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佰新

Case No.DCCC 1108/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0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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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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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2月12日上午10時41分

出席人士:

Mr Andrew Che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Yuen Kam Hung由袁錦雄張志偉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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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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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所涉及的單位是一間公司的辦公室。案情透露,這間公司位於觀塘一座工業大廈7樓的一間辦公室,公司內設有男女洗手間。案發時,男洗手間外牆架起棚架,進行維修工程。

2.2008年1月19日下班時候,受害公司一名職員在離開公司前,妥善地關上有關門窗,包括兩間洗手間的窗。兩日後,公司職員返回公司,發現經理室內的兩個地櫃門被人破壞,而放在地櫃裡的一個夾萬被人搬到女洗手間內,夾萬被撬開,而附近就有兩個屬於公司的鎚子,放在保險箱內的物品不翼而飛,包括以下物品:一些具有收藏價值的外幣及港幣,和一些普通外幣,所有金錢面值合計為港幣30,000元;八隻戒指(包括鑽石戒指)、七對耳環、兩粒晶石、一塊古玉及一條連吊咀的金頸鏈,所有珠寶共值港幣20,000元;以及一部價值港幣11,780元的數碼攝錄機;另外屬於一位職員的兩個抽屜亦被打開,放在內裡的$420歐羅貨幣亦被偷去。

3.在男洗手間內的一座抽氣扇被拆掉,而抽氣扇下的窗就被拉開,事發前,該窗戶是關妥的,該窗戶未有被撬過的痕跡,公司前門亦未有被撬過痕跡,受害公司內未有發現賊人留下的爆竊工具。事後報警,警方在公司洗手間內的一個洗手盆套取了一個被告人的掌紋。被告人在2008年9月14日在街上被警方拘捕,所有被盜物品全部未能起回。

4.被告人過往有19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8項入屋犯法罪,最後一次犯事距今都相隔9年(2000年9月7日犯下入屋犯法罪)。

5.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爸爸在他小的時候已離棄家,由媽媽獨力照顧被告人。被告人與一位女子同居多年,並育有一名8歲大女兒,被告人亦有給媽媽生活費,約每個月2,000元。被告人是搭棚工人,案發期間,工作量減少。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犯下本案主要原因,是被告人有賭波和賭馬的習慣,因而欠下「大耳窿」債項,被「大耳窿」追數而受到困擾,剛巧經過有關地盤,一時貪念下犯案。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是單獨行事,亦沒有帶備任何爆竊工具,被盜物品價值雖不少,但亦不是很多。辯方律師的意見,本案並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被告人只是因利成便才犯下本案。

6.首先,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所言,本案被告人是因利成便而犯下罪行。很明顯,從本案案情可看到,在未爆竊之前,有關公司單位所有門窗都是穩妥地關上,唯一賊人可以進入這單位,就是從外牆棚架爬上7樓這麼高的地方,然後撬走抽氣扇,打開抽氣扇下的窗,進入單位。這樣做其實一點都不容易,被告人可以成功進入這單位偷竊,顯示出他具有這方面犯罪的專業能力,他這類人對社會的威脅較大。

7.你律師陳詞時,本席已向你律師表明,在本案而言,雖然你過往有8次同類型入屋犯法罪案底,亦有其他涉及不誠實罪行案底,但本席不會視你為這類罪行的積犯。原因就是根據你的刑事紀錄,你最後一次犯事,是在2000年的時候,距今有8`9年,可說是你同類犯罪行為斷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在這情況之下,法庭不會視你為這類罪行積犯,以此作為加刑因素。

8.剛才法庭指出,你在這方面的罪行具有專業能力,這點與你是這類罪行積犯是兩回事。你有這方面犯罪的專業能力,即是指你進行這類罪行,會犯下這類罪行比一般竊賊較為容易,因為你具有這專業能力,因此對社會威脅較大。積犯是指經常犯下這類罪行,因而對社會構成威脅,兩者共通點就是法庭都會加重刑罰,以保障公眾利益。本席再一次強調,本席不是因為你過往的罪行而要加刑,那些罪行你已經得到應得懲罰,也不視你為這類罪行積犯而加刑,純粹是認為你有這方面犯罪的專業能力而加刑。

9.再者, 本案失去的物品價值,本席認為一點也不低。根據案情顯示,在夾萬裡, 有30,000元的票面值之外幣和港幣,而且部份具收藏價值的外幣和港幣,撇開收藏價值不談,純粹基於票面值30,000元,再加上其他首飾、錄影機,另外一位職員的420元歐羅,總數6萬幾元,都是相當大的數目,本席認為這點也應在刑罰方面反映出來。另外一點,就顯示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就是你進入單位後, 能夠將別人的夾萬撬開,偷取內裡物品,這點顯示你有這方面的專業能力,進入單位專業能力、和爆開夾萬的專業能力。

10.考慮到你的求情說話,除了你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你向法庭表示,你犯下本案,因為欠下「大耳窿」債項,原因就是你賭馬或賭波所致,本席可以這樣說,這點絕不能成為有力的求情因素。你嗜賭而向「大耳窿」舉債而遭到騷擾,本席只能說你完全不獲得法庭的同情,是你咎由自取。而因為這樣而去犯案,更加不可成為求情因素,當然不會是加刑因素,但並非是求情因素。

11.考慮過所有情況,基於以上所述,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單位非住宅,根據一般判刑,量刑為兩年半起點。本席剛才說過,本案有其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被告人具有這方面犯罪的專業能力,加上本案所涉及失去物品的價值亦不低。在這方面,本席加多9個月至3年3個月,認罪減三分一,判監2年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