深圳築有愛巢。不過X後來在被告與X的另一男友之間作出選擇,X選了後者,就告知被告,大家要終止關係。 11.辯方律師說,X自願給被告300,000元,好讓被告做回電腦業務,不過被告將該筆款項投資股票失敗,他就再找X索取金錢。被告起初打算只要200,000元,不過X誤會為2,000,000元,被告就順理成章,將要求加大。辯方律師說,被告只是作出不當的要求,並沒有使用武力。被告不當地威脅會將他和X的關係告知給X的女兒,被告其實沒有X想像的性交照片或錄像。 12.辯方律師說被告仍算年青,只是一時愚昧,求財急切,不曉得處理他和X的最終關係,以致犯上勒索罪。辯方律師亦替被告提交一封被告親筆所寫的求情信件,內容其實已由辯方律師在庭提過。 13.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勒索罪是一控嚴重的控罪,不過本席考慮到律師的求情與及被告從沒有刑事犯罪紀錄。本席同意律師所說,被告沒有用上真正的武力,不過被告用上的恫嚇方法也令X備受困擾。不過被告最終都清醒過來,坦白承認本案的第二項控罪,免去X出庭作供的尷尬及不安。 14.基於以上對被告有利的求情理由,本席將原本3年監禁的判刑起點減至兩年半。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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